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改进研究:基于比较方法的深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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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

本书要思考的问题是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文本具体条款如何改进。回答此问题需要进一步回答政策文本具体条款改进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运用这一研究方法修改完善形成新的政策文本具体条款。上面提出的问题可概括为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改进问题。

一、国家对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近年来保持迅猛的增长趋势。根据《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度)》,2022年深圳市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达1920家,同比增长14.2%,其中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企业占企业总数量的比重分别为8.1%、17.3%、74.6%,核心产业规模达308亿元,同比增长52.5%,带动相关产业产值达2180亿元(其中“AI+产业”应用层498亿元、“产业+AI”应用层1682亿元),合计产值达2488亿元,同比增长32.1%。2023年9月,深圳市委七届七次全会要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国家支持深圳市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其核心要求是促进本地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其他试点地区一同努力,加快完善全国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一)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要求

2019年10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1)明确支持深圳市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要求深圳市充分发挥本市电子信息与通信产业基础雄厚、创新生态完善、企业发展活跃的优势,大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完善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化落地环境,培育智能经济,并聚焦智能芯片、智能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优势产业,面向医疗健康、金融、供应链、交通、制造等重点领域,搭建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充分激发人工智能的“头雁效应”,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体系。

(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要求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是依托地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区域。2019年8月,科技部印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提出,到2023年布局建设20个左右试验区,创新一批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2019年10月17日,科技部(2)批复明确支持深圳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要求:一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路径、新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引领带动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二是充分发挥研发和人才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发挥深圳市研发能力强、高端人才聚集、产业链完整等优势,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加强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健全智能化基础设施,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全面提升人工智能产业国际竞争力,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三是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国际一流的开放创新生态。把握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开展人工智能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突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流动的制度“瓶颈”,加强治理机制建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营造具有全球吸引力的创新环境。

国家级试点地区情况具体见表1-1。

表1-1 国家级试点地区情况

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官网资料整理(截至2023年6月)。

二、产业政策文本具体条款改进的直接需求方是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

本书的撰写受到产业主管部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制定和优化工作的启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承担促进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工作,运用合理的行政、市场、法治等手段,以实现更高经济效率为目标,分配政府掌握的产业资源,也就是制定科学、全面的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本具体条款,是促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或举措。产业政策的供给方是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其坚持与时俱进,对产业政策文本具体条款的改进是其一直持续进行的常规工作,时常在谋划出台新的产业政策文本。(3)

深圳市各工作部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见表1-2。

表1-2 深圳市各工作部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资料来源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内部机构职能介绍(2023年8月14日查询),结合人工智能产业进行适当简化。

三、专业研究人员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改进的研究成果不直接改进政策文本具体条款

专业研究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对人工智能产业开展政策研究,一般会输出一定的对现行政策的改进建议。科学研究只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才能真正体现自身的应用价值,但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现有研究成果难以直接对产业政策改进提出最直接的借鉴,也就是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并不直接改进政策文本具体条款。如张亲培等(2011)所指出的“许多比较研究即使不是完全没有价值的话,也多停留在纯粹政治与政策知识的增长上”,“政府决策者往往很少采纳甚至注意到比较公共政策的相关研究成果,因此无助于社会问题治理能力的提升”;我国搞公共政策研究的人员注重学术、轻视应用,从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官员重视经验实践、忽视理论(陈振明,2004)。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比较研究现有文献来看,以上判定也基本符合当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