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逻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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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逻辑中的定律:逻辑思维围绕什么运转(1)

逻辑思维的推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推理形式如何变化,都要遵循四大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指的是人们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必须严格使用同一意义上的概念与判断,而不可以将不同的概念与判断混为一谈。同一律公式表现为:“甲是甲”或“乙等于乙”。

矛盾律也被称为“不矛盾律”,指的是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不能既否定又肯定同一事物。其公式表述为:“甲不是非甲”或“甲不能既是乙又不是乙”。

排中律也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之一。其内容是指某个命题为“真”或不为“真”,而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其公式表述为:“甲是乙或不是乙。”

充足理由律指的是任何判断必须具备充足的理由。这包含了两层意思:所有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该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感性存在与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那个决定事物本质的成因才是最重要且最真实的。

这四大定律是检验思维是否符合逻辑的重要工具。只要违背了其中一条,就可以判定有逻辑错误产生。

1.确保思维稳定性的同一律

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往往反映在同一律当中。不同的思维过程,运用的往往是不同的逻辑。而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逻辑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思考者使用的“概念”与“判断”,也应当保持统一性。

北大逻辑学家解读同一律

北大哲学系的陈波教授在给学生讲课时,指出了同一律对逻辑思维的重要性。真正符合逻辑的思维方式,都会在两个方面遵循同一律的要求。

首先,思考者在做出判断的过程中,使用的概念保持前后一致,不能在中途篡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其次,在推理过程中,思考者做出每一个判断,也必须保持统一性,所有判断的内容必须做到前后一致,不能随意改变。

而那些思维缺乏逻辑性的人,可能在至少一个环节上违反逻辑同一律。这将导致思考结论出现重大的逻辑错误。根据逻辑学家们的总结,因违反同一律而产生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以下四种:

其一,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指的是把原本内涵或外延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的现象。这种错误大多是由于人们对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导致的。在后面的章节会提到,概念是逻辑思维的重要基础。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使用概念,就无从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日常交流中,混淆概念的错误可能导致沟通受阻。而在科学理论的构建中,一旦出现混淆概念的错误,就会像推倒多米诺骨牌一样,让整个理论被彻底瓦解。

其二,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与混淆概念同样,是将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混淆概念更多是无心之失,而偷换概念往往是故意为之。在思想辩论中,偷换概念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诡辩者在逻辑推理过程中,悄悄地用一个看似相同实则内容相异的概念来替换原先的概念,从而实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意图。

其三,转移论题。

作文跑题与说话偏题,都是转移论题的具体形式。这种逻辑错误往往是在推理的过程中无意违反同一律,导致推理偏离了原本的命题。按照逻辑同一律的要求,我们在说话写文时,不仅要注意保持概念的统一性,还应当注意保持命题的前后一致。例如,公司开会的议题本来是讨论选择哪种企划案,大家后来却在兴致勃勃地讨论红烧鱼的做法,这样会议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其四,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与转移论题犯的是同一种错误。两者的区别在于,偷换论题往往是故意用其他命题暗中代替正在讨论的命题。这也是一种主要的诡辩技巧。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人,常用这一诡计来忽悠思维缺乏逻辑性的人。

违背同一律的案例

有位小偷在行窃时被捕,并被移交当地法院接受审判。法院开庭时,小偷站在被告席上,双手若无其事地插在口袋里,态度非常傲慢。法官当场斥责小偷说:“请被告人不要藐视法庭,把双手从口袋里拿出来。”

谁知,这位被告人阴阳怪气地回答:“法官先生。您这真是为难我了。我把手放进自己的口袋,您要求我把手从里面抽出来。而我把手放进他人的口袋时,您又要把我投入监狱。请问尊敬的法官先生,难道您要我一直把双手举在空中吗?”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使用了偷换概念的诡辩手法。从字面意思上看,“放在自己口袋”中的“放”指的是单纯的放置;而“放在他人口袋”中的“放”,也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根据逻辑的同一律,两个“放”绝非同一概念。

从事实的角度说,被告人说的后一个“放”,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放置,而是把手伸入他人口袋去偷东西,这显然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而他说的第一个“放”,只是单纯的放置,并不构成盗窃行为,所以不必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把“把手放进他人的口袋里”与“手伸入他人的口袋里行窃”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妄图用貌似有理的诡辩来赢得听众的同情。殊不知,这种偷换概念的言论违背了同一律,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逻辑同一律的意义

假如思维活动不具备确定性的话,人们就无法进行正常沟通,思维过程也将陷入混乱状态。而同一律最本质的作用,是确保人们的思维活动具有确定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遵循逻辑同一律,是人类正确认知客观世界的必要条件。

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运用。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构成知识、知识体系,进而建立科学理论。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思想的确定性,不能准确地在同一意义上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就无法认识事物、把握事物。

其二,遵循逻辑同一律,可以让我们用正确的方式表达意思和交流思想。

如前所述,混淆概念与转移论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犯的逻辑错误。一个人对概念缺乏清晰认识时,很可能会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硬扯到一起,让对方无法理解他的真实含义。如果能有意识地注意遵守同一律,保持概念与论题的前后一致性,就能提高沟通的效率,与他人保持畅通的思想交流。

其三,遵循逻辑同一律,可以帮助大家识破各种逻辑谬误,成功反驳对方的诡辩。

逻辑谬误与诡辩言论,可能表现为思想混乱,也可能表现为颠倒是非。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有些人容易被谬误与诡辩误导,正是因为对同一律缺乏深刻的认识,从而不善于辨认相关言论是否符合逻辑。倘若能熟练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根本上察觉谬误与诡辩的小花招,从思想的确定性方面予以有力的反驳。

2.有了矛盾律,事实才有唯一性

先秦典籍《韩非子》里有一个寓言:有位楚国兵器商到市场上卖长矛与盾牌。他高声吆喝道:“我的盾牌十分坚固,天下没有东西能刺穿它。”他同时举着长矛说:“我的长矛锋利无比,天下没有它刺不穿的东西。”这时有位路人提问:“如果用你的长矛来刺你的盾牌,又会怎样?”那位楚国兵器商顿时无言以对。

“矛盾”这个哲学术语,就是出自这个典故。楚国兵器商吹牛皮时大概不会想到,他那“自相矛盾”的广告宣传,为后世逻辑学的“矛盾律”提供了最生动的注解。

北大逻辑学家解读矛盾律

逻辑的矛盾律指的是,在同一思维活动中,两个彼此冲突的事物,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个为“假”。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就是“甲不是非甲”。

例如,在《自相矛盾》这则寓言中,“矛”与“盾”一个是进攻型兵器、一个是防守型兵器,双方的属性彼此冲突。如果楚人的矛能刺穿一切事物,那么他自己的盾牌应该也能被刺穿;如果楚人的盾能防住一切攻击,那么他自己的矛就不可能刺穿盾牌。两者构成了相互否定的关系,若是一方成立,另一方就不能成立。

判断某个对象是什么而不是什么,是一种生活中常见的思维活动。矛盾律要求我们做判断时,不能同时肯定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换言之,无坚不摧的矛与坚不可摧的盾不能同时存在,必然有一者为真、一者为假。倘若判断同时为真,就犯了逻辑错误。无论我们是否承认,矛盾律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是逻辑自洽,即思想保持前后一致,不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寓言中“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正是违反了矛盾律。

矛盾律也被称为“不矛盾律”。这个别名看似违背了“甲不是非甲”的表达式,其实不然。之所以称其为不矛盾律,是因为这条逻辑定律要求大家在运用概念与判断时,不要给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当结论不矛盾时,思维活动才符合逻辑的要求。

逻辑笑话:小学生的日记

有位小学生为了应付作业,随便写了篇日记。

“时间:2月30日。天气:晴。今天一整天都没见太阳出来。我的心情很不好。爸爸买了两条热带鱼,养在鱼缸里。其中一条被淹死了。我感到很伤心。”

语文老师写下评语:“老师也很伤心。活了这么多年,我还从来没有过过一次2月30日,也未曾见过没有太阳的晴天,更没听说过世界上有能被淹死的热带鱼。”

小学生在日记中三次违反了逻辑的矛盾律。首先,历法中的2月不存在30日;其次,晴天的定义恰恰是出太阳的天气;最后,热带鱼本身生活在水中,不会溺水而死。而那位小学生却默认了“甲是非甲”这个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肯定了两种不可能并存的情况。

矛盾律的运用

在思维活动中,矛盾律主要用于概念与判断两个方面。

对于概念而言,矛盾律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考活动中不可以把两个无法并存的属性归入同一概念之下。也就是说,在同一概念的内部,不得包含任何互相冲突的内容。

把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放在一起,是日常语言中的常见的修饰手段。比如,把某个人说成“最熟悉的陌生人”。陌生人本来就是不熟悉的人,而熟悉的人就突破了“陌生”这个概念的定义。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达方式,给人一种新颖的冲击感,让大家好奇持这种观点的人如何自圆其说。这是对矛盾律的逆向运用,但在逻辑思维中并不算严谨。假如要精确表达某些内容时,就不能使用这种同时包含相互否定因素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