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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游部门产值超过上游部门产值百倍以上(几乎无上游部门)的省份——上海、江苏、浙江、海南
这些省份因几乎不存在能源上游资源开采部门,因此这里仅测算其能源下游加工部门的要素错配情况。测算结果表明,这些省份能源下游部门的要素配置普遍较为合理,只有江苏的劳动力配置曾出现过轻微扭曲,但很快得到了改善。
将以上各组进行组间对比可以发现:首先,我国个别资源型省份(陕西、内蒙古、山西)能源产业形成的上游比重高于下游的产业结构是符合其自身资源禀赋条件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地区禀赋优势而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因而其能源产业上下游部门间的要素配置整体较合理,错配程度较低。其次,我国绝大部分省份能源产业形成的是下游比重高于上游的产业结构,这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大部分省份能源资源并不丰裕,因而主要发展的是能源加工业而非开采业。对于这类省份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能源下游行业的发展规模越大,能源产业上下游部门间的要素错配程度通常越低。这是因为,能源下游行业的发展规模越大,通常意味着下游产业链延伸度越高,产品附加值越大,能源产业高级化程度越高,要素配置也就越趋于合理。最后,对于个别只有能源产业下游部门、几乎没有上游部门的省份(即上文第五组)来说,单纯测算其能源产业上下游部门间的要素错配并无意义。这些省份如上海、海南、浙江,并不具备发展能源上游行业的条件,因此,这些地区依托自身禀赋优势大力发展能源下游加工业。这种符合禀赋条件的产业结构选择同样为这些省份带来了较合理的要素配置。对于这些能源加工型省份来说,通过与其他资源型省份的跨区域合作,各自发挥其在能源开采业和加工业的优势,可以实现合作共赢。可见,我国各地区发展能源产业最重要的是要因地制宜,找准自身禀赋优势所在,沿着自身优势路径合理布局能源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