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15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若非请也,系而请故。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审察各门下侍从之事。
曹、造同音,“造”见金文,“曹”乃战国以后字。蜀志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琼特失考,古非无“曹”,不过字写不同耳。曹犹今言“处”或“科”。大门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谓坐时各按照班次也。“阅”即今世“点名”,门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之,离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罚之,(戮,罚也。)哺食,早晚食也。
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动作,饮食亦令人先试之,防下毒也。前两“请”字均读如“情”,请故之“请”则作诘问解,谓情有可疑者执押而诘问之。
冲,拳击也。太守对侍从某人有所不满,发出“断”、“冲”或“缚”的处罚号令,余人即应执行,不遵令或执缚迟缓者亦受罚。平时须屡屡(素也,见寅篇12。)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龄为次。
喜戏即嬉戏,凡有仪节失检等过失,每五日报告一次,一犹一次,非一人。
16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闻守,乃入舍。
此对出入境诸色人之检察。
外使入境,须执有符照呈验。
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属,家属(室)乃出迎之,又须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吴读将字平声,解为“将出而还其所执之信符”,则与下文不相联。孙以“必令有以执将”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样读法,因旧日刻书向不点句,我们无从得知,现时国学基本丛书本之句读,只商务雇人所囗,非孙本原有,我们不要误会。大将是次于太守之高级长官,他外出时当有吏卒从行,(参前5、11、12各节)故能派“信人”回报,下级人员外出似不会有,此“将”应读作“将官”之理由一。古人简朴,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参本篇2、4、56、62、64、73及戌篇17、27各节)此“舍室”非一词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属立解,则“乃出迎”者为谁人?下文55固言“家室”,此“室”不应连上为句之理由三也。
17 为人下者常伺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必须随。)
此言下属对上司应守之仪节。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须随”乃“随而行”句之注文。松即从,松,从粤同音,往来要从上不从下。
18 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对外籍兵(客卒)应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卫,但主人亦须监视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敌攻陷,则防其逃归或叛变,故须数数存视(录,存视也。)其名表(署,书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处,免其同谋。“及以为守卫”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气不衔接而知之,可参上16及17。
19 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阶门吏之检验符信,似应与16节相连。
“城上当阶,有司守之”,见未篇6,即阶吏也。符合而许入,则慰劳之,(与前16出行县显有相关。)不合则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旧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42。
20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大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钥开门已,辄复上钥。有符节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卫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门之内。
莫同暮。执毚,余疑是职守名称,待考。
墨子书之“断”字,孙大率释为“斩”,但如本节“行者断”下,继言“系问行故,乃行其罪”,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断”不定是“斩”,即此可知。(运注以为斩左趾。)“系问行故”者执而审问其夜行之缘故。
纵行即放行。城门钥(钥)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谓持节者在例外。
21 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从军,断。
此言寇至击鼓之法。
申篇4节鼓、帜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帜,犹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读如“又”,言四周又击鼓以警众。杂小鼓当即申篇7所举之应鼓。从军谓动员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则有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22 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号令既出,须遣人察视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见古人之慎重将事。
23 号,夕有号;失号,断。
此言晚上之口号,亦见寅篇12。
24 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术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
此言公布守备章程,略如今之戒严章程也。
署之,标题之也。置署,公布也。术街、衢阶及门皆民众及守城者往来所常经,犹今之公告须张贴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来者得读之而依照办理,吴解为“皆须验视而后放行”,则与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说符照,试问验视何物?
25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归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弃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
黄金,铜也,见前11节。此由平民捕告,故赏较重。“谨罪”旧无解,由下文观之,当是免罪之意,或借作“仅”,无几也。
若,或也,治囗,治也。擅取则非秋毫无犯,擅治则是滥用职权,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与下文64及66之候有别)。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时刑罚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与后世免死铁券同,得此者可抵销死罪两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犹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脱漏,疑应为“同产皆断”(参下53及上7),吴谓下文55“人举而藉之”五字当在此处,非是。
26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
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参子篇66。举,查报也。蔺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记也。
27 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此言城上卒联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联保者之有罪,则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两“若”字不同解。“构”即赏,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赏倍之。
28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联保(犹后世之保甲法),与城上卒一样。
29 城小人众,葆离乡老弱国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谓保全,与上节之“葆”不同解。“离”谓边境,非离别之离,说文:“乡,国离邑。”即近边之邑,段玉裁注“一国之中离析为若干邑”,纯是望文之说。令老弱移保于国中及他大城,汉书王莽传曰“收合离乡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30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编,唯勿烧。
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编户见史记。谓先除去附城室庐,但勿烧之,吴谓先须烧却者误。
31 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而毋换其养,养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时更换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敌在城下,须更换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养见2节)不必更换,但禁勿使上城耳;盖防守者与敌人有豫约之故。
32 寇在城下,收诸盆、瓮、瓶积之,城下百步一积,积五百。
此言城下积盆、瓮等之法,参子篇27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据运本改。积五百谓五百个为一堆。
33 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宫,垣丈四尺,为倪;行栈内闬,二关一堞。
此节言周宫之制。古者贵贱所居,皆得称宫,后世始专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为室,一望全见者为周宫(参下64)。子篇47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见子篇34),但此乃周宫之墙之俾倪,非城上女墙之俾倪。
行栈虽见上2节及子篇49,但未详其制。孙虽谓“闬”即闭字(余按闬自有闭之义),吴亦改“堞”为鍱,但末两句之全义如何,与周宫有无关系,仍未获说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谓,栈,编木也,闬,闭也,简言之,周宫用编木在门内为压,使外边不易攻进,门关复有两重,其一重更用铁包之(参子编10),所谓二关一鍱也。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编木为用具,都可谓之“栈”,名称虽同,但形状及用途并不定一样;例如2节的内行栈,可以放器备于其上,就与本节之行栈有异,读古书最要带几分客观眼光,善为变通,此即其较着之一例。
34 除城场外,去池百步,墙垣、树木小大俱坏伐除去之。寇所从来,若昵道、近傒若城场,皆为扈楼,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与前30参看。
除,清除也,场,广场也。去城池六十丈之处,凡墙垣、树木,无拘大小,皆毁坏、砍伐,免被敌人利用作掩护。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当捷径、广场,皆立候楼以觇敌,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签以阻其偷渡。子篇20有坐候楼,亦备觇视之用,“候”“扈”音甚相近,毕释为广大之楼,非是。
35 守堂下为大楼,高临城,堂下周散道;中应客,客待见。时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失,行德,计谋合,乃入葆。守无行城,无离舍。诸守者审知卑城、浅池而错守焉。晨暮,卒鼓以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议事的地方及其他杂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参下73。中应客谓于大楼中接待宾客(此“客”字非指敌人),宾客则待召而后见。
葆宫见下59,亦即前4节富人、重室的亲属所住之舍。三老犹今之乡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计谋可用,乃听迁入城内;古文凡两字平举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书言“小大”、“薄厚”,今人则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绵眇阁本及陈仁锡本墨子均作“德行”),孙解为“所行既得”,语殊难通。
入葆下,旧本有“葆入”两字,乃衍文。“守”谓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深居简出固不合现代作风,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孙谓“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离舍”非是。
错守,置守也,读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参前15、20两节。
孙、吴均以“用人少易守”为句,且以为有误,非也,参下节。少易犹言不宜多更动。
36 守: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犹今言逃兵。
孙、吴均以“守”字属上节,若然,则本节所述任何事,上无所承。余谓“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两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备,由令担任,城内之守事,由太守担任,(太守为一城之最高长官。)依本书通例,以“守”字为标题,则文义甚明。
入当之“当”,同乎“杀伤相当”之“当”,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虏得五人,则功罪可以抵销。逃亡满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级,(古时爵有等级。)过百人以上,免职、充戍。但抵当者须是俘虏,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虏乃听之”,尉缭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其说可参看。
37 募民欲财帛、粟米以贸易凡器者,以平贾予。
此言官民间物物交换之定价,贾同价。
募,招募;凡器,各种之器。孙疑“以”字当在“欲”字下,谓人民如愿以财物、粟米换取各种器物者,须依照平价计值,无使官民任一有损。按不乙亦通。
38 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
此言纳财替他人赎罪之法。
知识者相识之人。令许之,犹言法令所许。
39 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请者,断。
此言通达下情之法。
古无电话,故需用传言之人以求速达。稽留,迟滞也;乏传,不代传也,皆有罪。吴谓“及乏传”,日本宝历本作“反之传”,亦可通,非也;“及”改为“反”,则文无连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