绪论
一、独特的救荒养民策
“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如何在既定的自然环境、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形态下安全生存,是人类社会持久的命题。从女娲补天和大禹治水的神话传说,到历代荒政体系的构建,乃至当下治理新冠疫情的国家动员,无不体现着人们维系安全生存的艰辛和努力。
每次洪水、干旱、地震、疫病等,本质上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秩序的波动,但却往往演化为威胁人们生存安全的灾害。从自然现象到自然灾害,既反映了人类生存安全的脆弱性,也折射了灾害的社会面向。在前农业时代,渔猎采集是人类的基本生计模式,当时的自然条件限制了食物获取和人口的增殖,人们在自然失序面前同样会遭受生存威胁,但因受威胁主体的数量有限,显得灾害烈度较低。步入农业时代后,定居农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生业模式,相对而言,农业能够为人们提供较为稳定的食物预期和能量来源,进而推动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文明的不断进步。
然而,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统一,当自然秩序的波动加之于农业生产以及农业产出按照既定的社会秩序进行分配之时,往往意味着灾害烈度的增强。与之同时,周期性的农业生产取代渔猎采集的生计模式虽然能让食物总量得以增加,但并不代表农业生产者能够吃得更好、过得更悠闲。正因为农业生产诱发的各种危机,人类史学者曾不无诙谐地说,万年前的农业革命是“史上最大的一桩骗局”[2]。
灾害的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要求努力维持生存安全的人们采取复合性的应对策略。其中,灾害的自然面向迫使人们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观测天象、预测自然失序、修筑水利工程、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等,弱化灾害对人类生存安全的冲击。而灾害的社会面向则要求人们完善社会治理技术,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等层面入手,提供一揽子的救灾政策工具。马克思曾告诫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3]。人们在应对灾害的过程中所发展出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社会治理措施,就体现着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解。
从灾害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不同社会群体暴露于灾害的脆弱性程度有显著差异。换言之,同样的灾难事件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危害有明显区别。究其原因,就在于特定社会形态中的阶层分化,而阶层分化往往意味着不同层面的社会个体占有维持生计的资源有明显差别,以及获取灾害救助机会的参差不齐。另外,社会群体的差异还体现在应对灾害的能力差异和灾害中对救灾资源需求的不同。
对灾民的细分可以从多个层面展开。在传统农业社会,灾民通常是按照居住地、受灾程度和财产多寡(或经济生存能力)进行划分。按照居住地,灾民通常分为城市灾民和乡村灾民,其中,城市灾民主要从事国家治理和工商业,乡村灾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按照受灾程度,灾民通常划分为重灾区灾民和轻灾区灾民,为了进一步区分灾民受灾程度,又可以采取灾伤十分法进行细分;按照财产多寡或经济生存能力,灾民可以划分为富有灾民和贫困灾民,而为了显示贫困灾民的贫困程度,又可以细分为极贫、次贫等,其中的极贫通常指的是没有财产或经济生存能力者,次贫者一般拥有少量的财产或经济生存能力。综合各种划分,又可以将灾民整体上划分为富有灾民、次贫灾民和极贫灾民,他们分别对应着有能力在灾害中实现自救、有一定能力但不足以完全实现自救和没有能力实现自救。尽管这种划分显得粗略,但却可以为不同救荒策略的选择提供指导。
按照能否在灾害中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安全的标准,不同类别的灾民具有差异化的表现。其中,城市和乡村的富裕灾民因拥有较多的财产或经济生存能力较强,能够更有力地抵御灾害的侵袭,即使遭遇灾害威胁,通常仍能维持安全生存。城市和乡村的极贫灾民在平常年景中维持生计已显得捉襟见肘,在灾荒年景中完全需要借助于外部的支持。相比而言,城市和乡村中的次贫灾民则要显得复杂,其中,城市次贫灾民多从事小手工业或商业,他们维持生计的途径更依赖于市场机制,手中抵御灾害冲击的资本多是货币化的财产;乡村次贫灾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抵御灾害冲击的资本是储备的粮食和能够持续生产粮食的耕地。
“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封建国家维护统治的过程中,灾民更可能成为统治者覆灭的直接推动力量。因为即使统治者拥有巨大的暴力潜能,民众可以接受被统治的地位,但在生存至上原则下,人们接受被统治的理性自觉是以能够安全地生存下去为底线。而人们一旦沦落为灾民,尤其是没有足够自救能力的贫困灾民,也就意味着安全生存遭遇到了威胁,此时若得不到统治者组织的救助,必然会否认统治者威权的合法性,并通过抢劫等扰乱统治秩序的方式谋取生存的资源。于是,在灾荒之际奋力施救灾民是统治者必须承担的道义责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
救荒是在有限时间和资源约束下的道义之举,即使是高坐金銮宝殿上的帝王,在组织救荒时同样受到救荒资源有限性的限制。于是,理性的救荒策略就在于针对不同的灾民群体,采取差异化的救助手段,在维持灾民安全生存和节约救荒成本中寻求微妙的平衡,尽管这个平衡点通常难以精确实现。并且,多重约束条件下寻求最佳救荒实效的努力,也决定了救荒仅仅是为了让灾民维持最低的生存资源,而绝非满足他们无尽的安全生存需要。
灾民的结构性差异和救荒的多重条件约束,决定了针对不同的灾民应采取不同的救助策略。但无论是出于节约救荒成本的考量还是遵循道义合理性评价,城乡中的富有灾民均无资格获得稀缺的救荒资源,他们应该也必须被排除出救助的对象范围。与之相反,城乡中的极贫灾民,尤其是鳏寡孤独废疾者,必须被纳入到救助体系之中,因为他们不仅最接近于成为“覆舟者”,而且最符合救荒的道义合理性评价。至于城乡中的次贫灾民,没有能力在灾荒中完全实现自救的社会属性赋予了他们得到救助的道义正当,但有一定的财产或经济生存能力又决定了他们应该在被救助的过程中付出一定的成本,毕竟,将他们与极贫灾民同等对待,同样不符合道义合理性评价和节约救荒成本的内在要求。于是,对城乡极贫灾民进行无偿的赈济,尤其是满足他们维持生存所需的口粮,对有一定货币化财产的城市次贫灾民平价赈粜粮食,对有一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农村次贫灾民进行赈贷,缓解他们的口粮危机和农业生产中必需的种子、牛具等,就成为多重约束下最佳的应急性救荒策略(见第二章)。
作为一项独特的救荒养民对策,赈贷一直是数千年荒政实践的重要举措,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中国古代小农家庭农业的延续和发展。相比于其他救荒措施,赈贷虽然也内嵌于封建国家的官僚制度和治理体系,因而可以用维护统治、巩固政权和实现持续剥削等政治话语进行解释,但它在制度文化、运行逻辑、机制设计等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灾荒赈贷制度衍生于中国古代国家与农民的道义关系,同时推动着这种道义关系的不断形塑。它以统治者对农民的道义责任为重要逻辑起点,以“仁”和“义”为核心评判准则。另一方面,在古代应急性救灾举措中,无偿的赈给体现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救助,它与恩惠性的施舍并无二致;平价的赈粜则借助于市场机制,利用国家调控的价格向难以维持生计的贫民进行有条件的救助。与之相比,赈贷以国家与农民道义关系下的信用做支撑,以弹性乃至虚化的“借贷—偿还”关系为约束,在运行过程中,市场定价、借贷利息、违约追责等具有很大的弹性,甚至缺乏用武之地。
此外,赈贷与其他类型的借贷是严格分离的。除赈贷之外,农户借贷无怪乎以亲缘关系为基础向亲朋借贷和从农村金融市场获得商业性借贷。其中,亲朋之间的借贷是民间经常发生的互助性借贷,它不以取息盈利为目的,而是着眼于有财富盈余的亲朋向无法维持正常家庭运转或陷入生计困境的亲朋提供无偿的借贷帮助。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商业性借贷与高利贷高度一致,这种借贷以利息收入最大化为核心追求,通常不会产生正向的社会效应,或者并不主动考虑社会效益的边际增量。因此,赈贷、亲朋之间的互助性借贷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商业性借贷具有不同的运行逻辑,也属于不同的研究范畴。
赈贷是中国古代荒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古代荒政问题理应将其纳入其中,但赈贷的独特性也要求不能对其进行简单平面化的叙事,而要将其作为一个特定的学术问题,分析它独特的制度内涵、运行结构、机制设计和演进逻辑等。换言之,在方兴未艾的灾荒史研究中,对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进行系统探索,是一个应该完成的学术任务。
二、荒政史研究的薄弱环节
荒政对维护统治和维系社会运行秩序的重要性,救荒对统治者个人价值实现的意义,以及数千年丰富的救荒实践,为荒政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引导着人们对历代荒政的成败和救荒实效进行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古人对荒政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编撰数量众多的荒政书。根据夏明方先生的搜集,从汉代到清末共有476部荒政书问世,现存荒政书就多达411部。[4]李文海等人编录的《中国荒政书集成》,收录了自南宋到清末的187部荒政书,已达1200多万言。如果再加上散布于文人札记、宫廷奏议、帝王诏令、墓刻石碑等的荒政言论,数量又不知翻番几何。法国汉学家魏丕信曾将清代荒政文献划分为“实用指南类”、“百科全书式汇编类”和“特定荒政活动之公牍文集类”[5],又足见古代荒政言论类别之丰富。
在古代荒政著述中,灾荒赈贷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如南宋董煟关于社仓的记述、元代张光大对义仓赈贷弊病之揭露、明代林希元对“稍贫之民便宜赈贷”的呼吁,等等。除此之外,历代官私所修史书和文献汇编中,也广布着不同时期灾荒赈贷的具体事例。其中,清人徐松辑的《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记载了574项宋代赈贷事例、诏令和奏议,《清宣宗实录》中共有594条赈贷事项。这里,我们无意于展开历代灾荒赈贷事例的考证,也不评介过往文人官绅对灾荒赈贷实效的赞誉和弊病的叹息,但他们对古代灾荒赈贷独特的制度文化、运行结构、逻辑必然和演进规律缺乏系统的阐释,是不争的事实。
步入近代,面对战乱频仍、山河破碎、民不聊生的深重苦难,一些学者对历史时期的灾荒和荒政展开了系统的梳理研究,邓云特先生的《中国救荒史》和陈高傭先生的《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就是民国时期灾荒史研究的扛鼎之作,对后来的灾害史研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在论及历代灾荒赈贷时,邓氏仅仅梳理了若干典型事例,指出了贷放的种类为种、食和牛具等农本,并将其约等于近代意义上的农贷。[6]除此之外,并未对古代灾荒赈贷进行更深入的剖析。与之相比,陈氏只是在详细的资料基础上,对历代天灾人祸进行了分类统计,并未着墨于历史时期的灾荒赈贷问题。
20世纪20—30年代,围绕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学术界展开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与之同时,“农村破产”的现实残局也不断推动着人们找寻“复兴农村”的历史之道。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围绕历代田赋制度、乡村社会、地主制经济、乡村借贷等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关于历代乡村借贷问题,却被单一的“高利贷”分析模式左右,如《食货》杂志推出的杨莲生先生的《唐代高利贷及债务人的家族连带责任》、刘兴唐先生的《唐代之高利贷事业》等,均将乡村借贷纳入到高利贷的分析框架之中。至于历史时期的灾荒赈贷,却无有论及。
新中国成立后,灾害史或荒政史研究一度呈空白状态。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工业化浪潮,几乎所有国家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业发展事业之中。工业化虽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也导致环境恶化、资源紧张和自然失序等问题凸显,进而导致自然灾害的频发。而面对自然灾害给人类生存与发展造成的严重威胁和挑战,1987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减灾十年”决议,以期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有效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
新的时代命题催生了新的学术热点,灾害史或荒政史研究渐呈“井喷”之势,其中,张水良《中国灾荒史(1927—1937)》、袁林《西北灾荒史》和孟昭华《中国灾荒史记》,均具有引领性意义。中国史学界在对灾荒史料进行系统整理的同时,也不断推动着灾荒史研究向更深和更广的方向演进,并形成了“工程—技术”、“组织—制度”、“政治—社会”、“生态—环境”、“过程—事件”、“思想—价值”、“经济—伦理”等独特的研究传统。
“工程—技术”传统的核心特色是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救荒工程技术的考察,评价其在救荒中的功用,并从现代科学技术的视角品评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或者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灾荒史料的处理与分析中。“组织—制度”传统主要通过对历代灾荒组织管理体系、制度设计等的考察,评析它们在救荒中的绩效,检视其内在的逻辑必然和制度缺陷。“政治—社会”传统将灾荒与荒政放置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分析政治和社会力量与灾荒的形成与应对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政治和社会变革对救荒实效和荒政演进的影响。“生态—环境”传统将灾害的发生视作生态系统突变与演进的结果,揭示灾害发生背后的物候变迁、人类行为和环境变动因素,并寄希望于通过人类活动的规范和生态环境的再造,规避灾害的爆发或降低灾害的频率。“过程—事件”传统主要通过对重大灾荒事件的史实重建,剖析灾害发生的自然和人为诱因,评估灾荒应对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思想—价值”传统以社会个体思考灾荒应对的心理活动为对象,阐释历史时期救荒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经济—伦理”传统则是将经济学的语言和思维模式运用到救荒问题的分析之中,通过委托—代理、寻租、公平与权利等理论的运用,剖析官员在救荒中的利己行为,对古代救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伦理道德的审视。
在国内学者对中国灾荒史深入研究的同时,国外学者也不甘落后。尤其是明清以来的灾害史与荒政研究,得到了更多的青睐。其中,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的《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李明珠(Lillian M. Li)的《华北的饥荒:国家、市场与环境退化(1690—1949)》、魏丕信和王国斌(R. Bin Wong)的Nourish the People: 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 1650-1850、张家炎的Coping with Calamity: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Peasant Response in Central China (1736-1949) 、艾志端(Kathryn Edgerton-Tarpley)的《铁泪图:十九世纪中国对于饥馑的文化反应》等,均是这一领域研究成果的出色代表。
令人遗憾的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以前,中外荒政史学者对在中国持续运行了近三千年的灾荒赈贷制度并未展开专门系统的研究,历代官府组织实施的赈贷更多的散见于经济史学者的论著中。其中,曹贯一的《中国农业经济史》、詹玉荣的《中国农村金融史》、徐唐龄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叶世昌的《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等,均对历史时期的灾荒赈贷有所涉及,之前在农村金融史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仓储体系、青苗法等也被纳入到研究视野之中。不过,这些论著也仅仅叙述了历代灾荒赈贷的个别事例,介绍了作为灾荒赈贷制度支撑的备荒仓储,并将其界定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定组成部分,而并未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区分。
真正试图揭开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面纱的,不是荒政史学者而是金融学家。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杰教授在《金融研究》上发表了《解读中国农贷制度》一文,试图从中国农户特殊的信贷需求入手,在中国现存的农贷制度和农贷制度的长期历史演进之间建立起某种可信的逻辑联系。文章肯定了中国农户信贷的维生性质,指出历史上国家农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持小农的温饱状态,从而节约管理社会的成本。由于国家农贷虽然也要求偿还,但国家农贷一般是具有救济性质的,因此,在筹资次序方面,农民首先想到的就是从国家那里争取一些信贷支持。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国家农贷有这样一个悖论:要么是强制均摊,要么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此外,文章还指出,在农贷结构方面,中国农贷是一个“两极三元结构”,“两极”指的是不是高息就是无息,“三元”指的是国家农贷、熟人信贷和高息信贷。而问题的关键是“中息”信贷在中国农村是长期缺席的。张杰先生认为,事实上“国家农贷不可能挤出民间高息借贷”,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分离均衡”,各有各的用武之地,不能相互替代。[7]
受张杰先生对中国农贷制度解读的启发,笔者曾试图将经济学分析框架和历史时期灾荒赈贷的丰富史实相结合,探讨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的内在逻辑。在《组织结构演进、利益分化与传统国家农贷的目标偏离》一文中,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地方官员和借贷农户各有各的利益目标,而在三重利益结构的博弈中,因地方官员具有信息隐瞒、合法暴力威胁等优势,最终使得赈贷的目标发生严重偏离,随之出现“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等问题。[8]随后,笔者又对传统农贷制度的运行结构进行了专门阐释,认为在放贷内容上呈实物和货币并行特征,但实物重于货币;在放贷对象上国家希望偏重于贫困农户,但现实中却经常错位;消费和生产是国家农贷的两种基本用途,但消费性重于生产性;在利息率方面呈现出“要么低息要么高息”的两极倾向。[9]这两篇论文,是对张杰关于中国农贷制度长期历史考察的回应和拓展。
经济学的分析赋予了历史时期灾荒赈贷新的学术内涵,也有助于我们从经济行为、经济关系和制度演进等层面,更深层次地理解它的运行规律。不过,灾荒赈贷不仅是一项独特的经济活动,更是一个注重社会收益和政治目标的制度设计,在运行过程中,信用、市场定价、经济惩罚机制等很难起作用。因此,简单地运用经济学分析框架,很难发现灾荒赈贷制度背后政治、社会和文化机制的作用。并且,这种分析模式从既定的理论出发,推导出一般性的结论,也忽略了灾荒赈贷多样的运行实践。
作为古代荒政的重要面向,灾荒赈贷最终还是得到了灾害史学者的专门关照。其中,刘荣臻和包羽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救助对象和救济内容等方面,对元代政府针对鳏寡孤独者实施的赈贷政策进行了分析。[10]李华瑞从救助对象、救助时间、运行模式等方面,分析了宋代赈济、赈贷和赈粜的政策分野,并根据灾情状况,区别了赈济、赈贷和赈粜的粮食来源。[11]黄晓巍从比较优势、资金来源、实施流程和运行效用等角度,梳理了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论述了赈贷在宋代救荒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评价了与之相关的利息、蠲贷和倚阁等问题。[12]这几篇论文,逐渐触及到了赈贷这一独特救荒养民对策的特殊性,为完成灾荒史领域新的学术使命进行了积极的史学尝试。
历代设置的官方正仓尤其是备荒仓储,是灾荒赈贷的核心支撑机制。关于中国古代仓储及其备荒救灾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其中,于佑虞对历代仓储制度的发展演变、管理机制和运行利弊的介绍[13],本庄荣治郎对常平仓的研究[14],王新野对唐代义仓储备机制的分析[15],史言对王安石推行青苗法“春贷秋还”运行模式的质疑[16],张大鹏对朱子社仓社会保障功能的剖析[17],今堀诚二对宋代惠民仓的系统探讨[18],星斌夫对明代预备仓和社仓运行机制和备荒功能的评析[19],魏丕信和王国斌对清代国家组织的社仓的系统研究[20]等,均具有开创性意义。
近年来,一批年轻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区域史等研究进路,对中国古代的备荒仓储展开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其中,杨芳的《宋代仓廪制度研究》、吴四伍的《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缐文的《永远的常平仓:中国粮食储备传统的千年超越》和白丽萍的《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的仓储和地方社会:以社仓为中心》,均是典型代表。不过,这些成果只是不同程度上关注到了各类备荒仓储的赈贷功能,从制度层面对赈贷进行系统分析仍未实现。
由是观之,金融学家或经济史学者对灾荒赈贷的关注虽然较早,但仍不过十余年的时间,他们在将其放置于农村金融或政策性农贷的视角下进行解读之际,得出的是粗线条的一般性推论,忽略了灾荒赈贷丰富的运行实践、内部结构和独特的运行机制。相较而言,灾荒史学者在长期的研究传统中,对赈贷的支撑机制有所涉猎,但系统专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离完成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系统研究这一学术使命,仍有较大的差距。
三、一项系统化的学术关照
灾害史学者注重史实重构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醒着我们在研究灾荒赈贷问题上切不可陷入单一分析陷阱,一定要从丰富的赈贷史实和多样的救荒实践中,重新审视从既定分析框架中得出的结论,即使理论上的分析有助于更深层次地理解它背后的逻辑必然。于是,笔者利用丰富的史料,探讨了汉代官方组织的赈贷,并对其发展趋势和运行结构进行了制度审视[21];曾以预备仓的兴衰为主线,勾勒了明代灾荒赈贷制度的演进轨迹,揭示了它在运行中逃不脱的利息政策异化、放贷对象错位、国家责任转嫁等运行悖论。[22]并且,在系统梳理历代灾荒赈贷史料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这种独特的救荒养民策背后的深沉道德说教、以“仁”和“义”为核心的价值约束以及统治者与灾民原则上应遵守的道义关系,从而揭示了它的道义制度本质。但大量的救荒史实也表明,灾荒赈贷制度绝非国家向灾民提供救助性借贷那样温情脉脉和单线条,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人性的复杂多变,出现了很多制度悖论现象。[23]但据此否定它在推动传统农业发展、小农家庭维系和农业文明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是不可取的。我们的目标就在于通过系统的史料分析,在重构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运行图景的同时,剖析它的内部结构和演进路径,进而揭示它在实践中偏离运行规则的逻辑必然。
一项系统的研究需要按照特定的学术路径渐次推进。本书以国家向小农家庭放贷口粮和农本的历史传统与制度实践为对象,以独具中国特色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文化为经,以具有赈贷功能的救荒仓储、放贷政策与运行机制、灾荒救助实效等要素为纬,系统勾勒从商末周初到晚清灾荒赈贷制度的整体图景,并揭示它内在的运行结构和演进逻辑。
为了实现既定的学术目标,本书并未严格按照时间序列对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的运行图景进行描述和分析,而是将时间维度融入到丰富多样的赈贷实践,在分析先秦灾荒赈贷制度的早期实践和荒政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解构了该项制度的特殊内涵和内在规定,并从传统农业社会国家与农民独特的道义关系出发,阐释了该项制度生成的内在逻辑和表达形式。继之,围绕灾荒赈贷制度的支撑机制演变,先后探讨了诸色官仓的赈贷职能及其历史演进,以及专门备荒仓储创建后赈贷实践的多元分化。
“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24]在应对失序的自然而导致的灾害中,人们创设的救荒制度实质上就是扭转不同社会阶层占有安全生存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衡状态,使得人们都能获得维持当下生存的资料。但受特定的环境条件、社会治理技术水平和人们复杂动机的制约,任何一项救荒制度都只能取得有限的灾荒治理效果。于是,当既定的救荒举措难以满足理想中的预期之际,对其进行革新就成为必然。为此,我们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探讨了新莽王朝重构普惠信贷的努力及其时代困局、隋唐王朝创建的义仓对巨灾导向型赈贷模式的有限矫正、多元目标冲突下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失败的逻辑必然、官绅道义自觉下创办的备荒仓储的持续运转困局。
撇开维护统治权力等政治话语,历史时期的灾荒赈贷制度是传统农业社会国家与农民道义关系的产物,它内在地要求统治者在灾荒之际对有一定生产条件的贫困农人实施救助性借贷。同时,该项制度也要遵循特定的运行规则:其一,以“有田无力耕者”为救助对象,而非毫无经济能力的赤贫者或者不存在生计危机的富民阶层;其二,需要按照“无失期”的要求及时放贷,不能缓缓来迟错过最佳救助时机,尤其是不能错过农业生产周期的时限要求;其三,受有限救灾资源和公共财政压力,赈贷不是为了“富民”,而是为了“养民”,放贷数量一定要维持在满足“有田无力耕者”基本生存和简单再生产的水平;其四,赈贷绝不是为了盈利,它通常要求“秋成抵斗还官”,即使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也只能局限在弥补运行成本的水平;其五,赈贷的救助性决定了它不能像商业性信贷那样,必须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规则,否则就要遭受相应的追责和惩罚。换言之,灾荒赈贷的债务关系是软约束的,它需要对无力偿还者“非责以必偿”。
然而,金融学家和经济史学者却明确告诉我们,灾荒赈贷制度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运行规则却一再被突破,进而产生了“最需要钱的人最贷不到钱”、“名义上是救助性的低息放贷,实际上却是高利贷”、“需要放贷的时候却得不到”等悖论。为了揭示这些悖论何以生成,我们从赈灾制度发展及其精细化陷阱、道义自觉的个体化危机、多重压力下国家灾荒赈贷责任转嫁等角度进行了深度剖析,尤其是从持续的灾蠲与公共财政压力之间的矛盾、国家催纳赋税的考课与官员奏报灾伤的矛盾、赈贷债务的蠲免与制度设计的偿还性矛盾、国家蠲缓施恩与民户额外邀恩的矛盾、统治者追求道义收益和维护现实利益的矛盾入手,分析了“非责以必偿”为何难以实现。
一项学术研究是“有限理性”的产物。对运行了近三千年的灾荒赈贷制度进行全面呈现和系统剖析,我们只是做了有限尝试,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是有自知之明的。其一,赈贷既是一个特殊的信用行为,也是一项特殊的救荒政策。金融学家曾着眼于“农民贷款难”问题,从增加国家农村信贷供给、放开农村金融管制和提升政策性农贷效率等视角出发,按照既定的经济分析框架对该项信用制度进行了一般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灾荒赈贷制度的内在经济逻辑,但却忽视了赈贷实施过程中特定的制度文化和丰富的实践进程。荒政史学者运用丰富的史料,一定程度上重现了灾荒赈贷特定的运行图景,有助于我们了解赈贷的历史实然,但在理论维度上阐释它的内在特质显得乏力。本书试图将二者有机衔接,以国家与农民的道义关系和仁义价值理念统摄灾荒赈贷制度的分析,进而系统解释该项制度的内在逻辑、运行机理和时空演进,但道义的社会历史性又决定了它的不断变化。因此,这个学术风险我们不得不面对。
其二,历史总是在复制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商周时期实施的“散利”政策以及历代频繁实施的赈贷粮种和牛具,与我们当前推行的农贷政策具有内在的传承和创新关系。尽管我们知道“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是传统史学的主要功能和追求,但本书在此方面显得较弱。
其三,一项历史现象的研究,必须在占有大量史料和批判性地考证基础上,才能取得让人信服的结论。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系统整理了先秦文献、二十五史、历代会要和典章、皇家编年资料、历代荒政书中有关赈贷的资料,同时也关注了类书、文人札记、地方志乃至相关出土文献,其中,仅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史》等基本史料中,就梳理了宋代灾荒赈贷史料20余万字。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赈贷史料的收集整理远远不够,尤其是文集、笔记和地方志中的资料整理和运用尤显薄弱。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的史料充满着书写者个人的情绪化表达,在行文过程中,我们无意间就会受其影响而忽视了客观,进而可能犯了带有“目的论”色彩的研究禁忌。[25]
其四,经济政策和社会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历史时期推行的灾荒赈贷制度并非是在刻板单一的模式下运行。在研究过程中,尽管我们剖析了周代“散利”、楚国的“貣金籴种”、汉初郑里廪簿记载的基层官仓在青黄不接之际向农民贷放粮种,乃至义仓、青苗法、社仓、预备仓的赈贷方式,但不同时期赈贷的利息政策、运行流程、实施机制等的具体差异,仍缺乏更为细致和有针对性的剖析。
当然,问题绝不限于上述几个方面,但还是希望我们的学术尝试可以引起灾荒史学者、经济史学者和金融学家们关注,以便能够持续深入地开展灾荒赈贷这项独特制度和历史现象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