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货物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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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航空运输组织简介

1.2.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简称为“国际民航组织”,是协调世界各国在民航发展中出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于1947年,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边界手续。国际民航组织标志如图1-1所示。

图1-1 国际民航组织标志

(1)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Air Navigation,ICAN)的基础上成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极大地推动了航空器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对航空运输的需求大增,在世界上形成了完善的航线网络,随之带来了一系列亟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民航发展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技术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响应美国政府的号召,在芝加哥举行了国际会议,会议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1947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截至2024年5月底,国际民航组织共有193个成员国。

(2)宗旨和目的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44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实现以下各项目标:

①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秩序地发展;

②鼓励作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和操作技术;

③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④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需求;

⑤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⑥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机会;

⑦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⑧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以上9条涉及国际航行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为技术问题,主要是安全;后者为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权。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发展。

(3)组织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结构设置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框架组成。

①大会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3年召开一次,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1/5以上成员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召开特别大会。大会决议一般以超过半数通过,参加大会的每一个成员国只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修正案,则须2/3多数票通过。

大会的主要职能为:选举理事会成员国;审查理事会每年的预算和财务安排等各项报告;提出未来3年的工作计划;授权理事会必要的权力以履行职责,并可随时撤回或改变这种权力;审议关于修改公约提案;审议提交大会的其他提案;执行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处理其他事项等。

大会召开期间,一般分为大会、行政、技术、法律、经济5个委员会对各项事宜进行讨论和决定,然后交大会审议。

②理事会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3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于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其比例为10∶11∶12。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德华奖8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讨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织及各成员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管理本组织财务;领导下属各机构工作;通过公约附件;向缔约各国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并解决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和经营有关的问题,并通报成员国;对争端和违反《芝加哥公约》的行为进行裁决等。

③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服务局以及财务处、外事处。此外,秘书处还设有1个地区事务处和7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亚洲太平洋区(曼谷)、中东区(开罗)、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南美区(利马)、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及欧洲区(巴黎)。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

(4)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

关于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在《芝加哥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与联合国签订的协议里做了明确的说明与规定。

①成员资格

各国加入国际民航组织,必须在通过联合国批准的基础上,加入《芝加哥公约》获得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资格。《芝加哥公约》规定,最初批准公约的26个国家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创始成员国不具备任何特权,与之后加入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公约生效后,即开放加入,但范围仅限于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成员国联合的国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中立国。同时,公约也准许其他国家加入,但须得到联合国的许可并经大会4/5的票数通过;如果该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侵入或者攻击了其他国家,那么必须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击的国家的同意后,由国际民航组织把申请书转交给联合国全体大会,若大会在接到第一次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没有提出拒绝这一申请,国际民航组织才可以按照公约规定批准该申请国加入国际民航组织。

②中止或暂停表决权

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履行其财政上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公约中关于争端和违约的相关规定时,将被中止或暂停其在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权。如果联合国大会建议拒绝一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建立或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国际机构,则该国即自动丧失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资格。但经该国申请,由理事会多数通过,并得到联合国大会批准后,可重新恢复其成员资格。

③退出公约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声明退出《芝加哥公约》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约,同时退出国际民航组织。对于没有履行缔约国义务的成员,剥夺其成员资格。

(5)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工作就是实现航空运输服务安全、规范和高效的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飞行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具体包括:

①法规(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订现行国际民航法规条款并制定新的法律文书。主要工作有: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关于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约》第3分条和在包用、租用和换用航空器时由该航空器登记国向使用国移交某些安全职责的第83分条(我国均已加入)。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我国尚未加入)。起草关于统一经营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新华沙公约》。起草关于导航卫星服务的国际法律框架。

②航行(Air Navigation)

制定并更新关于航行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国际民航组织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有17个都是涉及航行技术的。战略工作计划要求这一工作跟上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速度,保持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性。

规划各地区的国际航线网络、授权有关国家对国际航行提供助航设施和空中交通与气象服务、对各国在其本国领土之内的航行设施和服务提出建议,是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规划”(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职责,由7个地区办事处负责运作。由于各国越来越追求自己在国际航行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国际民航组织的统一航行规划难以得到完全实施。战略工作计划要求加强地区规划机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协调各国的不同要求。

③安全监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

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为1.44架次/百万架次,随着航空运输量的增长,如果这一比率不降下来,事故的绝对次数也将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国际民航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安全监察规划,主要内容为各国在志愿的基础上接受国际民航组织对其航空当局安全规章的完善以及对航空公司的运行安全水平进行评估。这一规划已在第32届大会上发展成为强制性的“航空安全审计计划”(Safety Audit Program),要求所有的缔约国必须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评估。

安全问题不仅在航空器运行中存在,在航行领域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运行等。为涵盖安全监察规划所未涉及的方面,国际民航组织近年还发起了“在航行区域寻找安全缺陷”(Program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计划。

作为航空安全的理论研究,现实施的项目有“人为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可控飞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④制止非法干扰(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扰即我国通称的安全保卫或空防安全。这项工作的重点为敦促各缔约国按照附件17“安全保卫”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加强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保卫培训规划。

⑤实施新航行系统(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统即“国际民航组织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集计算机网络技术、卫星导航和通信技术以及高速数字数据通信技术为一体的革命性导航系统,以替换陆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了航行效率。其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国际民航组织提出,概念在90年代初形成,现已进入了过渡实施阶段。这种新系统要达到全球普遍适用的程度,尚有许多非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战略工作计划要求攻克的难题包括:卫星导航服务(GNSS)的法律框架、运行机构,全球、各地区和各国实施进度的协调与合作、融资与成本回收等。

⑥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运输领域的重点工作为“简化手续”(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碍以促进航空器及其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邮件畅通无阻地跨越国际边界”。18个附件中唯一不涉及航行技术问题的就是对简化手续制定标准的建议措施的附件9“简化手续”。

在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国际民航会议曾试图制定一个关于商业航空权的多边协定来取代大量的双边协定,但未获多数代表同意。因此,国家之间商业航空权的交换仍然由双边谈判来决定。国际民航组织在这方面的职责为,研究全球经济大环境变化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为各国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航空运输中的某些业务制定规范。战略工作计划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开展的工作有:修订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行为规范、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

⑦统计(Statistics)

《芝加哥公约》第54条规定,理事会有权利收集、审议和公布民航运输的统计资料,各成员国有义务报送统计资料。这不仅对指导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议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对协助各国民航当局根据现实情况制定民航发展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统计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人运输量、各航段运输量、飞行始发地和目的地、经营人财务、机队和人员、机场业务和财务、航路设施业务和财务、各国注册的航空器、安全水平以及飞行员执照等。

国际民航组织的统计工作还包括经济预测和协助各国规划民航发展。

⑧技术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前,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将联合国援助资金中的5%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民航项目,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局实施。此后,该署改变援助重点,基本不给民航项目拨款。鉴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引进民航新技术主要依靠外来资金,国际民航组织强调必须继续维持其技术合作机制,资金的来源,一是靠发达国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国自筹资金,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局实施。鉴于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机制效率低,目前主要选择以双边的合作方式直接对受援国实施项目。

⑨培训

国际民航组织向各国和各地区的民航训练学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国人员提供民航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培训和国外训练。目前,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加强民航课程的标准化和针对性。

(6)法律地位

①国际民航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体资格是由成员国通过《芝加哥公约》而被赋予的。《芝加哥公约》第47条规定:“本组织在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凡与有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时,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同时,《芝加哥公约》还详尽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在国际交往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它已经具备了一个国际法主体所必须具有的三个特征,即必须具有独立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必须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以及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

②国际民航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协调国际民航关系。努力在国际民航的各领域协调各国的关系,制定统一的标准,促进国际民航健康、有序发展。

·解决国际民航争议。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就承担着调解人的角色,在调解各国关系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缔结国际条约。国际民航组织不仅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还以条约缔约方的身份签订国际条约。

·特权和豁免。国际民航组织各成员国代表和该组织的官员,在每个成员国领域内,享有为达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参与国际航空法的制定。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制定了很多涉及民航各方面活动的国际公约,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各项修正到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国际航空私法方面的一系列国际文件。

③国际民航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是各主权国家以自己本国政府的名义加入的官方国际组织,取得国际民航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主体是国家,代表这些国家的是其合法政府。对此,《芝加哥公约》第21章做出明确规定,排除了任何其他非政治实体和团体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可能,也排除了出现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代表同一国家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可能。

④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6年,联合国与国际民航组织签订了一项关于它们之间关系的协议,并于1947年5月13日生效,据此,国际民航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该类专门机构是指通过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创设的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担负着“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但它们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而是在整个联合国体系中享有自主地位。协调一致,是国际民航组织与联合国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联合国承认国际民航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职能,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联合国有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同时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工作报告,相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7)国际民航组织在中国

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芝加哥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会议并当选为第二类理事国。同年12月,中国政府派出了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代表,中国又于2004年正式成为一类理事国并连任至今。目前,在蒙特利尔设有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1.2.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非营利、非政府的大型国际组织,会员必须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颁发的具有定期航班运输许可证的航空公司,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解体的由6家航空公司组成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ffic Association)。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顾问以及空运企业的代表聚会,商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为新的航空公司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哈瓦那会议修改并通过了草案章程,58家航空公司签署了文件,IATA成立;同年12月18日,加拿大议会通过特别法令,同意赋予其法人地位。IATA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志如图1-2所示。

图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志

截至2018年10月底,有290家航空公司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占据了现有国际航空运输总量82%的市场份额。其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在全球有7个地区办事处: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负责欧洲事务)、智利的圣地亚哥(负责拉丁美洲事务)、约旦的安曼(负责中东事务)、肯尼亚的内罗毕(负责非洲事务)、中国北京和新加坡(负责亚洲事务)、美国的华盛顿(负责美国事务)。

与由国家政府加入的国际民航组织相比,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一个由经营人(航空公司)组成的国际协调组织,管理在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活体动物以及鲜活易腐物品等问题。国际航协的目标是调解有关商业飞行上的一些法律问题,简化和加速国际航线的客货运输,保降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世界范围内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

(2)国际航协的宗旨和目的

①为世界人民的利益,保降航空运输安全、准时,促进经济的发展,扶持航空商业并研究与之相关的问题。

②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协作的途径。

③为开展与国际民航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地区航空公司协会的合作提供便利。

(3)国际航协的会员管理

国际航协的会员向所有经营定期和不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开放,并要求通过国际航协运营安全审计(IATA Operational Safety Audit,IOS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两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向获得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身份的政府所颁发执照的任何提供定期航班的经营性航空公司开放。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正式会员向直接从事国际经营的航空公司开放,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准会员只向国内航空公司开放。

①加入条件

申请加入IATA的正式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批准其申请加入IATA的国家是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

国际航协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航空公司成为正式会员或准会员。

②会员权利的限制

为防止国际航协会员拖欠会费,章程明文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在180天之内未缴纳会费、罚金或履行其他财政义务,也没有能够在此期限内做出履行此类义务的安排,则该会员的权利将受到限制,不再拥有表决权,其代表也不可以成为IATA任何机构的成员,但是其会员资格并未终止,仍然享有根据协会章程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③会员终止

任何会员可以自行通知IATA理事长退出该组织,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天生效。如果会员违反了IATA的有关章程或规定,或者航空公司所代表的国家被国际民航组织除名,或者会员宣告破产,执行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4)国际航协组织结构

国际航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议,另设有分管法律、运输、财务和技术的4个专门委员会。

①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是IATA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执行委员会召集,也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所有正式会员在决议中都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如果不能参加,也可授权另一正式会员代表其出席会议并表决。全体会议的决定以多数票通过。在全体会议上,审议的问题只限于涉及国际航协本身的重大问题,如选举协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成立有关委员会以及审议本组织的财政问题等。

②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全会的代表机构,对外全权代表国际航协。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会员的代表,由年会选出的空运企业高级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每年改选1/3的委员。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管理协会的财产、设置分支机构、制定协会的政策等。执行委员会的理事长是协会的最高行政和执行官员,在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授权下行使职责并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在年会即全体会议之前召开,其他会议时间由执行委员会规定。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内部办事机构,维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目前执行委员会有30名执行委员。

③专门委员会

协会专门委员会分为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办事机构。各委员会由专家、区域代表及其他人员组成并报执行委员会和大会批准。目前运输委员会有30名成员,财务委员会有25名成员,技术委员会有30名成员,法律委员会有30名成员。在新加坡、日内瓦、贝鲁特、布宜诺斯艾利斯、华盛顿设地区运输业务服务处;在曼谷、日内瓦、伦敦、内罗毕、里约热内卢和达喀尔设地区技术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清算所,为各会员公司做统一财务结算。

④分支机构

IATA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但主要机构还设在日内瓦、伦敦和新加坡。IATA还在安曼、雅典、曼谷、达卡、香港、雅加达、吉达、吉隆坡、迈阿密、内罗毕、纽约、波多黎各、里约热内卢、圣地亚哥、华沙和华盛顿设有地区办事处。

(5)主要职责和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承运条件,办理业务代理及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协调运价和班期时刻,促进技术合作,参与机场活动,进行航空法律工作和人员培训等。具体活动分为三类:

①同业活动

代表会员进行会外活动,向具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当局申述意见,以维护会员的利益。

②协调活动

监督世界性的销售代理系统,建立经营标准和程序,协调国际航空客货运价。

·运价协调

国际航协通过召开运输会议确定运价,经有关国家批准后即可生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了通过双边航空运输协议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框架。在此框架内,由哪一家航空公司经营哪一条航线以及运量的大小,由政府通过谈判确定;同时,在旅客票价和货物运费方面也采用一致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运价规则是由IATA制定的。如有争议,有关国家政府有最后决定的权力。

·运输服务

国际航协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标准和措施,以便在客票、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对旅客、行李和货物的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程序,即“运输服务”,主要包括旅客、货运、机场服务三个方面,同时也包括多边联运协议。

·代理人事务

国际航协在1952年制定了代理标准协议,为航空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设置了模式。协会定期举行一系列培训代理人的课程,为航空销售业培养合格的代理人员。协会近年来随自动化技术的应用发展制定了适用客、货销售的航空公司与代理人结算的“开账与结算系统”和“货运账目结算系统”。

·法律

国际航协的法律工作主要表现在:为世界航空的平稳运作而规定运输文件和运输程序的标准;为会员提供民用航空法律方面的咨询和诉讼服务;在国际航空立法中,表达航空运输经营人的观点。

·技术

国际航协对《芝加哥公约》附件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技术领域仍然进行着大量的工作,主要包括航空电子和电信、工程环境、机场服务、航行技术、航空医学、简化手续以及航空保安等。

③行业服务活动

国际航协为航空公司和代理人提供了专业出版物、财务金融、市场调研、国际会议、培训服务等服务项目。如帮助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培训高级和专业的航空技术人员;出版物为《IATA评论》(季刊,英文版)。

(6)IATA在中国

目前,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家航空公司成为国际航协的会员,是全世界拥有会员最多的国家。1993年8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加入,1994年4月15日,该协会在北京设立了中国代理人事务办事处。1995年7月21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正式加入该组织,成为该协会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首家代理人会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取得该组织指定代理人资格后,中国国际旅行社便有权使用IATA代理人的专用标志,可取得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的代理权,使用IATA的统一结算系统,机票也同世界通用的中性客票相同。

1.2.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1)成立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FIATA),中文简称“菲亚塔”。FIATA根据《瑞士民法典》(ZGB)第60条的规定,由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首任主席是哥本哈根的P.Lenman先生,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并分别在亚太(Asia/Pacific)、欧洲(Europe)、美洲(Americas)、非洲和中东(Africa/Middle East)4个区域设立了地区办事处,任命地区主席。其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秘书处设在印度孟买。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标志如图1-3所示。

图1-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标志

(2)宗旨和目的

FIATA创立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并促进行业的发展。工作目标是团结全世界的货运代理行业,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国际性组织,处理货物运输业务,代表、促进和保护货物运输业的利益;通过发布信息、分发出版物等方式,为贸易界、工业界和货运代理人提供服务;制定和推广统一货运代理单据、标准交易条件,提高货运代理的服务质量,协助货运代理人进行职业培训,处理责任保险问题,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等。

(3)会员分类

FIATA的会员分为4类:一般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名誉会员。目前,FIATA有86个国家和地区的96个一般会员,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2700多家联系会员,代表4万多家货运代理企业、近1000万从业人员。

①一般会员

代表某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一般会员。一般会员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且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更改。每个一般会员都拥有提出议案权、选决权和任命权三项基本权利,并有权在本国领域内使用FIATA标志,根据FIATA的指示在其控制的会员范围内公布FIATA的文件。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建立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根据主席团的建议,破例决定在该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具有一般会员的地位。例如,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立以前,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曾于1985年以一般会员的身份加入了FIATA。

②团体会员

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FIATA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团体会员。如果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一般会员,则该组织在FIATA享有一般会员资格。团体会员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且决定是最终决定。每个团体会员均可通过其代表行使投票选举权。

③联系会员

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的一般会员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联系会员。会员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决定,且其决定是最终决定。联系会员没有提出动议或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④名誉会员

对FIATA或货运代理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可以成为FIATA的名誉会员。名誉会员资格的批准和取消,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名誉会员没有提出动议或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FIATA会员资格自协会发出书面批准通知,收到其缴纳的会费、摊派费开始。不能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会员,将被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中止会员资格。待缴纳所有欠款以后,再恢复会员资格。

(4)组织机构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主席团和扩大主席团。主席团对外代表FIATA,对内负责FIATA的管理。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主席团,根据FIATA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有关工作。其中,代表权通常由主席团的两名成员共同行使。主席团由主席、上届主席、三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的情况下,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扩大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各研究机构主席、常设委员会负责人和会员代表大会从一般会员和团体会员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的12名副主席组成,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或从扩大会议成员中选举产生扩大主席团主持,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的情况下,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扩大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在专业领域和地区事务中向秘书处提供支持;接受年度报告;确定各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各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组织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共同工作;指定某些会员参与不同地区的相关活动,保护地区利益;指定某些会员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代表FIATA,并提供相关报告。

为了研究国际货物运输的动向,FIATA下设了若干研究机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工作组。目前,FIATA设有航空货运、海关事务、多式联运三个研究机构,危险货物咨询委员会、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公共关系咨询委员会、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五个常设委员会。每个研究机构还根据研究的题目分别成立了若干常设工作组,其中,航空货运研究机构下设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事务工作组,海关事务研究机构下设进口税工作组和海关简化工作组,多式联运研究机构下设海上运输工作组、铁路运输工作组和公路运输工作组。

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FIATA曾经被迫中断了活动外,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自从成立以来一直比较活跃,不仅起草了各国立法时参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推荐各国货运代理企业采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还制定了FIATA运送指示、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货运代理收货凭证、FIATA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证明、FIATA仓库收据、FIATA不可转让联运提单、FIATA可转让联运提单、FIATA发货人联运重量证明八种货运代理单证格式,培训了数万名学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被誉为“运输业的建筑师”。作为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被联合国及许多政府组织、权威机构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认为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并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拥有咨询顾问的地位。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5)FIATA在中国

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国家级会员的身份,于1985年加入FIATA。1992年,上海货运代理协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货运代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团体。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CIFA)在北京成立,次年作为国家级会员加入FIATA,并于2003年成功申办在中国上海举办2006年FIATA年会(2006 FIATA World Congress Shanghai China)。CIFA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商务部,目前有会员单位600多家,其中包括22家省级地方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中国货运代理协会是全国性的、自愿的、非营利的民间行业协会组织,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国性组织,也是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