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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图书馆机构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任何一套完整的制度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图书馆不是新鲜事物,它已经有了长达四五千年的生命,因而,图书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会变得比较完整、齐全。

准确地说,自图书馆存在之日起,就有了图书馆制度,否则图书馆就无法运行,寸步难行。这套制度是在图书馆实践中根据自身的需要不断形成和扩展的,由少到多,由简到繁,由单一到配套。它是图书馆实践的汇总,是图书馆发展规律的汇编,是图书馆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科学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成熟的标志,是图书馆人智慧的体现。

其实早从我国商朝开始,图书馆制度已经出现雏形,并经历朝历代发展,进一步完善。

在藏书机构制度上,殷商时期,国家的各种典章图籍由史官来掌管。《周礼》记载:“太史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定系代,外史掌四方之志,三皇五帝之书。并秘书之任也。”可见当时已经有各种档案书籍由各种史官分别掌管的制度了。《左传》中记载老子曾任周王室的守藏室史,由此可见中国的藏书机构与人员设置至少起始于西周。

汉朝废除了秦朝的挟书之律,广开献书之路,置写书之官,又命陈农求遗书于天下,于是书籍大增。汉朝的藏书,在官府中有太常、太史、博士等官职掌管的藏书,宫廷内有延阁、广内、石渠阁的藏书,在殿中有御史大夫掌管的兰台藏书。又在官廷内设有麒麟天禄阁,收藏皇宫秘书。可见西汉时期政府机构和宫廷内部分别藏有书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宫廷与官府的藏书体系。但这些藏书分别由不同的史官来掌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统管各处的藏书。

东汉时期,宫内设立东观及仁寿阁,专门收藏新书。至汉桓帝时,始设“秘书监”,专门负责管理宫中的图书秘籍,谓之“秘书”。而同时,宫外的兰台也有藏书。所以,魏时的薛夏曾说:“竺台为外台,秘书为内阁”,可见到东汉时,官府藏书与宫廷藏书还是分开设置的。

掌中外三阁图书的秘书寺出现于晋惠帝永平元年(291),自此,秘书寺开始从皇宫中分离出来,成为政府中的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掌管皇宫内外各处的图书。

隋朝改为秘书省,与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殿中省并列,成为政府机构中的五大部门之一。隋朝的秘书省官长秘书监,官拜三品,可见秘书省在政府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朝的秘书省是一个很庞大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达百余人。秘书省负责掌管“邦国经籍图书之事”。秘书省不仅整理和保存图书,而且还负有编史、著书、校雔及出版图书的任务。唐代在秘书省之外,又设置了国家从事典籍收藏与整理的主要机构:弘文馆、集贤院、史馆等。

五代至宋初,三馆共以数十间民居小屋为寓寄之所,主要承担着朝廷典籍收藏与整理的职能。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二月,崇文院建成,三馆共同迁人崇文院新址,北宋政府在端拱元年(988)初置秘阁后,从三馆秘阁的馆职到库藏书籍均有着很大的调整。

宋代之后,中国的古代图书馆机构从事制度大体没有什么改变,明清时期的私人藏书楼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图书馆。而起始于唐的书院图书馆比起官府图书馆来说,更具有现代图书馆的基本特征。

书院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相当发达的教育和学术组织。书院藏书是直接为书院教学和学术研究服务的。

中国古代有皇家和官府图书馆、私人图书馆、寺院图书馆、书院图书馆。唯有书院图书馆是紧密配合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书院图书馆这个基本特点贯穿于书院历史的全过程,形成其学术性与服务性的传统,影响了近代学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

书院藏书与书院同时出现。唐玄宗开元年间宫中设立丽正书院(后改为集贤殿书院)时,还没有把书院作为教育组织。它是藏书与修书的学术机构,兼管举荐人才,提供建议。

在地方,唐宪宗元和年间李宽创书院于衡州石鼓山。岳麓山也有隐居读书之处,称为“书院”。在地方志中也能看到许多有关记载。如《江西通志》有梧桐书院和皇寮书院,《九江府志》有义门书院。这些书院皆为“讲习之所”。义门书院“聚书千卷,以资学者,子弟弱冠,皆令就学”。

到了宋代,书院及其图书馆得到很大的发展。北宋前期,政权初建,官学未起。因急需人才,政府采用官助形式,支持和资助地方已有书院。许多新书院也纷纷创立。如开宝九年在长沙原寺院藏书办学基础上开办岳麓书院;至道三年(997)在登封后周太乙书院基础上创办太室书院(后改名篙阳书院);大中祥符二年(1009)在商丘宋初戚同文旧居讲学处创应天府书院;天圣初年在江宁创茅山书院。这些著名书院连同原有的石鼓书院、白鹿洞书院的发展,促进了全国书院的兴盛。到北宋后期,官学日渐发展,这些书院及其图书馆逐渐衰落,藏书大部分散失。南宋时,由于政府无力维持官学的庞大开支和惧怕官学诸生聚众干预朝政,又转而提倡民间书院闭门讲学和静心修养。朝廷分量学田,明令兴办。朱熹于淳熙年间首先兴复白鹿洞书院,以书院补官学之不足,纠科举之弊端,培养人才,宣扬理学。

在宋的基础上,元代的书院有增无减,据王颞的《元代书院考略》统计,元代有名可考的书院有408所,遍及天下,书院及其图书馆的继续发展与元代统治者出于政治目的,利用藏书提倡学术和教育密切相关。

明初,因朝廷重视官学,提倡科举,书院受冷落。数量迅速减少。成化以后,科举腐败,教育废弛,官学成了科举的附庸。很多士大夫、学者纷纷致力兴复和创办书院,讲会式书院得到快速发展,到嘉靖年间达到高峰。可惜的是,明代后期东林书院因与朝廷政治斗争牵连,曾四次遭受焚毁,书院图书馆亦被殃及。

清代的乾隆朝代,书院的发展达到顶峰,共有书院1902所(其中非官办的有182所)。这些书院的图书馆都有相当数量的藏书。如岳麓书院同治年间藏书达一万四千多卷。清末大梁书院(包括明道书院)的藏书达34876卷。

清代末年,随着新学的兴起,许多书院图书馆转变为近代图书馆。如湖南大学图书馆的前身是岳麓书院。四川大学图书馆的前身是一尊经书院。湖北省立图书馆由博文书院改建,河南省图书馆脱胎于大梁书院,安徽省图书馆的前身为敬敷书院。

由于书院藏书得之不易,所以古人对藏书的管理人员也是比较重视的。建于清乾隆十三年(1748)的荆山书院,位于小荆山奎星阁前,为东南学者士人讲习之地,废于清文宗咸丰年间。清乾隆三十年(1765) ,两江总督李世杰在区境蔡庙巷内创建中江书院,直至咸丰三年(1853)毁于战火;清同治二年(1863)于书院旧址建鸠江书院,清光绪元年(1875)复名为中江书院,中江书院规定尊经阁归一人管理,负责守看书籍和抄录古籍,还“派定正办、副办,事有专责,若有遗失,惟正副办是问”;相似的还有大梁书院则设“司书吏一人,经管用;司阍役一名,典守锁钥”;文正书院“立斋长以专责成”。尽管名目不同,但都体现了古代书院的管理的周密性。谢灼华.中国图书和图书馆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

在分类编目制度的制订上,文正书院有:“购既竣,以书目编诸册。”其书一般按四部分类法分类,分至二级类目,如莲州书院的学古堂藏书,经部下置十三经、易、书、诗、礼等十一个下位类,史部下置正史、编年、纪事本宋、别史、杂史等十三个下位类。书院目录一般为书本式目录,有书名和著者目录等类型,此外还有解题目录,如仙源书院,“因与在院之士,参酌谊例,编立书目,窃取前贤及先征君著录遗意,谬加注语”。

古代书院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就是财产登记制度。仙源书院始建于明嘉靖十五年(1536) ,初名“文峰书院”。嘉靖二十二年(1543)更名为“天都书院”。后经历代重建、扩建,至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 ,更名为“仙源书院”。仙源书院规定,“书院书籍,皆须盖用学印,以昭信守。如有古刻珍秘之本,阅者不得以近刻本换出,如有更鹜,罚从夺牛”。

借阅制度是书院藏书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难以把握的部分。《大梁书院藏书序》言:“夫书院藏书一事,立法最难。太密,则阅者惮烦,必束之高阁;太疏,则散漫无纪,卒归于乌有。是在疏密得中,与诸生协力维持,庶不至为因噎废食者所窃笑”。

当时的书院订有较详尽的借阅制度,大体上包括时限、册限、手续、携出、赔偿、抄录等方面的内容。

(1)时限。大梁书院规定以十日为期,文正书院以半月为限,“逾限者下次不准再取”,而且年终时,“无论阅竣与否,限腊月二十一日一律归还”,以便进行清点。

(2)册限。大梁书院规定每次只许一种,不超过五卷;文正书院则规定“简重准取全册,繁者每取十本,挨次取阅”;中江书院还规定《史记》《汉书》《三国志》和类书、孤本不准借出,只准在阁中翻查。

(3)手续。生徒先阅其书目,知某书有无,然后填写阅书簿,记下押借者和斋长(保证人)姓名,还时注销。各书院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形,只是繁简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如大梁书院规定“肄业生欲阅书,如不邀同斋长于簿内分书名押,司书吏勿擅给”, “取出各书送还后,书吏即于阅书簿内注明某日交还”;文正书院则稍简,“在院肄业诸生欲观书者,须亲笔书条为凭,至斋长处登簿取给”。

(4)携出。仙源学院规定,“书籍只许来院借观,不准借出院外,官署世家,亦不得询情”。

(5)赔偿。义正书院的赔偿条文是:“藏书期垂久远,观书诸生,须知珍惜,倘有墨污,擅加丹黄,以及卷页缺少破损折绉,由斋长点检后,照原书计价赔罚。如有保人,保人亦一例议罚”“次日凭县至院检查,如清缺少墨污等弊,由斋长认赔”。

(6)抄录。珍贵书籍一般不准借出院外的,生员只能在院内进行抄录,如中江书院“尊经阁楼下置有桌椅,欲观书或钞书者,只准在此阅钞,限至迟十日缴还”。

以上这些规章制度即使对于今天的图书馆来说,也堪称细致而完备。

在世界的,另一端,从17世纪开始,西方图书馆制度进人成熟期,1676年莱布尼茨(Leibniz, 1646-1716)在任德国汉诺威图书馆馆长时就坚持系统的图书采购制度。1753年建立的大英博物馆图书馆就有一套很好的收藏制度,坚持呈缴本法。帕尼齐(Anthonio Panizzis, 1797-1879)在大英博物馆图书馆35年的工作期间,制定出《英国博物馆91条著录规则》,这是英美编目条例的起点;在服务方面,他改革借阅工作,制定借书程序,争取向读者免费开放。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公共图书馆法》。查尔斯·A·卡特(Charle、Ammi Catter, 1837-1903)1869年任美国波士顿图书馆馆长,1874-1882年编辑出版了他的《印刷字典式目录规则》,这是一部已为大家公认的标准规则。1876年美国杜威(Melvil Dewey, 1851-1931)出版名为《图书馆图书小册子排架编目适用的分类法和主题索引》第一版(1951年的第15版定名为《杜威十进分类法》),在美国和世界许多国家图书馆得到广泛使用。19世纪末叶,德国编辑的《普鲁士规则》对英语区以外的欧洲以及全世界都有重大影响。1905年《国际十进分类法》初版发行。1907年《英美条例》发表。这里还要特别提到美国赫伯特·普特南(George Herbert Patnam, 1861-1955),自1899年接任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任职40年,为国会图书馆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国会图书馆成为世界图书馆的典范。据统计,仅19世纪后半叶,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州制定的有关图书馆法令大约有60条。

从1898年至1949年,中国的清政府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的图书馆规章条例达20个。从1949年至1978年,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发布的图书馆规章条例达30多个。

向图书馆服务倾斜。1892年英国布朗(James Duff Brown, 1862-1914)站在读者的立场,主张采用借阅开架制,不久被欧美图书馆广泛采用。一些图书馆调整开馆时间,晚上和星期日开放,扩大参考咨询范围,为读者广泛提供信息。读者提出的问题图书馆都乐于解答。20世纪20年代,馆际互借制度就开始推行, 1916年英国国立中央图书馆向小馆出借图书。30年代后期,北美与欧洲的一些研究图书馆进行协商,凡是少用的资料,由馆际间分工协作,予以收藏,并随时提供方便,供需要者使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缩微技术、视听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先后引进图书馆,广泛应用于图书馆的诸多方面。为了对新产生的微缩文献、视听文献、数字文献、网络文献进行采购、整理、典藏与利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理念的变化,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个人自由、知识自由、保护个人隐私、提倡社会公正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为社会广泛接受。从而图书馆提出以读者为本、以读者为中心、服务第一、读者至上、知识自由存取、维护读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公正平等服务于全社会、免费服务、人性化服务、便捷化服务等。为了使各个图书馆按这些思想办事,并作为行为准则,美国图书馆协会1948年就制定了《图书馆权利法案》,1961年、1980年、1994年又三次重申;195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又发表《关于阅读自由的声明》。1994年发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1999年发布的《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小学图书馆宣言》、1999年国际图联发布的《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2002年发表的《关于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等,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现代图书馆制度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