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生产企业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怎样的责任?
案例背景
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工程装饰设计、施工及安装。2014年底,公司接到当地一家购物广场的委托,要求在年前对购物广场的外层进行装饰。购物广场一共7层,这就要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派公司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负责此项工作。刘某在公司的要求下接下了2014年底的最后一份工作。谁知,在进行装饰的过程中,由于高架作业的支架出了问题,刘某和两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公司拨打了120对员工进行抢救。那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应当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学法有疑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应当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法律讲堂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对员工生命安全负责,对企业的财产安全负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刘某和两名工人在作业时从高架上摔落受伤,公司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对员工进行了抢救,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在事故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不能擅离职守,也不得对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给您提个醒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且在调查期间配合事故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如果负责人在这时擅离职守或者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将会受到降级、撤职、罚款、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