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初,遣尚书治两浙农事。以后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二十八年罢。三十一年复设。
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嘉靖二十六年,既设浙江巡抚兼辖福、兴、漳、泉等处,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一员。成化二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寻兼抚河间、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二巡抚,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崇祯二年,又于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其旧者止辖顺天。
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一员。成化八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驻真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山西、河南。正统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一员。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正统十三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天顺、成化间暂革,寻复置。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正统五年始设巡抚。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地日蹙,移驻广宁,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设巡抚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复并为一。成化十年,复分设。十四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复专设,加赞理军务。
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镇。景泰元年,专设巡抚加参赞军务。成化九年,徙镇榆林。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军务。天顺元年罢。二年复设,去参赞。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命侍郎镇守。正统元年,甘、凉用兵,命侍郎参赞军务。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初,遣尚书、侍郎出镇。正统间,命右都御史陈镒、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出镇,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抚。成化二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原。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镇抚,后停遣。正统十四年,始设巡抚。万历十一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正统三年,命都御史贾谅镇守,以后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抚。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兼赞理军务。万历八年,改为提督军务。十二年,仍为赞理。
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一员。永乐后,间设巡抚镇守。成化以后,定为巡抚,或有时罢遣。嘉靖六年始定设。四十年加兼理军务。
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弘治十年,始设巡抚。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抚衔,所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驻赣州。
巡抚广东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永乐中,设巡抚,后以总督兼巡抚事,遂罢不设。嘉靖四十五年,复另设巡抚,加赞理军务。隆庆四年又罢。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隆庆三年复专设。
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一年复设。正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
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
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
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十九年罢审刑司。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左、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罢,尽移案牍于后湖。建文初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司务,洪武二十六年置。)
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简不均,以二寺评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初,太祖设左评事四员,分管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刑名。右评事八员,分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刑名。)永乐二年,仍复旧。后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属。(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弘治元年,裁减右评事四人。(时天下罪囚,类不解审,右寺事顾简于左寺。)万历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人罪者为称职。(大理寺之设,为慎刑也。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覆审,本寺为主。
明初,犹置刑具、牢狱。弘治以后,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司务典出纳文移。
詹事府。詹事一人,(正三品)少詹事二人。(正四品)府丞二人,(正六品)主簿厅,主簿一人,(从七品)录事二人,(正九品)通事舍人二人。左春坊,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一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二人,左清纪郎一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二人,(从九品,不常设。)右春坊,亦如之。司经局,洗马一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二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少詹事佐之。凡入侍太子,与坊、局翰林官番直进讲《尚书》、《春秋》、《资治通鉴》、《大学衍义》、《贞观政要》诸书。前期纂辑成章进御,然后赴文华殿讲读。讲读毕,率其僚属,以朝廷所处分军国重事及抚谕诸蕃恩义,陈说于太子。凡朝贺,必先奏朝廷,乃具启本以进。凡府僚暨坊、局官与翰林院职互相兼,试士、修书皆与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