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党的意识形态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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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社会转型期党的意识形态认同的理论逻辑(3)

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意识形态的概念被越来越多地赋予中性化的定位。其中,列宁的科学意识形态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最正统学说。列宁之后,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阿尔都塞、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等人都对意识形态作出了不同角度的内涵概括。

一是列宁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列宁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化属性,并明确提出了“科学的意识形态”。列宁所处的时代迥异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当时的世界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国家间的不平衡发展和竞争加剧。在俄国,无产阶级斗争的客观条件已经初步具备,马克思主义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革命学说。为了划清与党内出现的各种修正主义派别的界限、清晰正确地论述马克思主义,列宁提出了“科学意识形态”的概念。他在《怎么办》中指出,工人群众暂时无法自行创立独立的意识形态,那么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二选一,“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任何轻视和任何脱离,都意味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加强”。【73】列宁所提及的科学意识形态和马克思、恩格斯提及的意识形态相比,有了很大的进展,他不仅将意识形态视为社会存在的反映,还明确提及了意识形态在性质上的分类,意识形态中非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别无第三种意识形态可供选择。二者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科学的意识形态,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脱离不了虚假性的本质。列宁赋予了意识形态以党性原则,将其作为阶级斗争的思想工具,表明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性。

二是卢卡奇的“阶级意识”。卢卡奇的意识形态理论建立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基础上,其出发点是对物化现象的批判。卢卡奇认为,物化使人们丧失了本属于自己的主体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拜物教本质导致了物化现象,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物化现象不断加剧。既然物化和物化意识已普遍化发展,卢卡奇认为要遵循总体性原则,且提出了“总体性原则和主客体统一的辩证法,并设计了以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生成为核心的革命观”。【74】卢卡奇认为,阶级意识问题终究是意识本身的问题,与之相关的现实制度问题则不是他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卢卡奇的研究实质上脱离了历史和现实,缺乏可操作性,沦为了空洞的抽象。

三是葛兰西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意识形态可分为有机的和任意的意识形态两种。他指出,人们必然把有机的意识形态与“那些为一个特定基础所需的意识形态,同随意的、理性化的或‘被意愿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75】,他重视的是有机的意识形态,认为这是一种健康的、积极的组织力量。他指出,“有机的知识分子”的作用,即是衔接“有机的意识形态”和“科学意识形态”的关系,打造政治分析与民众经验的双向通道。比起暴力革命,对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争夺对于革命的成功起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葛兰西认为,上层建筑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个层面,政治社会主要是指国家专政的暴力机关,市民社会主要是指与之相对应的非正式的民间组织机构。统治阶级通过市民社会传播本阶级的意识形态,争取文化霸权,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尽管葛兰西对意识形态的概念、外延、内部关系等的阐释并不清晰,但他对意识形态的作用进行了新定位,这些探索对后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意义重大,对研究意识形态认同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四是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法国结构主义创始人阿尔都塞提出了具有鲜明结构主义特征的意识形态概念。他认为,意识形态通过把具体的个人建构成主体而发生作用,并且意识形态依托于主体而存在。“一切意识形态都是通过主体范畴的作用,把具体个人询唤或建构成具体主体的。”【76】阿尔都塞提出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新概念。他将马克思所说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等机构的国家机器称为强制的国家机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包括宗教的、教育的、家庭的、法律的、政治的、工会的、通讯的、文化的不直接可见的统一体。“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不是通过暴力,而是潜移默化地通过意识形态的训练和教化发生作用。阿尔都塞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阐释意识形态,他所阐释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概念对我们思索从结构主义视角思考意识形态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概念也有较大的漏洞,比如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否有足够的张力影响到所有个体、个体对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能动作用的发挥等命题,这些也关系到意识形态认同的实践指向。

五是曼海姆的“总体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将意识形态分为个别的意识形态和总体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个别的意识形态与阶级利益相关,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掩饰、欺骗等各种手段,因而是虚伪的手段。而总体意识形态秉持价值中立原则,是某个时代或群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形成的特殊思想体系。曼海姆还进一步将总体性意识形态划分为两种发展样态:特殊形式和一般形式。并指出,意识形态“是不可能长期作为一个阶级所特有的垄断物而存在的”。【77】总的来说,曼海姆认为意识形态是超党派、超阶级的,这个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定义大大削弱了意识形态斗争武器的作用。

六是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提出了“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78】的论断。哈贝马斯认为,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且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既使资产阶级的统治合法化与合理化,又使科学技术有资格成为独立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旧的意识形态一样,使人本身寻求观念解放的努力被压制,使人们安于现状,不愿去思考和议论社会。一定意义上说,科学技术使人的交往发生了异化,发挥着马克思所说的虚假意识形态的功能。但这种以技术理性为根本特征的意识形态已经具有较少的迷惑人的意识形态特质,它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了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拯救了资本主义制度,但是科学技术本身并非意识形态,它没有阶级属性,是中性的精神生产活动,只是被资产阶级用来维护统治、缓解根本矛盾的工具。资本主义并未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辩护的工具。

七是齐泽克的“意识形态三阶段论”。齐泽克借鉴了黑格尔对宗教的“教义—仪式—信仰”的结构分析以及绝对精神的“自在—自为—自在自为”的逻辑分析理路。在其代表作之一《意识形态的幽灵》中,齐泽克将意识形态划分为三个阶段:自在阶段、自为阶段、自在自为阶段。意识形态在这三个阶段上发挥的作用不同,运作机制也不同。自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教条、思想、信念、概念等的复合体,是从语言学出发进行话语分析和概念解析以争夺话语权;自为的意识形态是自在的意识形态的外化,指的是意识形态内化于仪式、制度、机构等类似于阿尔都塞所指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外在形式中,并通过这些外在形式发挥作用。第三个阶段是自在自为的意识形态。在这个阶段,意识形态“既不是作为详述的信条、明白表述的关于人、社会和宇宙本性之确信的意识形态,也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机构、仪式和给予其实体的实践)的意识形态,而是隐含的、准‘自发的’假定和看法的难以捉摸的网络形成‘非意识形态’(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性的……)实践的一种不能复归的瞬间再生产”。【79】齐泽克在西方意识形态淡化、意识形态终结论调盛行的大背景下,鲜明地扛起了意识形态的大旗,其关于意识形态内涵与外延的揭示,蕴含着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机理,尤其对于本书研究意识形态认同大有裨益。

国外理论界比较成型的意识形态概念还有:《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80】《布莱克维尤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方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81】吉登斯在《意识形态的四个命题》中指出:“我想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一种符号意指形式(forms of signification),它被纳入到统治系统以便维持其存在。”【82】丹尼尔·贝尔形容意识形态是“社会集团对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所持的在常规情况下被证明为正确的世界观、信念体系或信条”。【83】汤普森指出意识形态是“有组织的信仰体系,它提供社会与政治现象的合理解释,它服务于发起社会运动并为权力的行使提供理由”。【84】伊格尔顿在《意识形态引论》一书中概括了意识形态的六种定义:一个社会的信仰和价值;特定集团或阶级的世界观;一集团从其他集团谋取利益的合法化工具;把人民统一在一个统治强权下的方法;维护统治集团的欺骗性话语;由社会自身滋生出来的虚假性或欺骗性信仰。【85】

国内学者对于意识形态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中的部分”。【86】学者俞吾金在《意识形态论》中概括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定义为:“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树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特征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蔽现实的联系。”【87】学者宋惠昌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88】李君如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要为社会存在的发展服务;作为一个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作为一个观念上层建筑,同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还要为政治上层建筑服务。”【89】

综观中、西方学者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论述,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存在诸多争议。但我们可以通过上述的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发展以及学者们对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结合本书研究的需要,梳理出当前意识形态概念界定的特点及流向。总的来说,西方各流派中,无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研究,尽管各方关于意识形态的涵义界定还存在不少差异,也尚未达成共识,但共同之处也显而易见,其主要趋向都是抹杀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重视意识形态的作用力。综观国内较为权威的意识形态定义,我国在意识形态涵义的界定上,就内涵而言,大多继承了科学意识形态的主要观点,运用经济分析法、阶级分析法来阐释意识形态的理论本质;就外延而言,意识形态涵盖的范围有大有小。例如,同是在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俞吾金教授界定意识形态为“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即涵盖了“观念上层建筑”的集合;而宋惠昌教授界定意识形态为“思想上层建筑”中的“理论体系”,特指“观念上层建筑”中的被系统化了的理论、学说。为了使本书主要的研究客体——意识形态更加明晰化,本书采纳宋惠昌教授的界定,即“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这个界定中,涵盖了如下要点:其一,从词性来看,意识形态本身为中性概念。各个阶级、各个政党都会生产自己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单一地肯定或否定意识形态,而要理性分析、酌情裁定。其二,从来源来看,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现实利益的反映。任何社会、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都是和特定的现实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阶级性是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其三,从范围来看,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中的理论体系、学说。经过系统化、理论化的加工,意识形态得以被更清晰、更全面、更有力地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