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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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一、研究缘起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司法和刑诉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强烈关注和讨论。但就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由于身处立场和考虑视角的不同,对此所涵括的理论意义和未来走向得出了不尽相同的结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结合《决定》的顶层设计要求,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了许多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我们所知,全国有两个地方法院进行了改革试点,一个是四川成都,另一个是浙江温州。[1]其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及其下辖的20个基层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两级法院”)率先共同进行的改革试点工作尤其突出,得到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政法机关的积极肯定。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相关内容,实质上吸收了成都中院的改革试点经验,特别是其出台的一系列切实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制度规范和重要文件。[2]

为顺利在全市范围内的法院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成都中院不仅进行了充分的改革推进工作,而且在两级法院之间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展开庭审试点。[3]同时,成都中院于2015年2月18日、5月11日先后确定温江区法院、高新区法院、青羊区法院、大邑县法院、新津县法院、龙泉驿区法院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基层法院。[4]表1-1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成都市两级法院示范庭和对比庭案件的选择主要集中于市区法院,原因在于:一方面,成都中院负责改革试点的牵头工作,不仅需要确保试点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取得成效,还需要为全市基层法院的改革积累有益经验,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刑事庭审规范化操作模式[5];另一方面,相关优秀的审判和专家资源多集中在都会区,这充分体现了本次改革试点坚持把实践资源优势和理论研究优势相结合的改革思路。为了继续深化改革,经成都中院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在成都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各基层法院院长为市中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基层法院应成立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院长担任组长,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刑事审判业务庭按改革要求每月至少完成1—2个示范庭(试验庭)的开庭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报送下一月拟开示范庭的案件信息,交市中院刑二庭汇总。[6]从现有的试点部署和相关执行情况反馈的结果来看,成都中院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制度改良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笔者通过实证研究特别是案件卷宗统计得出的数据发现,现在的改革试点在制度创新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改革方案,并纠正部分试点单位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表1-1 各法院示范庭和对比庭案件数量的统计结果

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施方案,主要依据是2013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7]、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8]以上几个文件均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或“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改革要求。基于此,成都市两级法院将改革的着力点定位于充实庭审并使之实质化,建立点上庭审示范、线上类案指导、面上内外协同的改革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9],并于2015年2月25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改革目标。[10]相应地,通过改革试点促进庭审方式转变,对审判实践的各方面形成积极影响,最终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个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工作格局,真正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促进了司法水平新的提升和司法文明质的飞越。[11]按照成都市两级法院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有关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现在仅限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认定较难、证据争议较大的一审案件;对符合轻罪快速审理机制及被告人全部认罪的简单案件也不试点,不适用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而是通过推行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建立难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合理格局。[12]笔者认为,虽然成都市两级法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很多尚未完成或完成得不够理想的棘手问题,如案件范围限定问题、侦审阻断机制问题、证据开示问题、证据排非问题、证据调查问题、证人出庭问题、律师辩护问题、配套制度问题等。可以说,相关改革现在几乎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拟定的改革措施,而许多关键性问题很少甚至几乎没有作出实质性变革,仍然遵照以往的审判模式。所以,有必要结合当前改革试点情况,对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