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逻辑中的定律:逻辑思维围绕什么运转(2)
矛盾律更主要的功能,是避免人们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判断。前面提到的“同一思维活动”,包括了同一时间、同一语境、同一关系以及同一思维对象。在前三个条件下,人们对同一思维对象不应给出互相冲突的断定,也就是不能承认互相否定的判断同时成立。否则,判断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谬误。
例如,上述笑话中,“今天是晴天”与“今天没出太阳”就是两个不可能并存的判断。没出太阳意味着“非晴”,按照逻辑矛盾律的表达式,“晴不是非晴”。所以,小学生的判断错误,老师的判断正确。
矛盾律在逻辑思维中最大的作用,就是确保思路前后一致,不出现逻辑矛盾。按照矛盾律的要求,一切自相矛盾的观点,都存在逻辑漏洞,也不可能符合客观事实。
对于北大教授来说,自己提出的理论能被挑出逻辑矛盾,就说明这个理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该理论就失去了科学性。由此可见,排除逻辑上的矛盾,是学术研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总之,假如没有逻辑的矛盾律,人们就无法按照科学的方法来认识世界和研究课题。
3.让逻辑更明确的排中律
逻辑的准确性是三条定律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前述的同一律和矛盾律之外,排中律也是必不可少的逻辑规则。矛盾律要求我们不能同时肯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比如,“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运动的”与“个别事物不是绝对运动的”这两个命题,只能一个为真、一个为假。同时承认这两种说法正确,就违反了逻辑的矛盾律;可如果同时否定两者的正确性,就违反了逻辑的排中律。
北大逻辑学家解读排中律
所谓的排中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活动中,两个彼此冲突的观点不能同时为“假”,其中必有一个为“真”。
按照逻辑学与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在同一时间内可能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属性,除了这两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可能。排中律的原理也是如此,任何一个命题存在“真”或“非真”两种情况,而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能。根据这个定律,我们在认识世界时应当注意一点,面对某个命题(B)及其否定(非B)时,不能同时认为两者皆不成立。
人们违反逻辑排中律时,就容易犯“模棱两不可”的错误。
比如,前面提到的“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运动的”与“个别事物不是绝对运动的”两个命题。其中必有一个是正确、一个是错误。如果你否认“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运动的”的正确性,就等于承认了其对立观点——“个别事物不是绝对运动的”的正确性。如果你同时认为“个别事物不是绝对运动的”这个观点也不正确,就成了“模棱两不可”,就违背了排中律的定义。
排中律与矛盾律看起来有几分相似,但实际上有不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适用范围相异。
排中律的适用范围是那些彼此矛盾的判断。互相对立的判断不适用排中律,而矛盾律同时适用于这两种判断。
第二,逻辑要求相异。
排中律要求在彼此矛盾的判断当中,不能同时否定两者;而矛盾律则要求在彼此矛盾或互相对立的判断当中,不能同时肯定两者。假如把两条定律的要求相互结合的话,那么我们面对两个彼此矛盾的判断时,必须肯定其中一个,并且否定另一个,不可以全部否定,也不能全部肯定。
第三,逻辑错误不同。
违背排中律所导致的错误是“模棱两不可”,而违背矛盾律所导致的错误是“自相矛盾”。
总之,两者在逻辑思维中起到的作用大相径庭。矛盾律的价值在于避免人们的思维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漏洞;而排中律则要求大家在两个彼此否定的命题中,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与选择。
生活中的排中律
在一次战斗中,我军攻打一座城池。敌军负隅顽抗,我军先头部队伤亡很大。更糟糕的是,他们好不容易打开的突破口,又被敌军夺回。在这紧急关头,“继续进攻”与“中止进攻”两个选项,困扰着统帅部。我军攻城兵团指战员在认真判断形势后,决定重新集结兵力继续猛攻,终于取得了战斗的胜利。
“继续进攻”与“中止进攻”是两个相互矛盾的选择。假如既不赞同前者,又不认可后者,含糊其词,模棱两不可,就可能导致战斗失利,为部队带来更多的损失。
在生活中,排中律往往被运用于决策环节。果断取舍就是遵守排中律的一种表现。而那种既舍不得鱼又想得到熊掌,半天拿不定注意的心态,其实就是不知该肯定哪一个选项,于是在客观上同时否定了两种选择。这是背离排中律的表现。
如何避免“模棱两不可”
若想克服“模棱两不可”的逻辑错误,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在运用概念时,要严格遵守排中律的要求。
我们思考同一个问题时,如果使用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来描述同一思维对象,就不能同时否定两者,必须承认其中一者为“真”。比如,我们不能在否定老虎是食草动物时,又说其不是食肉动物。
其二,在做出判断时,要严格遵守排中律的要求。
例如,某人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运动的”不是正确的观点,却又说“个别事物不是绝对运动的”也不是正确的观点。这种“模棱两不可”的判断,是一种“骑墙居中”的行为,也是一种逻辑错误。这与逻辑思维要求的精确性与明确性背道而驰。
排中律对于逻辑思维的最大意义在于,确保思维表述的明确性。假如不按照排中律的法则进行思考,就会陷入“否定一切”的误区,无从判断什么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也要注意一点——客观事物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的,也可能存在两种相互否定的选项之外的中间状态。此外,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完全可能对某种事物采取“模棱两可”的观望态度。这在学术研究中恰恰是严谨的表现。遇到这类情况时,不应该将其草率地视为违背排中律的表现。
4.充足理由律让思维可以论证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需要经过严密论证,并且可以被证明。这里面蕴藏着一个极为重要的逻辑学定律——充足理由律。
如果说形象思维的产物可以毫无根据、不讲逻辑,那么逻辑思维的产物必须依赖充足的理由而存在。充足理由律的传统定义很简单。任何一种思想,倘若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都要具备充足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并不总是为人们所知,但它们的确存在。换句话说,假如某一个判断(陈述)为“真”的话,必须为这个判断找一个理由来解释它为何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北大逻辑学家解读充足理由律
逻辑的充足理由律,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而这个成因决定了该事物为何存在,为何为“真”,为何符合某种情况。
我们为什么有好奇心,喜欢问“十万个为什么”?从逻辑学的角度说,这是理由充足律的内在要求所致。假如事物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解释,就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认知。
其二,客观事物的感性存在与直观存在(即其存在于世界上的各种形式)并不太重要,它们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这个所谓的“成因”,实际上指的是事物运动所遵循的客观规律。例如,农民关心降雨量问题,是因为这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气象学家关注降雨量问题,是为了找出预测天气的办法。两者虽然使用不同的方法认识世界,但都是在寻找那个“成因”。
根据北大逻辑学家的研究成果来看,充足理由律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理由具有真实性;二是理由和逻辑推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由此可见,逻辑学中的充足理由律,促使大家在逻辑推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理由充足”的要求。因为,世界上一切现象的出现,都有自己的“成因”(客观依据)。这种“理由”反映了客观事物中的特定关系。
假如我们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话,会导致三种逻辑错误:其一,理由不充分,主观臆断地胡乱猜测;其二,理由虚假,结论无法成立;其三,无法推理出思维对象之间的联系。
违背理由充足律的笑话
在样板戏《智取威虎山》中,有这样一段戏:杨子荣在威虎厅与土匪山爷较量射击技术,比赛打吊灯。山爷一枪打灭了一盏灯,杨子荣则一枪打灭了两盏灯,以过人的枪法赢得了众土匪的赞叹。这段戏在舞台上是通过道具师控制灯光明灭来实现的。演“山爷”的演员打枪时,道具师关掉一盏灯;演“杨子荣”的演员打枪时,道具师同时关掉两盏灯。但是有一次,某文工团在演出时发生了事故。
当“山爷”的枪打响时,道具师一时失手关掉了两盏灯。演众土匪的演员将错就错,把台词改成了“好枪法啊,一枪打俩”。
道具师一听就慌神了。这段戏的亮点就是“杨子荣”比“山爷”多打一盏灯。现在“山爷”一下子打了两盏灯,接下来的戏应该怎么演呢?就在这时,轮到“杨子荣”打枪,道具师一紧张把整个总电闸都关了。这下演众土匪的演员忍不住乐了,齐声喊道:“好枪法啊,这一枪连保险丝都打断了!”
充足理由律的作用
充足理由律与上述三种逻辑定律是相互联系的关系。如果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充足理由律的基础与必要条件,那么充足理由律就是前三者的必要补充。
假如我们抛弃充足理由律的话,就会导致思想产生不确定性。倘若思想不具备确定性,那么逻辑思维赖以生存的“概念”与“判断”本身,都会失去确定性。如此一来,人们提出的任何命题,都不具备论证的价值,更无从明确判断“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理由充足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为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
从逻辑思维的结构上说,所有论证都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共同构成的。其中,论据是证明逻辑关系是否成立的最重要因素。论据之所以能证明论点,是由于其具有“真实性”,足以作为证明论点合理性的充足理由。
其二,让推理“三段论”获得成立的依据。
逻辑推理的三段论是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再细说。在“三段论”的规则中,有两个内容离不开充足理由律的支持。
通过某个外延较大的“前提”推理出某个外延较小的“结论”时,只有当且仅当“理由充足”时,这个“结论”才可以被证明为“真”。假如违反了这一规则,就是背离了充足理由律,“结论”就无法被证明为“真”。
例如,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外延关系混乱,就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表现。这将导致“前提”失真,从而影响三段论的“结论”的真假关系。换言之,不能满足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推理,都将产生逻辑漏洞,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