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主题研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4)
国家规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需要相互协调。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规划通常都是纲领性与指导性的,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种经济信息,引导企业作出符合国家规划的决策和行为,对市场主体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约束力。规划本身不等同于法律,但是发展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却不容忽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的依据;同时国家规划的实现也要依靠财政、货币政策。换言之,发展规划是综合性的宏观调控,财政和货币等是单一性的宏观调控。发展规划中通常都指明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方向。例如,规划提出某一时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各种指标,就需要金融、财政从资金平衡的角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样,金融、财政对资金的运用,必须以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前提。这是发展规划和财政、货币等政策必须协调的依据。
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中所存在的这些协调关系,就必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在总结我国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60年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英国《财政稳定法》、欧盟《增长与稳定公约》等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一部包括确认我国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管理权限,确定发展规划体系和规划方式,确定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与财政、金融、价格和就业等实体法相衔接的《发展规划法》,改变目前仍然循惯例从事规划活动的局面,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化。
六、结论
我国运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社会经济生活60年,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全体居民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应当认真深入研究规划现象,充分认识其存在的正当性。应当看到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载体的《规划纲要》和各种规划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规范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明确政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保障公众参与发展规划的民主权利,为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创造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环境,都需要加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规划法》。
On the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lanning Law
Xu Mengzhou
Abstract: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 a new form of social norms by the integration of policy and law.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of accelerating and instructing ou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During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the planning mechanism reform,in order to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the plan scientifically,we shoul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planning law,refine the form of the integration of policy and law,clearfy the determination of governmental planning action,promot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strengthen the planning law effect,and perfect the macro-economic control system.
Key words: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Planning Policy,Planning Law,Planning Legal System.
注释:
[1]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3]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6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 同上书,513页。
[5]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制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6] 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载《城市规划汇刊》,1999(2)。
[7] 《礼记·中庸》。
[8] 孙学玉:《公共行政学》,21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9] 史际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载《社会科学家》,2011(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2章“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1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12] 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载《学习与探索》,2007(2)。
[13] 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载《中国经贸导刊》,2004(20)。
[14] 指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引言。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4章“政策导向”。
[17]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16章“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20] “两人并耕为耦”。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称为“耦合”。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封底页内容提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1] 《国家发改委对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的答复》,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71578/13955748.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22] 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21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3] 肖向荣:《建议制定“规划法”》,载《宏观经济研究》,2004(4)。
[24]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213024/213025/13804074.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25]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0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6] 徐孟洲:《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载《法学家》,1996(2)。
[27] 杨紫烜:《经济转型中的产业政策与产业法》,载吴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4页,上海,立信出版社,2010。
[28] 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载《城市规划汇刊》,1999(2)。
[29]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刘相伟、李学楼:《重新认识法与政策的关系》,载《理论学刊》,1999(5)。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引言。
[32]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33]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381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34]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5)。
[3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4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6] 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载《当代法学》,2010(3)。
[37]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213024/213025/13804074.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38] 张守文:《经济法》,110~117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9]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40] 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北方经济》,2003(1)。
慈善组织的税收诱致性监管
张晓婷[1]
【内容提要】
如何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和规范慈善的发展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通过税收影响和规范慈善组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本文认为,应完善税法规则中的诱致性规范来引导并监督慈善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
·慈善组织
·税收优惠
·诱致性监管
慈善的发展源自于人类的爱善之心。虽然在传统文化上,中国缺乏捐赠文化的承载和激励,但这并不妨碍公众通过捐赠来表达爱心,这点在近年来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公众踊跃捐赠中不难得到印证。但另一方面,近期的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基金会暴露出的问题及“郭美美事件”,极大地影响到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而公信度是慈善的生命线,因此,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慈善的公信度以保证慈善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务之急。其中,通过税收影响和规范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和内部治理都应当是一种主流趋势。因为无论是着眼于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还是考虑到慈善组织的投资需求,税收机制都是不可或缺的,慈善组织与税收机制须臾难分。税收优惠政策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慈善领域的最有效激励措施之一,我国当前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点上的支持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在对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税收监管也很薄弱。因此,合理调度慈善捐赠的税收杠杆、对慈善组织进行税收诱致性监管迫在眉睫。我国目前关于慈善组织的税收管理制度过于单薄,应当借鉴国外税法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税收机制,建立起诱致性的监管规范。所称诱致性监管,是指税法通过配置诱致性规范以激励慈善机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有效实现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对接。
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国家为其制定和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基本的前提和最主要的依据。为防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沦为不法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和途径,各国纷纷运用了各种严格的税务管理手段以保障这些政策能够得以真正的落实。
一、税收与慈善:须臾难分
在一个高度依赖税收的社会,慈善与税收之间的联系实际上须臾不可分割的。国外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和给予向慈善捐赠的机构和个人以税收优惠两方面。由于文化、经济及体制的不同,各国给予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的程度、范围各有差别。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例,美国是给予慈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发展最完善的国家;英国税收优惠幅度没有美国大,但本身制度配合程度高;日本主要注重于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