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外多交诸侯”犹言在外面结识许多诸侯。请,谒见也。上即上官。属,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犹言所在地之长官。“选”读如馔,馔具,供其食也。连质谓取其亲属为押质,防豪杰有变心也。
“术”“遂”古通用,屡见前文,周礼地官遂与乡并举,术乡犹今言“乡镇”。吴以“连质之术”四字为标题,然“给食”、“时酒肉”等完全与连质无关,故应依苏、孙以“连质之”属上为句。时酒肉,时时赐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谓彼等居舍,必须近太守之署。
57 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为防范。
守有大楼,质言即葆宫,均见前35,善周则彼文所谓“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临城”,此言“临质宫”,合读而得其全义,建筑之要点,是上面可以见下面而下面不能见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与无人。
58 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此言太守用人标准以公正、廉洁等为最要。
“守之所亲”四字是标题。举,用也(孙读为“与”误)。无害见史记萧相国世家,云“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旧日注家解说纷纭,据余所考,以陈留语“无害”如言无比,较得其义,集解引汉书音义则以“无害”为公平,参下60节及戌篇12、子篇47。末两句特注重廉洁。
59 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宫之建筑及守卫。葆宫见前57及35。
今世乡间防偷盗爬越墙上,常嵌置瓦砾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瓮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墙上”也。葆卫句,旧本在下文“太守之节”后,兹移正之,疑实是注文,葆卫,葆宫之守卫也。
60 门有吏,主诸门、里,管闭必须太守之节;谨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关闭城门、里门之法。
门,城门也,里,里门也,由大及小,苏谓“门里当作里门”,非是;因标题“门有吏”,显举城门以统里门,若改作“里门”,反嫌先后不相照应。管同管,见子篇10。必须太守之节,指城门开闭等言之,参前20、46及55。
“无害可任事”犹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连解,若依孙释“无害”为“公平”,则公平为一事,可任事为别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61 令将自卫,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
此言城将自卫之法。
旧本作“令将卫自……”,今钩乙如上,犹言使城将设法自卫;或“令”指县令,亦通。还、环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墙。门闺者乃“门者、闺者”之省文,即守大门及闺门之人;孙云,古时天子、诸侯之宫门,皆得称司马门,余按司马本掌兵之官,疑凡将官署最内之门皆得称司马门,(清代似尚有此称。)“非”为“并”之讹(亦依孙说),守大门者并令守卫内门也。但此种城将之卫兵,与前59葆宫之卫兵无关,孙谓“吏卒卫葆宫之门闺者并令卫司马门”,则断断不合。吴云“非犹不可也”,说亦勉强。
62 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巫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为未篇3之复出。
对民须用善言,“实情”止可报告太守,若巫、祝、史对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则直当弃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63 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斗数,为其期,在薄书,吏与杂訾。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赏。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积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节详言征民家粮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认缴也。五种,五谷也。为其期,为定缴纳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吴之改作“为期日”。)薄同簿,在薄书谓登记认缴之数。訾,赀音同字通,汉书景帝记“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颜师古云“訾读与赀同”,亦即后世之“资”,吏与杂资犹言吏偿以相当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尽匿不占,过期犹隐匿不认缴也;占不悉,认缴不如额也;微得,侦得也,今粤俗语呼如“尾”,犯上两事而被人侦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则以没收物资十分之三充赏。史记平准书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是将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时矣。
募民财帛、粟米,见前37。出入即出纳。直同值,直其价(贾同价,见37),犹言公平估定其价格也。
“与”同“予”,(37作“以平贾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临时以物价券给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给实价,故下文有事后倍偿之规定。王云“主人券当作主券人,谓与主券之人使书其价也”,吴已驳正之,况假依王解“与”为“及”,则“谁”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义亦不合也。战事既毕,然后按照物价券两倍给还实物,但如欲将物价折抵而换取官、爵,(此已开汉武帝买武功爵得除为吏及卜式以输财拜中郎之先例。)或替亲戚、朋友赎罪,均为法令所许。
构即赏,见前27。以与其亲,犹言令他们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之亲密,亦前52“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之意,“与”字在此处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复佐上者,言将赔偿应得之数,再献给公家,故爵赏亦比前项大两倍。
某子犹云某人(参申篇10),“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认缴粮石单的填写方式;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计算,食口十人应积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举其大数也。
出粟米有期日,犹云认缴者限期送出,过期不送出则没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尽匿不占……皆断”之补充。王公有之即没收为国王或国公所有之谓。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盖恐人民日作估计,影响守志之故。
64 守入城,先以候为始,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赐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来若复,就闲。守宫三杂,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席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发候必使乡邑忠信、善重士,有亲戚、妻子,厚奉资之。(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给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资之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
此节言优待间谍之法。苏云“候谓访知敌情者”,与下66之斥候不同。
异宫即前56所谓“孤之”。“信吏善待之”,语难通,余按当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详叙前文“宫养”之法。
候来若复就闲,孙云“闲、隙也”,仍是不可晓。余按“闲”实“问”之讹,(下文“问之审信”,就是解释此“问”字。)犹谓间谍回来时(复即下文之“反”),太守亲往询问实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宫,太守之居。三杂,三匝也,与59之“三重”同解。葆宫亦见35及59。复道即复道,上下有道也。守楼临质宫(见57),故守宫内环之楼,与葆宫相通。
室与宫之别,见前33。席蓐见49。本书“尺”、“寸”字常互讹,“三尺”,余疑当作“三寸”,大抵古无囗架,常睡地上,故铺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发似为时太促,岂因兼作燃烧用之故欤?
发候谓派遣。善重之“善”,余谓应与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见40及59,本篇又屡言“善属之”、“善待之”,可证。
必重发候五句,与前意复,当是注文。员,众也。
“反”即前文“候来若复”,相参,相比勘也,审谓审察,言将各间谍之报告,细为参较,如果真确,则厚赏之。经过三次派遣,其报告均属真确,更重赏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岁的俸给,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犹前56言“守还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办理。入深即深入。主国,国都也,见戌篇8,此处是指敌人的。
65 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令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此节复言优待立功之战士,参前52。
扞,扞卫也,扞士即扞卫城池立功之人,所给赏赐,应由太守亲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对彼之宠任,即前52所谓“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也。“欲复以佐上”即前63之“欲以复佐上”。
66 士候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候者曹无过三百人,日暮出之,为徽职。空队、要塞之人所往来者,令可以迹者无下里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即有惊,见寇越陈表,城上以麾指之,遮击鼓、整旗以战备,从麾所指。望见寇,举一垂;入竟,举二垂;狎郭,举三垂;入郭,举四垂;狎城,举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囗)及烽火告警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