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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塞斯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代序)

米塞斯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代序)

杨春学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正在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关注,一方面是源于这一学派的理论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念的强大支持,另一方面是这一学派的理论也许可以弥补新古典经济学的某些根本缺陷。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理解米塞斯的思想都是一个重要环节。

一、米塞斯与奥地利学派的演变

米塞斯的命运,其实就生动地描述出了20世纪奥地利学派的命运沉浮。

在德语国家中,自从1843年罗雪尔的《纲要》出版开始,历史学派就成为了最有影响的经济学说。门格尔(Carl Menger)《经济学原理》(1871)的出版,却标志着奥地利经济学界开始形成自己独特的思想风格。门格尔所展示的思想虽然在奥地利获得了成功,却遭到德国历史学派的冷淡处理。于是,他写出其第二部著作《关于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方法的研究》(1883),批评历史学派把经济学构造为一门以经验主义和历史方法为基础的学科的努力。门格尔认为,经济学的方法必须落实在一种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因为,经济现象只不过是个人经济行为的产物,只有通过分析个人的行为,我们才可能理解总体的经济过程。

门格尔的批评立即引起当时历史学派的领袖人物施莫勒(Gustav Schmoller)的公开反批评,并由此引发经济思想史上历时20多年的“方法论大争论”。施莫勒于1883年以书评的方式作出回应,认为门格尔对历史学派的方法论本质缺乏正确的理解。随之,门格尔以《德国国民经济学的历史主义的错误》(1884)的小册子,并以愤怒的语言进行反击,“现在有一件事,我是可以肯定的:方法论专家施莫勒在将来还会像狮子那样,阔步于希布雷河畔,抖动鬃毛,伸出前爪。可是,他在认识论方面只会打瞌睡。只要不是小孩或傻瓜,将来不会有人认真对待他那呆头呆脑的方法论的容貌的”。转引自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1-162页。对这种反击,施莫勒以不屑一顾的态度,把寄给他的《历史主义的错误》退回给门格尔。

这场争论激起了双方的敌视,并把这种敌视遗传给了后继者。双方的分歧因为情感用事而被夸大了,但其分歧可以归结为对下述不同方面的强调:(1)以经验为基础的归纳法与抽象的演绎法;(2)接受经济分析中的统计方法与强调过程或进化;(3)以更为广泛的多方面背景来发展经济学与把经济学定义为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理论化。后来人们普遍认识到,这些方法其实是可以相互补充的,并无绝然的对立。

这场争论虽然是以向历史学派进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实,门格尔是借助这种方式来廓清其本身的理论思路。正是这场争论,才使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引起国际经济学界的重视。也正是这场争论,使奥地利学派的某些独特个性第一次得以明确化。特别是通过威塞尔(Friedrich von Weiser)、庞巴维克(Eugen von Bohm-Bawerk)的宣传和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维也纳成为了具有国际声望的经济学研究中心之一。

马克卢普(Fritz Macklup)曾把20世纪30年代初期之前的奥地利经济学主要观点归纳为:(1)方法论的个人主义;(2)方法论的主观主义;(3)边际主义;(4)效用对需求和市场价格的影响;(5)机会成本;(6)消费和生产的时间结构。Machlup,F.:“Austrian Economics”,in Douglas Greenwald (Ed.),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McGraw-Hill,1982,pp.38-42.虽然这种归纳没有问题,但我们应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第一代奥地利学派仍然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虽然它与另外两个“新古典理论”的分支——法语界的古诺瓦尔拉斯传统和英国的杰文斯马歇尔传统之间存在某些差异。因此,随着各支流的不断融合,奥地利学派的上述基本思想也被不同程度地融入其中,形成一种较统一的“新古典经济学”。

自然地,奥地利学派还有一些独特性格没有被纳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主流”,例如,对数学方法没有什么好感;对各种经济问题的理解具有浓厚的哲学味道;对经济活动的动态性质的重视,等等。这些特征的挖掘和发展问题,留给了后来的继承者。

在门格尔、威塞尔、庞巴维克为核心构成的“维也纳圈子”培养出的第二代经济学家中,最杰出的是米塞斯和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后者虽然给这一圈子带来了极大的荣誉,但他本人通过阅读瓦尔拉斯(Léon Walras)、帕累托(Wilfredo Pareto)和埃杰沃斯(F.Y.Edgeworth)的著作,基本上很快就脱离了奥地利学派的核心传统,独树一帜;他虽然不使用数学方法,但却对借助数学方法来发展经济学的方式极为欣赏。

真正严格遵循着这类核心传统的代表性人物是米塞斯。通过“研讨班”的形式培养后备人才,也许是奥地利学派的传统,有时被称为“奥地利式训练”。例如米塞斯、熊彼特都受益于庞巴维克开设“研讨班”。米塞斯也通过其“私人研讨班”来培养第三代奥地利经济学的追随者。之所以称之为“私人研讨班”,也许是因为接替维塞尔在维也纳大学教授职位的汉斯·迈耶(Hans Mayer)也有一个研讨班。米塞斯在其私人办公室组织的研讨班始于1922年,每两周进行一次,直到1934年离开维也纳,前往日内瓦。参与米塞斯研讨班的经济学家中,包括日后获得很高国际地位的哈耶克(Hayek)、马克卢普(Machlup)、哈伯勒(Harbler)、摩根斯坦(Morgenstern)、罗森斯坦罗丹(Rosenstein-Roden)。

特别地,正当掌门人门格尔去世(1921),且奥地利学派因为其某些思想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吸收而丧失了其独特的学术地位之时,正是米塞斯发表的“社会主义”(1920)再次使奥地利学派卷入第二场大争论,使这一学派得以重显其威风。虽然“大争论”使奥地利学派的声望达到了顶峰,且这一种声望带有昙花一现的色彩,但正是这场争论重新孕育出奥地利学派新的独特性格。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奥地利异常的政治气氛,使这一学派土崩瓦解,主要成员各奔东西,前途各异。早在1931年,哈耶克就已到伦敦经济学院执教。米塞斯本人也于1934年前往日内瓦。他们培养出的年轻一代学者也纷纷离开维也纳。摩根斯坦进入普林斯顿大学,与冯·诺伊曼(John von Nouma)共著《经济行为与博弈论》,成为博弈论的开拓者;哈伯勒进入哈佛大学;马克卢普曾任美国经济协会会长,足见受到欢迎的程度。但最重要的人物却遭到冷落。

米塞斯的命运很差。1940年移居美国之后的最初阶段,他找不到付薪的大学教职,也很难有更多的听众。几经周折,通过其一位学生的介绍,获得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一笔年度资助,才谋得一份访问教授的职位。这一资助延长到1944年;1945年始,得到威利安·福尔克斯基金会的资助,才在纽约大学谋得客座教授之职。1950年,哈耶克移居美国时,向芝加哥大学经济系谋求教职的请求也遭到拒绝,不得而已,只能以社会学与伦理学教授的名义,任职于该校的“社会思想委员会”。哈耶克的薪水也不是芝加哥大学支付的,而是像米塞斯一样,由威利安·福尔克斯基金会支付。

米塞斯之所以一直只能充当客座教授的角色,与其非常独特的学术个性有关。如果说在纯理论领域中不受经验主义的污染、拒绝数学表述和证明、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是奥地利学派的标志,那么,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比米塞斯以更不妥协的方式直接继承了这些传统。特别是,随着凯恩斯革命的影响而来的公共政策的扩张,米塞斯毫不妥协地坚持“自由放任”观点的强硬立场,使他处于一种极端的境地,远离经济思想的主流。

虽然处境艰难,米塞斯以其维也纳的传统,从1948年开始在纽约大学开办每周一次的经济理论研讨会,重新培养出新一代的追随者,其中,最有名的是柯兹纳(Kirzner)和罗斯巴德(Rothbard),并最终带来了20世纪70年代奥地利学派的“再生”。特别是借助于1974年哈耶克获诺贝尔奖的良机,新一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更加努力地挖掘奥地利经济学的遗产。他们有组织地展开活动,创办自己的杂志,例如,《奥地利经济学评论》(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市场过程,奥地利经济学通讯》(Market Process,Austrian Economics Newsletter);在纽约大学给研究生专门开设奥地利经济学的课程;在奥本大学设立米塞斯研究所,专门从事奥地利经济学传统的研究。这些努力使奥地利经济学再次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兴趣。

我们可以把经过米塞斯和哈耶克的突出发展,并由柯兹纳和罗斯巴德等挖掘出来的新奥地利经济学的独特个性归纳为:(1)意识形态上的新自由主义;(2)方法论上的“人的行动学”;(3)认识论上的激进主观主义;(4)以独特的知识论为基础的自发秩序理论;(5)市场过程理论;(6)企业家理论。

二、社会主义核算大争论

上述编年史式的陈述能使我们对米塞斯对奥地利学派的巨大贡献得出一种直观的感受,但仅此还不足以让我们理解到他的独特理论贡献。否则,我们就不容易理解:为什么作为奥地利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哈耶克的国际学术声望要高于米塞斯,但米塞斯却是当然的精神领袖?毫无疑问,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传统是他们共同开创出来的。那么,与哈耶克相比较而言,除了上述之外,米塞斯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还有什么样独特的贡献?

如果说培养出一批遵循和发展奥地利学派传统的经济学家是米塞斯对奥地利学派的最大贡献的话,那么,他对此派的第二大贡献就表现在发起了“社会主义核算大争论”。这场争论对奥地利经济学具有特别的意义,不仅使这一学派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被推向最高点,也孕育出新奥地利经济学传统的独特性格,并对市场的理解作出了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独特贡献。可以说,不了解这场争论,我们就无法理解新奥地利经济学是如何产生的。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那段时期,欧洲存在各式各样的社会主义思潮。这种思潮不仅存在于某些执政党之中,也存在于正统的经济学界之中。例如,意大利数理经济学家恩里科·巴罗内(Enrico Barone),借助于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论的数学结构,力图证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中央计划当局可以通过解一组联立方程的途径,像市场实际上所做到的那样,推算和决定价格。Enrico Barone:“The Ministry of Production in the Collectivist State” (1908),in A.Hayek(Ed.),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Critical Studies on 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i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0.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此之前,也提出过类似的理论思路,但强调“纯经济学没有给我们提供明确的标准,以便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之间作出选择。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考虑不同性质的现象加以解决”帕累托:《政治经济学手册》,1906年。转引自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03页。。概言之,他们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理论上也可以实现有效率的均衡。

米塞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写出其著名的论文“社会主义国度中的经济核算”(1920)的。其核心论点是:没有私有财产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自由的交换和市场;没有自由交换和市场,人们就不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各种稀缺的资源进行合理的估价;没有这种估价即市场价格,也就不能有效率地使用这些稀缺的资源。社会主义希望以社会所有制来取代生产资料私有制,必将导致生产要素市场的缺失,因而,“在这里,以货币进行的核算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可能实现其主要的经济目标——合理的经济计划。

更具体地说,在不存在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条件下,社会主义者的经济决策最多也只能以模糊的估计为基础,根本不可能建立在对价值的某种精确计算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得到的一种社会经济秩序的景像是,由于没有经济核算的指南针,它只能在各种可以构想的经济组合的汪洋大海之中艰难地游动。……只能在黑暗中摸索”(Mises,1920:p.110)。Mises:“Economic Calculation in the Socialism Commonwealth” (1920),in F.A.Hayek(Ed.),Collective Economic Planning: Critical Studies on 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i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0.这种观点其后数十年成为批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经典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米塞斯主要是集中对纽拉斯、布哈林所概括的计划化、社会化和取消货币的经济形式的效率问题提出质疑,也对列宁的“战时共产主义”提出批评。他认为,即使设想社会主义将允许消费品市场的存在,似乎使核算成为可能,但是,“一旦放弃自由地确立较高序列的物品(即投资品——引者注)的货币价格的观点,合理的生产就将成为完全不可能的事。让我们偏离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货币运用的每一步行为,都将使我们远离理性的经济学”。(Mises,1920,p.104)

苏联“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确实遇到了米塞斯所提出的核心问题,以至在1920年代,苏共内部基本上都接受了“新经济政策”,但只是把它视为一种过渡形式。只有托洛茨基始终明确地认为,市场关系和货币价格在纠正计划产生的失误和判断计划成败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所有这些观点,都是基于实践中困难的考虑。

真正对米塞斯作出学术上的直接回应的,最早是波兰尼(Karl Polanyi),黑曼(Eduard Heimann)。Karl Polanyi:“Socialist Calculation” (1922).Eduard Heimann:“Surplus Value and Collective Economy” (1922).波兰尼承认一种严格的中央集中化模式确实会遇到米塞斯提出的那种困难,但认为这种困难可以用下述方式来避免:把生产的处理权交给“生产者联合体”(associations of producers),与此同时,赋予中央机关(“行政当局”)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米塞斯于1923年发表一篇论文,此文作为附录收编在1936年被翻译成英文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Socialism:an Economic and Sociological Analysis)一书。对此类观点进行反批评。他认为,波兰尼对所有权分配的认识是不清晰的。“所有权”就是处置权,所以,成为最终决策者的,或者是“行政当局”,或者是“生产者联合体”。如果是前者,我们再次碰到集中协调之下的知识处理问题;如果是后者,我们得到的是工团主义者的方案,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协调机制。至于黑曼的论点,其错误在于过分关注均衡状态,假设“经济背景不会变化”。米塞斯认为,他们两个的共同的问题,恰好是对他们应当说清的关于单个生产者团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含糊不清。在他们的方案中,中央计划机关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但作为这一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各个生产组织可以彼此进行交换。虽然这些部门可以视为几乎就是所有者,但它们无法复制出像真正的所有者(即企业家)那样的竞争性竞价功能。对经济核算问题来说,重要的是选择的动态层面,而不是关于现存资本的最佳利用这样的静态问题。

其后,对米塞斯进行批评的,是亨利·道格拉斯·迪金森(H.D.Dickinson)。他重新拾起巴龙(Baron)的观点,认为瓦尔拉斯提出并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选择的一般均衡逻辑,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假设中央计划当局掌握了所有相关的资料和知识,就可以计算出价格和应该生产的商品数量。H.D.Dickinson:“Price Formation in a Socialist Community” (1933),重新复印于Peter J.Boettle(Ed.):Socialism and the Market: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Revisited,vol.Ⅳ,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0。在迪金森之前,泰勒(Fred Manville Taylor)在其美国经济协会会长的就职演讲中也对社会主义体制的可行性进行辩护,认为,可以通过反复实践的方式来纠正错误,从而计算出合理的生产要素价格。Fred Manville Taylor:“The Guidance of Production in a Socialist State” (1929),重新复印于Peter J.Boettle(Ed.):Socialism and the Market: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Revisited,vol.Ⅳ。

这场争论的演变,诚如哈耶克后来回顾时所言,“1920年代是米塞斯跟社会主义者进行这场论战。1930年代,到英国后,我意识到,我几乎完全没有注意到这场论战,于是我就编辑了一本文集。20年代是米塞斯出战,30年代则由我出战”。这本文集就是《集体主义经济计划》(1935),收有皮尔森(N.G.Pierson)、米塞斯、哈姆(Georg Halm)、巴罗那(Erico Baroner)的论文,再加上他本人写的两篇论文“问题的性质和历史”和“争论的现状”。

如果说争论最初主要是在德语世界的话,这些论文被译成英文出版后,却使这场争论广为人知,并走向高潮。哈耶克对迪金森和泰勒的观点进行批判。他认为,即使能够列出中央计划当局必须求解的方程组,实际上也不可能解决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因为,这种方程组涉及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巨大,所需的信息资料庞大,要解出这样的方程组,是用现在所知的任何方式,都无法解决的。

紧接着就有一些学者对哈耶克的观点作出反应,包括都伯(Maurice Dobb)、勒那(Abbe P.Lerner)、兰格(Oskar Lange)等。他们的论文均收入Peter J.Boettle(Ed.):Socialism and the Market: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Revisited。他在综合迪金森和泰勒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试错解”,以此回答米塞斯—哈耶克的责难。兰格也运用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但着眼点不同于迪金森。按照他的模式,社会主义经济将按下述方式运行: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消费者也可以自由选购商品,即存在劳动市场和消费品市场;但不存在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将由国营企业生产,并处于中央计划的控制之下;中央计划局给国营企业确定出一组价格,并促使它们在这种价格约束条件下使成本最小化。那么,中央计划局如何确定价格呢?兰格的设想是,它最初确定的各种价格也许是武断的,但这并不重要。因为企业会把在这组价格下哪些产品过剩或短缺的信息传递给中央计划局。根据这些信息,计划局就可以像瓦尔拉斯的“拍卖者”那样,提高短缺品的价格,降低过剩品的价格。就这样,像真实市场经济那样,作为“试错过程”结果的价格,最终会引导社会主义经济走向均衡,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相对于为计划经济辩护的其他学者而言,兰格模式的优点在于:避免了中央计划局对大量具体的供求知识的依赖,使它可以按照某些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而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选择。针对哈耶克所提出的“计算问题”,兰格回答说,“在某种社会主义经济中,试错程序会或至少会比在一种竞争性经济中发挥更出色得多的作用。因为,对于整个经济体运行得如何的认识,中央计划局要比任何一位企业家拥有更为广泛得多的知识;因而,比之于一个竞争性市场实际上进行的试探过程,中央计划局能够以更短得多的试验过程,就达成正确的均衡价格”。Oskar Lange:“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重印于Peter J.Boettle(Ed.): Socialism and the Market: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Revisited。

看到兰格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工具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辩护,使哈耶克吃了一惊。这种困惑在于:新古典理论假设市场参与者拥有完备的知识,知道自己的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也知道实现利益最大化所需的其他知识,要解决的,仅仅只是利用隐含在数据中的求最大值问题。兰格论证的本质在于:如果市场经济实现均衡需要这些假设的话,那么,把同样的假设运用于中央计划局,也可以证明社会主义经济能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事实上,正是这一困惑促使哈耶克最终表达出完全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

哈耶克于1940年发表的“竞争的‘解决方法’”一文,对兰格等人的“市场社会主义”作出过直接的回应,并在其他的一系列论文中使其论点得到更清晰的表述。这些重要的论文都收编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之中。事实上,不知道“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争论”的情形,我们就无法理解哈耶克的这些论文的真实意义。他终于认识到了奥地利学派对市场的观念与兰格的“竞争方法”之间的本质差别:市场的效率来源于通过竞争过程对分散于个人之间的“默会知识”和特定时空的具体知识的有效利用,而中央计划局不可能掌握这类知识,“生产者”也无法把这类知识传递给中央计划局。米塞斯在1930年代并没有直接回应批评者,只是在1949年出版的《人的行动》一书中重申了自己的观点。

到1940年代中期,激烈的争论暂告一个阶段。奥地利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不可能达到以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为基础的体制的那种经济业绩。哈耶克和罗宾斯甚至认为,即使能实现这种效率,也是不可取的。以兰格为主的一批经济学家之所以批评自由市场经济,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体制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合理的投资,希望找到某种中央计划方法,能够复制出自由市场具有的那种潜在效率却又无上述缺陷。他们坚信可以设计出一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克服米塞斯所说的那些障碍,实现与自由市场一样的效率。

对这场争论,熊彼特的评论(1950)代表了主流的观点:兰格一方赢得了论战,米塞斯和哈耶克的早期论点已经被驳斥了。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65-284页。1980年代之后,随着计划经济明显的失败、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崩溃,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反思这场争论。雅诺什·科纳伊的表述代表了这种重新评价的典型观点:“50年之后再回顾这段历史,人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哈耶克在这场辩论中的每一个观点都是正确无误的……而兰格所抱有的希望则都是虚幻的空想。”雅诺什·科纳伊:《社会主义制度》(1992),转引自安德·甘布尔:《自由的铁: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8页。

这场争论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分水岭。争论虽然始于对中央计划经济可行性的流行观点的挑战,但不仅涉及可供选择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也涉及新古典经济理论本身的地位和有效性。在20多年的争论过程中,奥地利学派经历了一种转变,最终重新定义出奥地利经济学的含义及其对经济科学的贡献,其中最大的贡献是对“市场过程”及其知识基础的独特理解;而且,强化了奥地利学派的两个传统:拒绝数学化和均衡分析。更进一步地,新一代奥地利学派学者借助于对这场争论的反思、遗产的挖掘和发展,使奥地利经济学再次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学的组成部分。特别地,他们把原来米塞斯、哈耶克对兰格等人的批评转化为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的分析的批判,使人们再次对奥地利学派产生了兴趣。有的学者干脆就把兰格的观点称为“新古典社会主义”。

对支持或同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人们来说,争论的意义也是重大的。兰格曾经评论说,“社会主义当然有充分的理由感激米塞斯,这位批评他们的事业的‘魔鬼辩护者’,正是他有力的挑战,迫使社会主义者认识到,恰当的经济核算体系对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的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米塞斯教授的雕像应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央计划委员会或社会化部大厅中占据一个尊贵的位置”。

的确,正是米塞斯等人在理论上的挑战,加上实践中的困难,使社会主义者或同情者对“社会主义经济意味商品、货币和竞争的消亡”的经典立场产生了动摇。20世纪后半期东欧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经济改革,使大多数人认识到,任何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都必须利用市场来配置资源。现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社会主义要有生命力,就必须把市场、预算硬约束和某种程度的私有制结合起来。虽然说这些观念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实践的思考,但也证明米塞斯论点是具有说服力的。

三、米塞斯的独特思想:兼与哈耶克的比较

无论从什么方面来说,米塞斯都是哈耶克的教师:利用其影响,于1921年帮助后者找到第一个工作;建立奥地利商业周期研究所,让哈耶克出任第一任所长,等等。特别地,诚如哈耶克所评价的:“对我知识影响最大者,莫过于米塞斯。”可以说,哈耶克的学术成就要胜过其老师。但在他的学术成就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米塞斯的影响,例如,在商业周期方面,他推进了米塞斯的分析,被学界命名为“米塞斯—哈耶克模型”;米塞斯继承其老师维克塞的传统,一直对社会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正是受他1920年著作的影响,哈耶克从费边社会主义者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坚决批判者。也正是在米塞斯发起的“社会主义核算大争论”过程中,哈耶克形成了他对经济学的那些最重要的贡献。

毫无疑问,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传统是他们共同开创出来的。但是,他们的思想确实又存在着某些差异,这类差异又导致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中存在不同的分支。只有了解这些差异,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米塞斯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其他独特的贡献。

(一)“人的行动学”

虽然学者们常常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视为奥地利学派的主要特征之一,但事实上这也是主流经济学家共同持有的一种信念。使奥地利学派与新古典主义区别开来的基本信念是他们对主观主义的强烈信仰。奥地利学派的大多数独特观点来源于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根据弗里茨·马克卢普的经典解释,这种主观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只有基于有关个人的知识、信念、知觉和预期,才可能对个人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米塞斯和哈耶克都继承了奥地利学派的这些传统,但米塞斯以所谓的“人的行动学”的名义,以独特的思维方式融合了某种形式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

新古典经济学自称为“选择的科学”,研究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所不可避免的选择行为。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它把个人模型化为约束条件下最大化其效用的理性行为。因此,在新古典模型中,个人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选择行为,只有求极大值的数学计算问题。奥地利学派,特别是米塞斯,是以一个表面上类似但实质上不同的选择概念开始的,因此,其经济理论的基础也极为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这一传统在米塞斯的《人的行动》一书中得到最彻底的阐述。

米塞斯认为,“人的行动学”(Praxeology)是关于人的选择行动的纯粹逻辑的科学。它是以“人的行动公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演绎体系,而经济学是在其中发展得最好的领域。

何为“人的行动公理”呢?人的行动是目的性意图很明确的行为:人们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特定目标,并慎重地运用稀缺的手段去实现预定的目标,以使主观想像的利益最大化。昂内尔·罗宾斯对经济学所下的那个著名的定义,其实就直接来自奥地利学派这种观点。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本质。

对这一公理的理解,要特别注意下述三点:

第一是米塞斯对“行动”与“行为”这两个概念的辨识:“行为”是一个远比“行动”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有意识的行为,也包括无意识的、纯属适应性反应的行为,而“行动”仅仅特指“行为”中有意识的那一部分。经济学只研究这种有意识的行为,而“行动公理”则构成“经济学的最终基础”,所有的经济学定理或知识都可以由此推演出来。

第二,既然“行动”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部分,那么,对于讨论人的行动的“目的”来说,“理性”与“非理性”是毫无意义的概念。因为每个人对其所追求的“目的”的理解,是基于个人的主观评价,其他人不可能体验这种评价所代表的真实意义。也就是说,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间比较的,是不可通约的。某人既然选定了某一目标,必定认为其会给他带来效用。非理性行为不属于“人的行动学”和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我们能通过推理来把握的东西就不再是非理性的。因此,人的行动总是理性的。

第三,在米塞斯看来,手段的“理性”并未像新古典经济学家解释的那样意味着最大化的实现。即使是所选择的手段没有带来最大化的效用,也不能说行为是非理性的:“一个不适于目的的行动自然达不到愿望。这种行动有悖于目的,却可能是理性的,就是说它是理智(尽管是错误的)考虑的结果,而且是一种达成某明确目的的企图(尽管是无效的)。”(Mises,1949,p.20;本中译本,第一章第4节)Mises:Human Action,London:William Hodge and Company Limited,1949.因为,一方面,我们不能把个人行动的目标视为绝对的东西,它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会因人而异;另一方面,个人的行为设想,本身就意味着“行动”展现出某种面向“未来的”特征,也就不可避免地隐含着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因而会因为其错误或知识的不完善而出现挫折。正是在这种世界中,个人行动才显示出真正的主观选择的存在。这种选择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选择。在新古典世界中,并不存在真正的选择,最多也只存在适应行为。真正的选择并不存在由客观确定的“求解方法”。

在米塞斯看来,“人的行动公理”不仅是一种经济学的解释方式,而且是一种“原生的真理”(a primordial truth),是不证自明的先验真理。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认为,由此而推导出来的经济学知识也是不证自明的先验真理:“经济学,像逻辑和数学一样,是一种抽象推理的展示。经济学绝不会是试验的或经验的科学。”(Mises,1949,p.20;本中译本,第十八章第1节)。

按照他的观点,“人的行动学”的“规律”,诸如边际效用递减、供求规律、甚至于边际规模报酬递减,都属于先验真理,是从“行动公理”推导出来的,无需用计量经济学验证,也无需用数理经济学以形式化的方式来表述之。这种先验论在其下述说明中得到充分的表现:“人的行动学的研究范围限于阐释人的行动的范畴。人的行动学一切定理之演绎所需要的,乃有关人的行动实质的知识。这些知识为我们自身所有,因为我们是人;只要是人,就不会缺乏这些知识,除非他因病理的关系,变成了一个植物人。因而要理解这些定理,无需特别的经验。而对于一个不能先验地知晓人的行动为何物的人,他的经验再多,也无助于他对这些定理的理解。对这些定理惟一的认知途径,是逻辑地去分析我们有关行动范畴的固有知识。如同逻辑学和数学,人的行动学的知识为人心所固有,而非外来。人的行动学所有的概念和定理,都蕴含在人的行动的范畴中。”(Mises,1949,p.20;本中译本,第二章第10节)。

虽然人们把“人的行动学”视为新奥地利经济学的独特方法论基础,但并非所有“奥地利学派圈子”的经济学家都同意米塞斯“人的行动学”方法中包含的那种先验论。例如,罗斯巴德就争辩说,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经验来认识人类行动的“公理”和“其他辅助性公理”,这些公理是“极具有经验性的”。早在1920年代米塞斯的维也纳“私人研讨会”上,菲利克斯·考夫曼就以“天堂中的国民经济学家”为题,讽刺米塞斯那种脱离经验的先验论:那位绝望的经济学家在天堂中无所事事,因为那里不再存在稀缺问题,于是上帝给了他一首抒情诗,向他传授那种不包含经验的理论。参阅汉斯耶尔格·亨内克:“同弗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交锋”,载格尔哈德·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黄冰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哈耶克赞同米塞斯关于人的行动公理是经济理论演绎的核心的方法论思想,但对其中包含的先验论持批评态度。这与哈耶克的认识论有关。他坚持认为,个人有关“特定时空的经验知识”,对于理解经济行为是至关重要的。经济学不可能是一门纯粹演绎的、先验主义的学科,因为它所讨论的绝不是个体的行为,而是要研究市场如何传递信息,而这正是一个经验的过程,而不是提出一个先验的命题。正因为如此,他在1978年评论自己与米塞斯之间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时说,“我相信,在论述经济学与知识的那篇文章中,我就已经提出,对个人的计划可以运用先验的逻辑体系进行分析,而当人们试图了解他人的行为时,就出现了经验因素。你不能像米塞斯那样宣称,整个市场理论就是一个先验体系,因为当一个人要把握另一个人在干什么的时候,必然会出现经验因素”。转引自阿兰·艾伯斯坦:《哈耶克传》,秋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5页。

至于不属于奥地利传统的经济学家,批评更是毫不留情。例如,1995年,弗里德曼评论说,“这些方法论的核心内容是:决定、验证理论的时候,事实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他们关心的只是阐释理论,而不去验证理论,因为他们认为,经济学的基础都是些不证自明之理。而这些理论之所以是不证自明的,乃是因为它们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而我们自己就是人。因此,终极的知识就在我们内心世界中,任何经验方法都不能驳倒它们。这就是人的行动学。我觉得,这种方法论思路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使我们很难建立起一门可以不断发展的学科。如果你总是回到你的内心的、不证自明的真理,那么,一个人如何站在另一人的肩上?……如果你我都是人的行为学家,我们对于某些论点或命题是否正确出现了意见不一,那么如何解决我们的分歧?”在2000年的评论中,弗里德曼更不客气:“我觉得这是非常荒唐的观点。我从来搞不懂怎么会有人接受这种观点。”转引自阿兰·艾伯斯坦:《哈耶克传》,第316-317页。

虽然对米塞斯的先验论有不同意见,但大部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赞同他的“行动公理是不证自明的、普遍有效的”观点。剔除其间存在的先验论之后,他的“人的行动学”方法论之所以仍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就在于它对“人的行动公理”的独特理解,以及这种“公理”用于解释具体的选择行为时所展现出来的真正的选择含义。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核心假设包括最大化行为、偏好稳定和均衡,那么,“人的行动学”方法所显示出来的核心假设是“有目的之行为”、“有待说明的偏好”和过程分析。这些假设使经济学家可以抓住选择行为中的时间、主观认知和评价、预期、真正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这些理论特征有助于消解新古典经济学世界中那种呆板的选择概念及其弊端。

(二)自由主义

奥地利学派从其诞生之时起,就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联系变得更加密切。米塞斯和哈耶克都充分地继承和发挥了这一传统。特别是他们所发起的“社会主义核算大争论”,使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牢固地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了一起。

奥地利学派对当代自由主义的影响,可以从一份调查中找到直接的证明。《自由》杂志曾在间隔十年中,两次对此杂志的读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进行调查,请他们为对自己的思想影响最大的前五位学者打分,分值从1到5,结果如下表所述:转引自阿兰·艾伯斯坦:《哈耶克传》,第320页。

非常具有像征意义的是,2000年,《自由》杂志推举米塞斯为“自由至上主义的世纪人物”。其实,在上表中所列出的“最有影响的人物”中,兰德也是直接受到米塞斯自由主义影响的人物。

米塞斯之所以极力宣扬自由主义,直接源于他对经济过程的性质、社会主义和国家干涉主义所固有的问题的理解。他写道:“在19世纪的意义上,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学说,它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由人的行动学尤其是经济学所发展之理论的应用,后者把人的行动的问题放在社会的框架里来研究。”(Mises,1949,p.155;本中译本,第八章第2节)

在他看来,自由社会的伦理基础就存在于对支配劳动分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原理的理解之中。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自愿交换,会促成一种自愿合作的形式,使社会经济在劳动分工的过程中得到发展,从而构成人类的伦理道德、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最终基础。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有在自由主义提供的土壤之中才能获得最好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自由主义是一种真正研究人类行为的学说,其着眼点和最终目的是促进人们外在的物质福利,而不是直接满足人们内在的、精神上的以及形而上学的需求。它并不向人们许诺幸福和满足,而是尽一切可能将外部世界所能提供的物质用来满足人们的诸多需求”。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46页。且不说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是“混合经济”,也由于赋予政府以干预市场过程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种“受羁束的市场秩序”,不能有效实现这类目标。

米塞斯之所以对自由主义持这样一种毫不妥协的态度,与其独特的社会观有内在的关系:“我们决不能忘怀的是,人类社会的特征是有目的之合作;社会乃人类行动之结果,也即有意地要实现某些目的才形成了社会”(Mises,1949,p.145,本中译本,第八章第1节)。正是目的性(purposefulness)而不是自发性(spontaneity),构成每种有用的社会制度的本质:“社会乃有意识有目的之行动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人们曾缔结过某些契约,从而建立起了人类社会。产生社会合作以及使社会日新月异的那些行动,其目的除了与他人合作以达成某些特定目的外,实在别无他物。由这些协同行动而形成的全部复杂而多边的联系,可称其曰社会。它以人类合作取代个人的独立生活”(Mises,1949,p.143;本中译本,第八章第1节)。

与米塞斯不同,哈耶克把“自发秩序”作为其自由主义理念的最根本基础,并把这一传统不仅追溯到门格尔,更追溯到之前的弗格森、孟德维尔、斯密。他以进化论来解释社会制度:“我的基本观点是,习惯,特别是我们的财产制度、自由和正义,并不是人类理智的一种创造,而是文化进化过程对人类的一种特别赠予。”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即使是抛弃米塞斯和哈耶克对自由主义关注的社会认识论差异不谈,他们各自信仰的自由主义程度也有显著的差异。最能体现这种差异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哈耶克总是避免使用“放任自由”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而米塞斯却很喜欢这一概念。

米塞斯仅仅是把国家视为是“一种强制和威胁的社会工具”,对政府行为有一种深深的厌恶,强调政府的惟一合理职责是保持私有财产和与其有内在关系的自由市场制度;政府既不能去纠正市场上“自然形成的”收入和财产分配,也不应干预其他私人活动。他力图证明资本主义内在的社会不平等和等级结构的合理性:“市场的选择过程,是由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而完成的。……这些努力的结果,不仅仅形成了市场的价格结构,还同时形成了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即每个人都从事特定的工作。市场使人富有或贫穷,决定谁能管理大工厂,谁为他人擦洗地板,以及有多少人开采铜矿,多少人加入交响乐团。这些决定皆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时可变的。这一选择过程连续不断地调整着社会生产部门,使其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它周而复始地做出事先决定,迫使每一个人时刻检验自己的行动。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保障,也没有维持其既得地位的权力。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市场规律即消费者主权的约束”(Mises,1949,p.308;本中译本,第15章11节)。

米塞斯甚至对政府的禁毒行为提出质询,认为这与干预言论自由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参阅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第90-92页。他对弗里德曼和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极为猛烈的批判,斥之为“一群社会主义的信徒”,仅仅因为他们支持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赞成对低收入者的补贴政策。

与米塞斯不同,哈耶克却一直努力与无政府主义式的自由主义立场划清界线。他是这样来表述他所理解的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利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使用其他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0-41页。。他明确地指出,“对于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4页。

哈耶克认为,自由原则并不能证明“政府活动应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的立场是合理的。因为国家不仅是“一种强制的工具”,也是一种服务性的机构。有许多服务,即“公共物品”,虽然非常重要,却是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需要政府来提供。在政府的这类行为中并不存在强制。参阅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1-352页。基于经验,他对现代福利国家的基础提出尖锐的批评,但也正面肯定政府给某些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的职能,称之为“零星的社会工程”。参阅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不过,当代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多数遵循米塞斯的观点,取一种激进的自由主义形式。特别是罗斯巴德,甚至走向反国家主义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罗斯巴德的著作,使奥地利学派把为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辩护与抛弃国家的观点联系在了一起。他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撰写了大量的经济学论文,结集后以《人、经济与国家》为名出版。在此书中,罗斯巴德比其教师米塞斯更极端,认为所有的国家干预都会带来不幸的后果,而且,这种干预都是建立在不受任何节制的暴力基础之上的。在他的观念中,甚至于不能容纳“自愿性政府”的概念。按照这种新“放任自由主义”的看法,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吸毒、赌博、卖淫等等,一切不构成对他人暴力侵犯的行为都不在禁止之列;甚至于应当以“私人的”法庭和警察来取代国家控制的法律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私人防御。

四、结束语

从前述各个方面,我们大致上可以明白为什么米塞斯会成为新奥地利经济学的“精神领袖”。正是他发起的“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大争论,使自己成为第一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奥地利学派复兴的关键性人物。正是他开设的“研讨班”培养出第三代、第四代奥地利学派的追随者。可以说,几乎所有新奥地利经济学的所有贡献或者始于米塞斯的著述,或者源于进一步发展其观点的努力。20世纪50年代之后,哈耶克事实上已放弃对经济学的研究,转向社会和道德哲学。只有米塞斯仍然支持着奥地利经济学的传统。

无人能够否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对理解市场运行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也无人能否认它在这方面所存在的理论缺陷和视野的局限性。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它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市场活动的动态过程及其特征。新奥地利学派正是瞄准这些缺陷来批评新古典经济学的,并由此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新奥地利学派批评的核心思想是:静态的均衡理论并不能捕捉住真实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不仅个人在收益与成本核算时的估价本质上是主观的,而且,个人的预期和知识也是主观的。对这些方面的强调使现代奥地利学派非常重视哈耶克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所体现的那些思想。类似地,拒绝把静态均衡作为设计一种经济体制的工具,也使这一学派更重视真实时间的重要性。对“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争论”的反思,也使他们对制度、规则结构与市场活动之间的一般关系,做出新的探讨。

事实上,如何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把由此而获得的理论成果增添到现有的成就之中,从而形成对市场经济的更完整的理解,正是经济学家仍然应努力的方向。如果我们想对市场之所以有效率的广泛基础和某些重要细节获得更好的理解,自然不能忽视新奥地利经济学家的努力。又因为这种努力是以发掘米塞斯和哈耶克所开创的思想为主体的,自然地,我们不能忽视对米塞斯的研究。米塞斯的现代学术价值就在于此!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