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户等制、保甲制与乡村治理
赵宋王朝自上而下地加强中央政府对乡村民众的控制,并借由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国家制度展开的历史脉络,是较为明晰的。下面,我们对这些制度略加考述。
先来看宋朝的户等制。宋初,沿用北朝以来的户等制,首先按照居住地的不同,将民户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再按照有无资产,将乡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同样,依据资产多少,又将主户分为五等。五等户的户等簿,由里正、户长和乡书手一起攒造,每隔三年就要重新编造一次,地方政府以此来掌握辖区内民户的资产变动情况,并按照主户户等的高低,征税派役。与北齐以来的户等制一样,宋朝的户等制也不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人身控制机能,只是政府用以征税派役的依据。为了更多地征收到赋税(包括募役法实行后征收的免役钱、助役钱等各色名目的赋税),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开支和有效运转,在王安石变法时期,还出现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的情况。不过,伴随着司马光等反对派对新法的抨击和大部分新法的破产,这一细分化的局面并未延续下去。虽然在南宋时期,五等户制还出现了形式化倾向,但基本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8]
宋代乡役制和保甲制,前后变化很大,且多有重叠和交叉,较为复杂。宋初,沿用中唐五代以来的役制,以民户充当各种职役,代替或协助州县官府管理民户,以民治民。在乡村中设置乡役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催督赋税,以耆长、壮丁负责盗贼词讼,[9]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的乡民管理制度。一般而言,这些乡役役人,主要由乡村五等户中的中上等民户担任,按户等高低,承担不同的乡役。当然,在乡村中起主要作用的乡役,则一般是由家产较为丰厚、户等较高的上户担任。这些乡役,大体上每三两年或一年轮流一次,所以又称为差役。北宋中期前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实际需要,乡役制还发生了一些变革,如至和二年(1055)废除里正,宋神宗元丰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乡村管理事务转由户长、耆长、壮丁等乡役人承担。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革旧法,推出了募役、保甲等新法。其中的保甲法(保伍法),先是以乡村民户每10户设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国家制度规定:“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10]这类同于由国家政权派生出的地方自卫组织,采取相互监督的办法,严密监视、防范乡村民户的不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则是防止民众的叛乱。熙宁八年(1075),朝廷改变了保甲户等的范围,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共62人。设置保甲法的治理理念,原为训练民兵,以之作为正规军的后备力量,并借以达到民间自治的目标。但是,熙丰后期,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也因国家的实际需要,与乡役人混同为一了。换言之,原来由耆长、户长等乡役承担的乡村管理事务,已改由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担。[11]此后,经过元祐、崇宁年间的政事更革,乡役名称前后变化不一,较为混乱,这样也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保甲法混同役法后,赵宋王朝也借此加强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打破隋唐时期以100户1里、500户1乡为最基层的治理范围,更多地让民户自我牵制,改由小保、大保、都保(5户、25户、250户)这样一个层级式的治理措施,作为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最为根本的方式,实现其乡村控制的目的。由于各地之差异,保甲法推行过程中也各有不同。[12]这样一个层层约束、互相监督的方式,不但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还用以督促民众完税纳粮,也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此外,作为保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基层税收的新制度:在30户以内设置甲头1名,由不同民户轮流承担,来达到国家完税纳粮的目的。[13]
相对于宋朝以前的历代政府而言,就民户纳税完粮和乡村秩序维护方面,上述宋代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中权威的重大举措,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下移、渗透的趋向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尤其是保甲制的推行以及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后,在征税和维护乡村秩序的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的渗透,具有指标性进展。[14]
我们再对宋朝的乡村管理体制稍加探考。此前,大多认为,宋朝沿用了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以乡统里。最近20 多年来,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逐渐有了更趋近于宋朝历史客观事实的论断。宋初,百废待兴,统治者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管理,曾一度沿用前朝旧制,但是稍后就逐渐发现,前朝旧制与现行乡村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应,于是就开始进行部分改革。开宝八年(974),出现了“废乡,分为管”[15]的朝廷诏令。然而,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只在个别地区有所执行,而在其他更多的州县,在外貌上虽仍然沿用前朝的乡里制度,但实际上已与前朝旧制大相径庭。此外,宋代文献中还出现了耆的名称,虽然学者们多有讨论,但是实际上都不能以确凿的史料,一一辨析,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演进脉络。各地还多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国家法规大致相似的相关体制的情况。《永乐大典》卷二二一七所载《泸州志》引《江阳谱》,就是明显的一例。乡、里,耆、管,这样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直到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名称的制度。但是,北宋后期和整个南宋时期,在乡村管理体制之中,仍然存在着乡里制度的名称,而宋朝所谓的里,已经和自然聚落的村庄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乡”,虽然史料中多有记载,但似乎也并非一个管理乡村广土众民的有效机制,除了用来科举时标明自己的乡贯(户贯),以及作为地域单位由士大夫们在文字中追随前朝遗踪外,几同虚设。或说乡书手为北宋前中期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又如何解释“管”的设置?并且在这时的“乡”中,就现已寓目的史乘而言,我们难以寻绎到可以代表乡级“政权”系统头目的名称,也难以说明究竟在多大的面积或户数单位内设“乡”,在乡村自然聚落和依据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保甲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或重叠或脱离的关系,还未有明晰的界定。如果说耆长、户长等是乡(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的漫长时段中,实际上协助、代表国家在乡村中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的,却是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长等乡役人。若非耆长、户长等是都保的上一级乡村管理体制,在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是高一级乡役人督促低一级乡役人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时乡村中,无论怎样的推测,都很难推翻都保是一个行之有效,且推行有力的乡村管理体制的层级的推断。[16]
我们认为,上述的乡村管理体制,或者如同夏维中所说的“乡村基层组织”,梁建国所说的“乡村区划”,究其实,它和我们所说的乡役制度是一根同脉的。而从文本的制度入手考察,所谓的乡村管理体系只是来自国家、官方典制中静态的文本,无疑不能呈现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面貌,国家制度在乡村推行的实态也就难以把握。如果我们不否认乡役制中“都、保”是一个国家治理层级的话,那么,是否像汉朝的乡、亭、里制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体系(当然,宋朝乡役制度中,负责征纳赋税和负责烟火盗贼等两类乡役,是有其职责划分的,但在实行中,往往是既分工又合作,混同为一),或者说乡里仅是一种标明地域的单位,而都保才是具有国家政权“神经末梢”性质的管理层级,自然尚需有力的证据加以印证,更需对耆长、甲头、保伍制中的保正长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精细研究,尤其要辨清其中的区域性差异,区分以户数为标准划定的都保及其与乡村自然聚落的重叠或脱节后,方可在史缺有间的情况下,稍窥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实际面貌之一斑。
总之,宋政府就是依靠上述乡村管理措施,试图将广大乡村民户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权威之下,其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步伐,无疑以保甲法的推行为标志,方有一些质的进展。即使保甲法混同为乡役法后,无论是在征税派役方面,还是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方面,同样都有实际的显现。所有充当这些管理体制头脑者,均可视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具有填补地方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权力空隙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