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谁说我没有证据的?满满的证据啊!
仲裁员庄广彦见沈夏陈述完毕后,他开口道:“被申请人现在可就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申请及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
代表中京海中院出庭的李明点点头,随即坐直身子拿起提前准备好的答辩书,一一进行着回答。
“答辩人:京海市中级法院……现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京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申请人自2023年1月入职我院以来,我方严格遵守了双方合同约定事项及《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陈述的延长工作时间这一事实。”
“理由如下:
1.我院对合同工延长工作时间有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提出相关申请,我院也并未审批相关申请。”
“2.我院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应当根据每天开庭情况及时完成庭审记录。
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期间未能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其在下班后继续工作的情形属于系完成本职工作属于自愿加班,并非我院强求,并且我方就申请人下班后仍在工作这一情形也并不知情,不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并且申请人也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我院要求其延长工作时间这一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其相关仲裁申请于法无据,还请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贵委,我方答辩完毕。”
仲裁庭上,在李明答辩完毕后,除了李明本人剩下三人神态都有些微妙。
尽管早就知道对方答辩书的内容,在听到对方如此冠冕堂皇的说出来之后,杨浅还是忍不住想抄起桌上的材料朝对方扔过去。
手都拿起了材料,但是被坐在一旁的沈夏给制止了。
安抚完当事人的情绪,沈夏扶了扶眼镜,等待着仲裁庭的下一步指示。
目睹了两人“小动作”的庄广彦悄悄的放下了拿起的法槌,开口道:
“下面进入证据交换环节,首先由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
“我方所出示的证据有两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共计230个工作日在晚上八九点还在京海中院工作的照片。用以证明被我方下班后存在加班这一事实。”
“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沈夏将手中的证据整理了一下,放在了一旁以便仲裁庭稍后查看。
轮到被申请人京海市中院出示证据时,李明的回答很简单:“我方没有相关证据所要出示。”
“下面双方交换证据。”
在仲裁员庄广彦和被申请人李明简单的翻看了一下沈夏所整理的证据后,庄广彦看着李明,询问着对方的意见。
趁着对方发表质证意见时,沈夏拿起桌上的水杯小口喝着,为接下来的辩论环节做着准备。
“我方就申请人所出示的第一项证据没有异议。”
双方本就存在劳动关系,李明在答辩书中也予以了承认,所以双方不需要过多争辩。
而关于第二项证据,李明则是强烈反对着,认为其不能证明存在加班这一事实。
“综合双方观点及所出示的证据,本委认为本案所存在的唯一争议焦点便是——”
“申请人杨浅其所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加班这一法律事实。”
在听完庄广彦的总结之后,李明当即举手表示要发言,在得到允许之后,他开口道:“仲裁员,我方认为申请人所出示的相关照片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其存在加班这一事实,仅仅只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下班后确实还在我院办公室这一客观事实,申请人也并未出示其它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存在加班这一法律事实。”
身为中院民庭的法官,李明一眼便看出了对方证据的薄弱点。
你这照片仅仅只能够证明你晚上八九点还在我法院罢了,这是客观事实,而审判需要的是法律事实。
跟我中院讲法律,李明轻蔑一笑。
沈夏放下笔,看着李明也是一笑:“被申请人是不是没有认真看我方所出示的证据?”
“我方所出示的照片这明明是直接证据,怎么在对方口中就变成了间接证据了?”
沈夏不理李明戛然而止的笑容和略带疑惑的小眼神,拿起一本厚厚的杨浅朋友圈打印图。
向对方展示着这为什么是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
2023-1-9
【图片】(办公图)
杨浅:今天又是忙碌的一个晚上!
……♡王法官……
2023-1-14
【图片】(办公图)
杨浅:好好努力,明天就双休啦!
♡王法官……
“我当事人在加班时所发的朋友圈中,尽管点赞的人时有不同,但是有一位王海法官却一直在点赞。”
“而这位王海法官正是京海市中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庭长。
刚才对方也说了照片仅仅只能够证明在法院这一客观事实,但是结合着我当事人的相关话语和这位王庭长的点赞认可,显然足以证明我方所主张的存在加班这一事实。”
随着互联网的流行,像一些表情包也都是有着法律效力的。
比如“OK”手势,其便是同意的意思。
而朋友圈点赞,其显然有着赞同的意味在其中。
庄广彦立即开口询问着李明进行着确认:
“被申请人,申请人刚才所说的王海法官是否是你院民事一庭的庭长?”
“是。”李明无力反驳,只得眼睁睁的看着对方脸上露出了笑容。
杨浅听着李明说话的声音都没有先前响亮,心中美滋滋的,比人在沙漠中喝一瓶冰镇的快乐肥皂水还要开心。
你们也有今天!
随着沈夏的一锤定音,双方接下来也就没有什么好争辩的了。
沈夏看着手中的材料在最后还在替杨浅争取着最大利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加班时长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而在本案中,我当事人所发加班朋友圈多在八九点,更有晚上十点、十一点还在加班情形。仅仅工作了一年半的时间,加班次数竟多达230次,除去节假日、双休等时间,可以说每天都在加班!
其违法严重程度,难以相信对方是以公正审判为要旨的法院,而且还是一家中级法院!”
“还请仲裁庭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利益!而不是在50%的法律底线裁决。”
李明头疼,相当的头疼,本以为胜券在握的案子,没想到最后变成了对方的独角戏。
这案子已经不是钱不钱的事情了,这要是传出去了,那还得了?
自己中院的名声还要不要了?
为了中院的名声,李明叹了口气,在沈夏最后陈述后,庄广彦作出裁决前,他开口道:
“仲裁员,在仲裁之前我方想要申请和对方协商一下。”
“是我们法院记错了,杨浅确实存在加班这一事实。”
“我方愿意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