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制订我国会计准则的机制选择
关于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并无先例,世界各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由于人们受不同理论的价值偏好、分析角度、思维方法与特征等影响,目前存在着多种相异的思路或假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
这种思路类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 S B)的建制。其独立性较强,具有客观公正的立场,能够充分发挥会计学界杰出学者的影响力,增强会计准则的社会公信度,而且可以迅速推广运用最新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中,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宏观监控体系尚待健全,在此环境下,由会计职业组织制订会计准则,尽管有行政当局授权,但难以得到广泛的公认和遵行。
2.由政府机构——财政部会计司制订
财政部会计司长期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由其制订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相吻合,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思路很可能会使会计准则与以往的会计制度一样,容易受国家财政政策的影响,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会计长期依附于财政的局面。
3.成立国家会计总局,由其制订和发布会计准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专门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事务,对于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思路容易导致行政体制上的混乱:从国家角度看,国家会计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管理机构的关系难以协调,机构重叠容易产生某些不必要的工作或利益纠纷;从地方角度看,也使会计人员的身份更加复杂化,地方财政厅(局)所属的会计局究竞是从业务上指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还是全面管理(如会计人员薪酬、人事、福利、任免等)?从理论上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正趋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在此情况下单设会计局是否必要?从实践上看,会计管理职能也正从主要为上级部门服务转向主要为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若由国家事无巨细地统一管理至企业层面的具体会计工作,实质上是卡住了企业资金营运这一主“动脉”,是否有悖于企业的本质属性?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会计准则的本质属性和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二是会计准则的技术性和会计科学的特点。基于此,有研究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选择可分为两步来实现:目标模式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下设会计准则委员会,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实施。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们对会计准则的性质及其重要意义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可采取过渡模式,即由政府专门机构制订,其基本思路是成立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由财政部负责管理:(1)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专门负责会计准则的研究制订工作;(2)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有独立的工作规程,技术性议程不受任何组织或部门的干预;(3)成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应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服务组织以及企业界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形成强大的技术支撑,以体现不同集团的公正意见;(4)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有实质的权威性,对研究制订的会计准则,应由政府发布并监督实施。
会计准则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的工作机构,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秩序化。此外,应成立具有更加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为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并反映各方的意见或建议。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后,财政部会计司专门负责必要的会计规章的制订、会计教育计划、会计管理以及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