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平等应体现在权利上,而不是物质上
与其提供平等的物质,不如提供平等的权利,这才是一个政府应该有的作为
Seventh Principle Equal Rights, Not Equal Things
The proper role of government is to provide equal rights, not provide equal things.
在建国者们生活的时代,在欧洲,宣称政府的角色就是向“富人”索取,并且把索取的东西提供给“穷人”,让所有的人都变得真正“平等”,那是非常受欢迎的。然而,美国的国父们却意识到,这样的主张包含着巨大的谬误。
什么权力可以授予给政府
建国者们认识到,除了那些政府拥有合法权利去做的事情,人们不能把做任何事的权力都委托给他们的政府。
比如,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因此,把建立警卫力量来保护所有人生命与财产的任务委托给政府,是完全合法的。
但假设一个善良的人看见一个邻居有两辆车,而另一个邻居一辆也没有。如果在一颗仁慈之心的驱使下,那个善良的人走过去拿走他富有邻居的一辆车,然后慷慨地送给另一个没有车的邻居,将会发生什么?很明显,他会由于盗车被逮捕。不管他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由于侵犯了他富有邻居的自然权利,他就实实在在地犯了罪,因为这个邻居的财产有权得到保护。
当然,如果他愿意的话,那个有两辆车的邻居可以捐一辆车给那个贫穷的邻居,但那是他自己的决定,而不属于那个想扮演罗宾汉的善良邻居的特权。
政府有时是如何犯“合法”之罪的
但假设那个善良的人决定请求市长或市议会,迫使那个拥有两辆车的人拿出一辆车给那个徒步的邻居。这样做也是合法的吗?很明显,这样做甚至更糟,因为要是市长与市议会以法律的名义这样做了,那这个失去车的人就不仅失去了他的财产权,而且(因为它是“法律”)还失去了有助于保护他财产的所有申诉权。
美国的国父们认识到,一旦政府被授权开始拉平富人的物质财富,以便实现一种“财物的平均分配”,那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拥有这样一种权力,它可以剥夺人们的享有生命、自由与财产的任何“平等”权利。
一个普遍的谬误
那些处于计划接受者位置的人也许会认为,这是非常“公正”的,从“富人”那儿索取财富来分给“穷人”。他们也许会说:“这就是政府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公正的一种方式。”但当政府改变立场,并且开始从那些自认为“贫穷”的人身上索取时,又会发生什么呢?他们立刻就会愤怒地宣称,他们拥有政府给予他们的财产“权利”。政府的回答是:“我们决定谁拥有物质权利。”
赋予政府减少富人财富的权力自然就抵消了“保证平等权利”的那条原则。它为政府干涉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开了方便之门。
平等权利学说保护自由的繁荣
美国国父们采取了一种不同的做法。他们的政策是保证对所有人的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从而确保所有的人都有抗议的自由。对发家致富的行为不存在特殊的惩罚。那些法国哲学家高声抗议道:“只是这样一来,一些人会变得非常富有!”“的确他们会变得非常富有,”建国者们可能会回应说,“这样的人愈多愈好。”
事实上,人们很快就发现,新工业时代需要大量的私人资金来建立工厂,购买复杂的机器与工具,为人们提供以前从未有过的数以百万计的工作岗位。
建国者们认为,随着一些人富有起来,美国会成为一个以富裕的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国家。至于穷人,重要的是要确保自由的繁荣,以便没有人受困在贫穷的生活水平上,而世界其他地方的人们一直都生活在这样的贫穷之中。
使整个国家繁荣起来
当然,人们意识到,一些人会比其他人更成功。一旦存在着自由,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些人会因其才干而获得成功,一些人的成功是因为好运,一些人的成功是因为遗产,但绝大多数人都会因为其辛勤的劳动而获得成功。
整个美国的“自由繁荣”的观念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之上,即人在自由环境中想去获得成功的那种本能将会导致所有人的共同繁荣。人们认为,即使是穷人也能通过教育与个人的努力来提升自己,变得独立并且自足。
这种想法就是要去扩大繁荣,减少贫穷,使整个国家变得富有。哪里的人们遭受了谷物歉收或失业的痛苦,哪里就会得到更幸运的帮助。那些正在享受“好时光”的人们被鼓励去储蓄,以便为不幸的境遇做准备,这种境遇说不定某天就会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努力工作、俭省、节约、同情成了美国道德规范的关键词。
为什么建国者们会使欧洲人的理论违宪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之下,发生在美国方方面面的事情都是非同寻常的。在很短的时间内,美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就踏上了一条通往世界上最富有、教育程度最高的国家的大道(当托克维尔1831年抵达时,这一切让他感到无比惊讶)。他们也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最终,世人发现,他们还是地球上最慷慨大度的人。所有这一切并不因为他们是美国人。建国者们相信,这些相同的原则对其他国家也同样管用。关键在于要利用政府来保护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提供平等的财物。正如前面提到的,塞缪尔·亚当斯曾经说过,一种福利国家的观念是违宪的:
“平均(分配财富)的乌托邦计划与财产的公有(中央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分配手段)就像那些想把所有财富堆积在皇冠之上的想法一样,只是梦幻,是行不通的。(这些想法)是武断、专横的,在我们的政府中,是与宪法相违背的。”(威尔斯:《塞缪尔·亚当斯的生活》)
然而,建国者们对那些贫寒与穷困的人给予了深切的关注。
正如之前提到的,在建国者们生活的时代那些“左”倾的集体主义门徒,以及我们自己一直都坚持认为,对穷人的同情要求联邦政府采取行动,从“富人”那儿索取,来给予“穷人”。本杰明·富兰克林一直都是一个“穷人”,在英国生活了几年之后,他在那儿看到政府启动的福利项目,他慎重地谈到了这些根本就达不到同情目的的公共慈善机构。
富兰克林就这一主题写了一篇完整的文章,并对他的一个朋友说:“我长期以来一直都赞同你的观点,你们关于(英国)穷人的那些法律条款是非常邪恶的,一旦实施起来,定会鼓励懒惰。我们已经依照你们的例子,现在就开始去发现我们的错误,我希望去改变它。”(史密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著作》)
富兰克林的这些关于“与同情适得其反”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1.对一个酒鬼带来加重他醉酒手段的同情,是适得其反的。(同上)
2.对导致依赖与软弱的同情,其效果适得其反。(同上)
3.对以工作谋生的欲望与需求不强烈的同情,结果会适得其反。(同上)
4.对于抑制奋斗与优秀本能的同情,结果会适得其反。(同上)
然而,建国者们意识到,去帮助那些穷人与社会地位低下者是上帝的指令。令人感兴趣的是,就这些该做的事情,他们是如何说的。
建国者们“评估”同情的原则
富兰克林写道:
“减缓人类的不幸是与神的意志保持一致的;它就像上帝一般的行为;但如果我们鼓励懒惰,支持愚昧,难道人们不会发现,我们是在与上帝、与自然的法则作对吗?也许命中注定,贫穷与不幸是对懒散与奢侈适当的惩罚,作为警告,也是它们必然的结果。无论何时我们试图修改上帝的计划,通过政府来干预世界,我们就需要非常小心,以免我们的所作所为弊大于利。”(同上)
几乎所有的建国者们都怀有这样一些坚定的信念,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必须通过那些被“评估过的”同情手段来完成。下面是其建议的集锦,来自他们的作品:
1.不要毫无保留地帮助那些贫穷的人,而是要帮助他们学会自助。
2.让穷人满足于“已经获得的成就”,而不是在没有成就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3.允许穷人攀登“增值之梯”,从帐篷到小屋,从小屋到村舍,从村舍到舒适的房子。
4.在需要提供紧急援助的地方,不要把它延展到习惯成自然的程度。
5.严格执行“可靠责任”的范围。最重要的责任等级在个体的层面,其次是家庭,然后是教会;接下来是社区;最后是区县,在灾害发生或紧急情况下,才是国家。无论如何,联邦政府都不应该卷入到公共福利的事业之中。建国者们认为,它会使政府,还有穷人滋生腐败。对联邦政府来说,不存在任何宪法的权威来让其参与慈善与福利事业。
建国者们的动机
通过排斥国家政府干预人民的地方事务,建国者们认为,他们正在避免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被一个极具侵略性的政府所践踏。但究竟什么才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呢?这就把我们带到了下面我们要讲到的原则。
《权利法案》批准日:179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