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引言(2)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推进,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的现象,由此引起的诸多问题,急需进行法律规范调整。目前这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体育界虽有人涉及,但系统性不够,而且大多是从体育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本文拟根据法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我国职业篮球有关法律问题的调查,针对我国职业篮球法律特征、职业篮球涉及的俱乐部的法律性质、产权清晰问题、电视转播权问题、运动员转会问题、俱乐部的外部关系问题及体育纠纷的问题等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篮球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篮球事业的法制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写入我国宪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已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同时由于1993年、1994年我国篮球运动竞赛成绩出现了较大的滑坡现象,我国篮坛的仁人志士竭力倡导实行职业化篮球。可以说我国职业篮球的发生、发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职业篮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职业篮球的特点就是把篮球作为一种目的事业产业化推向市场,运用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变化手段,作为组织篮球运动和配置篮球资源的形式,职业篮球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篮球运动及篮球运动员的技术作为商品在市场大循环中流动。职业篮球俱乐部就是以经营篮球比赛和表演而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政治文化利益的企业法人。简而言之,我国的职业篮球是全社会性质的市场经济行为,它必须与现行的国家法律相适应。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篮球改革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无可否认的。但也存在着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相适应的地方。
我国职业篮球是全社会性质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从以往计划经济的非市场导向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下的市场导向体制,是历史的必然。其中单从管理模式上看,就是从政府直接管理型向社会管理型过渡,即从行政式的指令管理变成依照法律通过各种体育社会团体的社会管理。同时参与职业篮球的主体具有复杂性,涉及政府、投资者、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等各种利益主体。因此,单凭体育部门的内部管理办法着实难以调整好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必须从法律的视角透视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各种横向法律关系,这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尤其是我国体育改革及发展与职业篮球的实践,为我们进行篮球理论研究拓宽了视野,对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应是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