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16:12:08
封面
版权信息
前言
凡例
第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无法特定化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三、售后回租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四、租赁物买卖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必然解除
五、出租人无资质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六、租赁物因管理性规定而被禁止销售,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七、如何界定融资租赁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签订的《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
八、租赁物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能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九、以动产抵押物作为租赁标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十、租赁物因设置抵押而致所有权无法移转,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能否成立
十一、以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回购协议是否等同于保证合同
十二、非经司法程序的重组或重整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十三、承租人向出卖人交付部分款项而主张分期买卖,是否仍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十四、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一、出租人提供格式条款却未明确首付款性质,应否抵扣总租金
二、出租人已完成融资义务,承租人可否因租赁物尚未交付拒付租金
三、承租人能否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四、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是否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五、侵犯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限制性措施期间租金
六、手续费作为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服务费,可否用于折抵租金
七、融资租赁物被法院扣押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至何时
八、当事人对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情形未约定催告义务,能否认定此系格式条款而归于无效
九、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占有改定有效实现所有权转移
十、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判断
十一、售后回租模式下的出卖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如何审查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十二、租赁物抵押权可否善意取得
十三、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能否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二、当事人直接起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时点及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三、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是否生效
四、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被扣押的,承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五、出租人可否因经销商未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请求解除合同
六、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七、出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取回后租赁物减值损失如何确定
八、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可否要求扣减租赁物残值,残值如何确定
九、租赁物已被处置的情况下,其残值如何确定
第四章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国家政策调整能否成为承租人的免责事由
二、出租人诉请的租金、逾期履行违约金是否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三、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怠于办理船舶营运手续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应否承担连带给付租金的责任
五、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顺序,欠付款项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六、承租人与其他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出租人能否要求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七、融资租赁物存在重复抵押等导致保证风险增大的情形,是否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八、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设定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九、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时,能否就设定抵押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
十一、承租人以应收账款向出租人提供质押担保,其担保效力如何
十二、合同解除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能否主张租赁物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