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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类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类天生享有造物主赋予的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Eighth Principle Man's Unalienable Rights
Men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建国者们不相信人的基本权利源自任何社会契约、国王、皇帝,或政府当局。他们坚信,这些权利直接而唯一地来自上帝。因此,它们应该得到神圣的保护,并且不被侵犯。洛克就此曾经说道:

“自然状态有一种自然法则来控制它,这一点……教给所有愿意参考它的人,所有人都是独立与平等的,人不应该去伤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因为人全都是由一个无所不能并具有无限智慧的造物主所创造的精细产品;全都是一个至高无上的主人的仆人,按照他的指令,围绕他的事业,被送到这个世界上来;他们是他的财富……

“还有,拥有相同的才能,共享一个自然的社区,无法想象在我们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主从关系,以至允许我们去彼此伤害。”(约翰·洛克:《政府伦》,《西方世界的伟大作品》,第35卷,芝加哥:大英百科全书出版公司,1952年,P26,第6段

在什么时候,一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所有人身上固有的那些权利的真实本质,由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律评论》中做了描述:“那么,那些由上帝与自然确立的权利,因此就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利,比如生命权与自由权,无需人类法律的帮助,与它们的本质比起来,它们应该更加有效地寄希望于每一个人;在被国内的法律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它们都不可得到任何额外的力量。相反,人类的立法机关没有权利去限制或摧毁它们,除非所有者采取某种相当于放弃权利的行为。”(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评论》

换句话说,我们自己可以做一些事情来放弃这些由造物主赋予我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在没有服从上帝裁决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可以从我们这儿夺走这些权利。这就清楚了,某些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它们是造物主赋予我们的固有权利。这就是它们被称为自然权利的原因。

另外,我们也有一些被称为应有权利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为了我们的保护与安乐,由社区、州或国家创建的。只是这些权利随时可以发生改变,只要立法者觉得有必要的话。

应有权利的例子可能是有权在特定的季节打猎,或有权在公路上旅行。请注意,政府能够改变这两种“权利”,或完全禁止它们。该地区可能会宣布禁止打猎,高速公路可能被关闭。

但政府不可能通过一项摧残两至三岁的婴儿,或把每一个长有金色头发的人关起来的法律。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在践踏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在另一种情况下,它是在践踏不可剥夺的自由权。一个人可能由于品行不端失去他的自由,但他不会因为他长有一头金发而失去自由!

建国者们没有列出所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当建国者们通过《独立宣言》的时候,他们用与威廉·布莱克斯通非常相似的措辞来强调,上帝赋予了每一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让我们确定一些不可剥夺的或自然的权利,这些权利,建国者们知道其存在,但没有罗列在《独立宣言》中:

1.自治的权利。

2.为了自卫,携带武器的权利。

3.拥有、开发、处置财产的权利。

4.做出个人选择的权利。

5.良心自由的权利。

6.选择职业的权利。

7.选择配偶的权利。

8.选择某类角色的权利。

9.集会的权利。

10.请愿的权利。

11.言论自由的权利。

12.出版自由的权利。

13.享受个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14.通过交易与销售,提高个人地位的权利。

15.设计与发明的权利。

16.探测地球自然资源的权利。

17.保护隐私的权利。

18.保证人身安全的权利。

19.保证自然必需品——空气、食物、水、衣服与住所的权利。

20.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21.自由集社的权利。

22.签约的权利。

许多建国者用相似的语言来强调“不可剥夺的权利”

用与杰斐逊几乎相同的语言来表达他们关于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想法,在建国者们当中是相当常见的。这里是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中所使用的语言(出现在《独立宣言》之前!):

“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并且拥有某些固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当他们进入一种社会状态时,他们就不能通过任何契约来剥夺或放弃他们的后代;换句话说,通过获得并拥有财产,他们拥有享受生命与自由的权利,以及追求并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权利。”(《美国年鉴》

请注意,《独立宣言》的语词与之非常相似,那就是,“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即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财产权对追求幸福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一些学者质疑杰斐逊说的“追求幸福”究竟意味着什么,但这句话的意思在当时写出来的时候,却非常好理解。也许,约翰·亚当斯把它说得更清楚:

“所有的人生来就是自由、独立的,并且拥有某些自然、基本与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应该包括,享受并保护他们生命与自由的权利;获得、拥有与保护他们财产的权利;最后,还有追求并得到他们安全与幸福的权利。”(小乔治·A.皮克编:《约翰·亚当斯的政治著作》,纽约:自由艺术出版社,1954年,P96

三个伟大的自然权利

当然,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个概念绝不属于美国国父们的专利。普通法的英国捍卫者们对它有很好的理解。在《独立宣言》出现的11年之前,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就写下了与人的自然权利有关的下面的话:

“这些(伟大的自然权利)可以缩减为三个基本的、重要的权利:个人安全的权利,个人自由的权利与个人财产的权利;因为除了侵犯或限制这些重要权利中的不管哪一种权利,并不存在其他已知的强制或剥夺人天生自由意志的手段,所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就可以被恰当地认为是在其最大、最广泛意义上包含了对我们公民豁免权的保护。”(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评论》

州宪法

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后来被转移到各州的宪法之中。下面是宾夕法尼亚州宪法对此所做的表述:

“第一条,第一款。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并保护生命与自由的权利,获得、拥有并保护财产与名誉的权利,追求他们幸福的权利。”(贾德森·A.克兰:《美国的自然法》,匹兹堡:匹兹堡大学。

所有权利建立在保护生命的基础之上

一个多世纪前,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试图在法国捍卫自由,他写道,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实际上是那些与生命本身相关的权利,保护这些权利是自我保护最重要的一件事。他写道:

“我们每个人都从上帝那儿得到礼物。这礼物就是生命——身体的、智力的、道德的生命,但生命不能单独维持自身。生命的创造者赋予了我们保护它、发展它、完善它的责任。为了我们可以做到这一点,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杰出非凡的能力。他把我们置于各种自然资源之中。通过把我们的能力运用到这些资源之中,我们就把它们转化成产品,并且使用它们。为了让生命完成它指定的程序,这一过程是必需的。

“生命、才能、产品——换句话说,个人、自由、财产——这就是人。尽管有献媚政治领导人的狡诈,这三样来自上帝的礼物先于人类所有的立法,并且优越于它。

“生命、自由与财产并不是因为人制定了法律才存在。相反,事实是生命、自由与财产预先就存在,才导致了人第一次去制定法律(为了保护它们)。”(弗雷德里克·巴斯夏:《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纽约:欧文顿-哈德森出版公司,1974年,P5-6

但应该得到保护的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又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这就把我们带到了这样一条原则,这条原则的必然结果是我们刚刚讨论过的。

我们应该诚实地生活,不要去伤害任何人,并且把每个人应该得到的东西回馈给他。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