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涉税实务处理3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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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投资

本节涉及的会计科目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行为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着重关注纳税成本。

本节需要注意的问题:购买国债一般在未到期时不要转让,否则要纳税。企业炒股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一定的时限。股票投资收益一般不缴税,但需要看清条件。对外投资的资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土地、房屋、存货、机器设备,这些资产在投资时涉及的税种较多,企业对外投资时还必须考虑这些税,否则纳税成本会增加。

1.存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如果对外投资的是应税消费品,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存货一般不涉及评估增值,如果对外投资时评估增值,还应把评估增值部分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文件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例】A公司以应税消费品对B公司投资,产品成本为600万元,双方确认的价值(计税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会计处理如下: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这里的100万元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重复计算在投资成本里。

2.机器设备对外投资需要纳纳哪些税?

答:(1)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文件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增值,则把相应增值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3)印花税。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产权转移,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5‱。

【例】某公司以一批机器对外投资,该批机器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原价1100 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1000 000÷(1+4%)×4%×50%=19230.77(元)

【例】某公司以一批机器对外投资,该批机器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原价1170 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7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公允价值为9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900000×17%=153000(元)

3.用机器设备投资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①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 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投资,如果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房屋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营业税。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文件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土地增值税。投资后用于非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文件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投资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文件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3)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时资产评估增值,则把相应增值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5‱。

5.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时评估增值,则把相应增值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5‱。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文件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文件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中途转让国债取得利息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购买国债是一种公益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这是对国债持有人取得到期利息的一种“奖励”,如果中途转让则需要对除本金以外的转让收入征税,这带有“惩罚”性质。

【例】某企业购买5年期国库券,面值200000元,年票面利率为5%,现持有2年多,因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近期出售取得转让收入合计225000元,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

(1)如果该企业在中途未计提投资收益,则做会计分录如下:

(2)如果该企业在每年年底计提了投资收益,则做会计分录如下:

有的观点认为,应该按照5000元征税,持有两年的20000元不征税,这个观点不妥,原因有以下两点。

(1)企业按年计算利息只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税法的计算时间单位是国债上写明的期限,在这里是5年,即规定5年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而非会计上的每年计提的利息收入,每年计提的收入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区别,更不是到期收入。

(2)如果转让一方转让时免税,受让方在国债到期时又免税,这样就形成了双重免税。

所以本例中的25000元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何处理?

答:在会计处理上可以根据账面成本价、市场收盘价之间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但在税法上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未明确规定,因此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8.企业的炒股损失如何处理?

答: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的炒股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的炒股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按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票、基金等发生的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损失。

9.企业股票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0.企业收到高速公路公司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如果高速公路公司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1.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债券投资属于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债权性投资取得的收入往往是被投资企业税前列支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该项投资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不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