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对于国家规定的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前,需要向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而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3.1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手续
(1)郑州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手续
①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名)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b.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c.建设单位委托书。
d.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e.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f.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g.开发企业资质证明(非开发企业除外)。
h.法定代表人证明。
i.征地协议。
j.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k.公示材料。
l. 1∶1000地形图(需划定用地范围红线)。
m.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由县(市)、区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n.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审批环节:受理→审批→办结。
③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2)长沙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手续
①工作任务:获取《选址意见书》。
②审查部门:规划局选址处。
③工作周期:10个工作日。
④所需文件/流程
a.申请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b.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要计划前置批复的项目)。
c.土地证明材料(附图)。
d.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如果有规划要求的)。
e.长沙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m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
f.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需提交原审查意见。
1.3.2 《选址意见书》办理的注意事项
①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②建设用地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的有关规定。
③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④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⑤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当地勘测院实测竣工图。
⑥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一书两证”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原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
⑦建设单位在收到当地勘测院的勘测放线资料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⑧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当地地铁管理部门意见。
⑨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当地文化部门意见。
⑩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征求当地国土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