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著。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 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嗔。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嗔亦亲迷灭.道。此意显嗔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嗔.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嗔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嗔.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嗔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嗔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 若余独头起贪.嗔.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嗔.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嗔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嗔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嗔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嗔.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 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嗔。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嗔。显扬论云。忿障无嗔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 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嗔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慠佷[怡-台+龍]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疏。鄙谓鄙恶。
论。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 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嗔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嗔。非别有体。
论。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 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论。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为网[怡-台+胃]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嗔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嗔害别相准善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