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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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述曰。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嗔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善法相违 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夢-夕+登]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实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 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嗔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 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