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60问:实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政策与标准

6.国家和地方有哪些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导读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促进节能的市场化手段,推广机制产生实效需要国家政策的指导。我国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地方政府为达成节能分解目标,也出台了一些因地制宜的鼓励政策措施。本节对国家和地方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政策措施做了简要梳理。

(1)国家层面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为了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00年以来,我国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汇总如表4所示。

表4 国家层面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政策措施汇总

在这些政策措施中,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纲领性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是实行税收扶持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用能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总之,国办发〔2010〕25号文件明确了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和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扶持政策,破解了阻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支付难题,为消除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融资障碍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方面,在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的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发布了财建〔2010〕249号、财办建〔2010〕60号、财税〔2010〕110号、国税函〔2010〕180号、财建〔2011〕367号、国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77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中涉及的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措施。

另一方面,国发〔2012〕28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立了节能服务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地位,并将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在国发〔2011〕26号、国发〔2012〕40号及国发〔2012〕19号等“十二五”规划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2)地方政府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地方政府自2010年起陆续制订本地适用的实施意见,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制订实施细则,以及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等。本节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介绍地方层面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① 北京市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北京市从2008年开始探索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自2009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如表5所示。

表5 北京市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措施汇总

在这些政策措施中,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作用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是京财经一〔2010〕25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京发改〔2013〕113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2588号

根据〔2010〕25号文件,北京市发改委于2010年出台的《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显示了北京市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奖励力度大。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240元,要求地方配套不少于60元。北京市办法将地方配套标准提高到260元,中央和地方奖励合计500元。

二是奖励范围广。对暂不具备国家审核备案条件的,北京市地方审核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也给予奖励,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安排。标准为每吨标准煤奖励450元,或按项目投资额的15%、20%给予奖励。

三是奖励机制科学。建立“合同备案、奖励资金预付、资金申请、项目审核、资金拨付”5个管理流程和“公共平台服务、第三方节能量认定、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违规处理”5项工作机制。

四是配套政策丰富。《办法》还规定了公共机构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担保享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和融资支持等。

京发改〔2013〕1132号

京发改〔2013〕1132号是京财经一〔2010〕2588号的升级版,其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支持。

其一,提高了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京发改〔2013〕1132号规定,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其二,拓宽了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京发改〔2013〕1132号规定,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其三,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试点工作在京发改〔2014〕240号《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京发改〔2013〕1132号规定,对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核定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京发改〔2013〕1132号文件所称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财政奖励的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项目合同周期必须大于一个会计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予以审核拨付,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此外,为提升用能单位主动参与相关节能改造积极性,北京市拟将出台政策,参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对用能单位主导开展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除了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支持外,京发改〔2013〕1132号文件还包括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服务、激发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求及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对加快推广北京市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② 上海市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是我国较早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2008年9月发布的沪经节〔2008〕560号《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就明确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来源,界定了支持范围和条件,并规定了支持标准和方式。该项政策直到2010年12月,被沪经信法〔2010〕833号《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取代。上海市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如表6所示。

表6 上海市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措施汇总

沪府办发〔2010〕21号是上海市政府依据国办发〔2010〕25号颁发的适用于上海市的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纲领性政策。沪府办发〔2010〕21号的要点包括:

除了贯彻国办发〔2010〕25号文并作了具体分工外,对资金支持力度进行了明确,对各委办局的工作分工进行了明确。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

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年节能率是指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占本单位(或本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耗能量的比重。

根据沪府办发〔2010〕21号文件政策的要求,为了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并发布了相关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细则》、《上海市关于做好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细则》及《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细则》等。发布工作细则成为上海市推动落实节能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除此之外,上海市在2002年成立的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是上海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下设置的办公室,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的直接领导,具体负责本市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的实施工作。2012年12月,上海市成立了节能服务业协会。这两个机构有利于落实上海市制定的一系列节能政策措施,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上海市的推广进程。

2008年10月,为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上海市经信委主持编写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 全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各省市级财政配套标准为60元的包括: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其他地方省市级财政配套标准较高,详见表7。

表7 全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标准

① 京发改〔2013〕1132号和京发改〔2014〕240号

② 京财建〔2013〕841号

另外,山西、辽宁、浙江、重庆、青海、福建等省市还设立了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性奖励标准,详见表8。

表8 地方政府单方奖励标准

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实用。各地政策与此大致相同。有些地方的规定略有扩大,如重庆市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明确将商业和市政领域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