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疏,条录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条上于太守。有欲进言者亦急为代达,阻延不代报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闻也。“不言请”与“传言请”(“请”即“情”字。)相对为文,吴谓旧本作“不言诸”可通,则未顾及文字之比勘。国学基本丛书本读作“亟为传言请之吏”,非也,传言当以达于太守为主,非以吏为主,而且“传言情”是意义已完的述词及宾词,犹之说“亟为传言”,不能再拖上一个“吏”字也。
40 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
此言各县报告其辖境人民的情况。
毕、孙以居大夫为大夫家居者,俞谓“若(或也)大夫”之误。上,上其名册。毕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见下59,应与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则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谋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41 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
此再言失火之罚,参前12。
保,相连保也,参前27。失火止自烧或延烧他家,皆有罪。
42 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囗人妇女,以讙哗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断。
此标举各项违法应罚之事。
强同强,囗同奸,以众凌少,以强凌弱,或强奸妇女及(以,与也。)喧哗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吴汝纶谓强奸人妇女为后世律文,可证明此非古书,似乎所见未广,未开化之游牧部落对于奸人妇女,也常有相当处罚的。中间“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旧本在19节后,吴疑应移在下文55“倚戟县下城”之后,但数项罪名列举时,在墨子文例,应用“皆断”两字总承之,今“倚戟县下城”之下止言“断”而不言“皆断”,如将上两句移入,义例不符。惟本节所言均是杂项罪名,性质正可相当,且着“皆断”两字,故暂定为此处之错文。
43 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检视通过证及往来闲杂人等,参上19。
候,望或看视也,今粤俗尚呼曰“候”(阴平声)。周礼司关有节传,郑玄注云“传,如今移过所文书”,即护照或通行证,故符传可疑或无符者皆告于县(参前19),请问其往来之原因,请,求也。吴以“皆诣县廷言情”为句,非是,“问其所使”方谓之“情”。有符传者官府妥为招待。
知识,友人也,见上38。上项往来之人,如欲见其朋友、兄弟,则代召出使见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见上35,守闾疑亦与三老同等有职守之人(参下46)。“令厉缮夫为荅”,孙改作“令缮厉矢为荅”,但从后文观之,此句显然上下互有联系,并非错简,何以忽然说及厉矢、渠荅?吴改“厉”为“属”,比孙解似较进步,然所云“属谓三老所属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属修缮治为之”,仍是不得要领;守具应治者甚多,何以专提渠夫及荅?又何以专责成三老?余按缮、膳音同,疑古时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称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参下44),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荅(对荅之荅),如此解释,便与上下文连为一串,并参下45。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为疑,则须知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见下45节)。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周金铭的大,大曾替周王传达命令,大克鼎说:“王呼尹氏册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内(纳)朕命。”又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师。”是膳夫(即善夫)出纳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职有上下之别(金文丛考七五页),则犹带着后世的眼光来观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南齐书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卫者谓之怯薛,非甚亲信不得预,其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即厨夫);蒙古时代下圣旨必经过他们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与蒙古之博尔赤为同语(东胡民族考一八九页)。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墨子含有浓厚的秦族气味,见本书再序,秦族确未脱氏族社会的习惯(见拙着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一九页),试观前15节太守饮食必令人尝,膳夫职务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属比较密切的一员,命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苏改“若以他事征者,”语意亦难通,此谓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职位卑微之人,皆不得进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汉书郊祀志颜师古注:“家人,谓庶人之家也。”
44 传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断。
此言里中传令之法。
羽,鸟毛也,旧日军书称“羽书”、“羽檄”,均取鸟飞急捷之意。给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见上节。)遗失令或延缓者有罪。传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与上节参看。
45 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与上下不相连属,细思之,实即前43“膳夫”两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称膳夫,得此益足证实。
46 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
此节如非前4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补充前文所未尽。
苛,诘问也,见前7。
47 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
此言盗用公私财物之罚。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盗,私物也;一钱以上,极言其小,亦要严治。
48 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着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断。
此言各处办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种办法。
杰或桀,与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办公人员均将姓名大书,揭帖于署隔,(即粤俗所谓“隔头”,见寅篇11。)太守巡视时(案即按,巡视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称。)如发觉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49 城上日一发席蓐,令相错发。
此言发席蓐之法。
蓐,荐也,茵也,“日一发”者是每日收回换发,志在稽查挟藏,防备奸宄,并非每日换发新物。孙据下64,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宫,情势不同,未可比附。错读如参错之“错”,使可以彼此交换,互相稽察。
50 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此言情知他人挟藏而不告发之有罪。
在禁中,谓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挟也,不告发他人,尚且有罪,则自己挟藏之有罪,不问可知。
51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
此言围城时对参战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及伤者复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摇乱人心,故止之。
“归治病家”犹今云“归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闾或作行问,均谓频频使人赴伤者之家慰问也。瘳,病愈也,“辄造事上”,孙谓赴太守所供役,犹今之伤兵归队。
辟同避,贼,杀也;族,三族之罪(参前7)。诈自损伤以求避役者罪连三族。
事已,似指当日丧葬办毕而言(参下节),临户悲哀,赴其家吊问也。
52 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此言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别家之文。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退后赛庙报神福也。益,赏也(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使吏慰问死伤者之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身前去见遗属,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讹,亦前段加赏之意。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谓太守要亲身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尊宠之,贵重之,如是,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也。
53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之法,可参前27及11。
54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此实前28节之复出,旧本插在前节“皆与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数”指人数言,前节左右相保,是三人联保也,吴谓“之数”是规条之数,非是。
55 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讙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隔,守必自课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此节总言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欲”为“效”;余谓“不”是衍文,言效为敌人之徽识(职、识通。)和旌(军门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于文虽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运之钩乙,则为对“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谓下城不经阶陛,倚戟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众同也。(等,同也。)
讙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非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皆其一例。聚语与前13之三聚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21“小鼓五后从军断”之复出。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48之复出,“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余所见,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律矣。吴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误读“卒民相盗”为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赦”为句,因疑“人举而藉之”五字不应在此处,则须知不捕阑入他署人员,情节颇轻,未应罪及婴儿,(前25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断,可证。)故“卒民相盗家室婴儿”应八字作一句读。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31之复出。
相藉之藉读如“借”,(与前读如“籍”者异。)不得以物借敌也。举犹拾阅,敌以矢射书来,(犹今飞机散传单。)不得拾阅也。外示内以善,谓敌人用善意诱我也。
矢书即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谓“射入飞书”,拾阅敌人箭书固不可,擅以书射给敌人者亦不可,枭,枭首示众也。黄金二十斤参前25。
末句守即太守,掺系“操”字之异写,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给符节者始能于禁行时通过。
56 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诸有怨仇雠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礼地方贤才等事。
临城见前35,入临城犹言担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结不解之怨雠者,应该召见双方,为之明白和解,且必须登记其姓名(苏云,藉谓记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处,(参下64,“孤”有隔离之义。)以免易生龃龉。盖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须注意此点,否则不满意之一方就会挟恨投敌,其为患不堪设想。
“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句,即前53“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之复出,余前文谓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见前7),得此益足证实。“以其所守邑小大”犹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还”即今北方俗语之“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