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全球气候问题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讨论
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直接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召集了第一次世界气候会议,并确立开展WMO世界气候计划,旨在研究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途径,预测气候变化和预防气候灾害,以保护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WMO共同发起组建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作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规制的科学咨询机构。在IPCC的推动下,1990年国际社会正式启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1992年达成协议,1994年正式生效。
这一公约提出所有国家均要应对气候变化,但在责任分担上应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进行,发达国家应该率先采取措施。随后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德国柏林召开。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两份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全球气候问题本身过于复杂,在未看清问题本质、未找到最佳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大家看到的更多的是当下的代价。气候问题难堪的现实是,各个利益集团更多地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特别是以OECD 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中国和G77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矛盾至今仍没有大的改观,30年来国际谈判与合作成果进展不大。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技术不断突破,世界各国人民对生活环境改善的意识不断提升,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印度等大部分国家已自行制定出碳减排自主贡献的双碳时间表。虽然各利益团体仍矛盾重重,但全球气候问题的对立性已大为改善。如果国际社会在一些减碳机制和国际协同方面能寻找到最优方案,人类解决气候问题将大有希望。在此之前,我们还需要针对气候问题在哲学、社会学和法学层面进行深入探讨,找到国际社会最大公约数,确定关键共识,才能建立最优的全球协同机制,加速碳中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