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图书馆制度有什么具体的意义
图书馆制度的意义可概括为两方面:保障意义和规范意义。
1.保障意义
这里所说的保障意义是指建立健全的图书馆制度是图书馆职业有序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任何一种制度的首要功能都是保障制度对象(客体)的有序健康运行和发展。众所周知,健全的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健全的图书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宏观制度,是图书馆有序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献资源、设施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这些必需资源图书馆本身无法生产,即无法自我供给,而必须依靠设置主体及建设主体的供给,而且这种供给必须是常规性的、制度性的,才能保证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用公共财政保证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这种制度安排是由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对ft,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解释道: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性和公共性特征,因此,必须借助公共过程而不是市场来安排公共利益的提供;公共利益的数量及其财政需求应以立法形式确定,而不是借助于市场供求关系和自由交换罗尔斯这里所说的“应以立法形式确定”,就是指要有制度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图书馆制度,才能保障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的正常实现,才能保障图书馆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服务,才能保障公民利用图书馆来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基本文化权利。相反,如果图书馆制度不健全、缺位或供给不足,那么,图书馆人即使有了先进的理念和服务精神,也无法全面落实,公众对图书馆的服务诉求得不到圆满的回应与满足,长此以往,图书馆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必将大打折扣。
2.规范意义
制度的规范意义就是指制度为人的行为指明规则或范型,即制度能够给人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信息指令,以此来减少或降低人们做出行动决策的思虑成本,进而能够协调集体行动,减少或降低人际协调的“摩擦成本”(交易成本)。简言之,制度是一种行为模式,“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
图书馆制度的规范对象主要有四类行为:[1]政府的行为;[2]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3]图书馆利用者的行为;[4]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前两类行为的规范。
图书馆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促使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地落实图书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否则要受到问责处罚。如果图书馆制度不健全或缺位,政府及其公务员就有可能以“法无规定便是自由”为由拒绝为图书馆发展提供政府支持,或者随意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忽视图书馆的发展,阻挠甚至取消对图书馆的支持。图书馆制度不健全,就意味着政府对待图书馆的态度和行为无制度约束,就意味着图书馆有可能失去政府的常规性支持,而失去政府的常规性支持,就意味着图书馆的正常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图书馆制度规范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既定的制度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纪律规范和伦理规范)做出行为,否则应受到问责的处罚。若一个公共图书馆违反基本服务免费的规定而向读者收取费用,就应受到相应处罚。再如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做出侵害读者权利的行为,也应受到职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