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土壤污染政策法规标准
2.1 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以污染减排为目标,而污染减排只能消除土壤污染“源”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已污染场地的治理问题。
近些年来,针对我国已污染场地数量巨大、亟待修复的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污染场地治理的政策。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据此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200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将“重点防治土壤污染”列入重点领域,明确提出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对土壤修复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及任务。
2009年先后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作为工具性标准为污染场地的调查、检测、风险评估和修复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用于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十二五”期间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求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同时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要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第一次将重金属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同时限定总量排放。
2012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实施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等重大环境科技专项”。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指出要“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
2014年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为污染场地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自7月1日起实施的五项标准均为首次推出的国家性技术导则,构成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2014年3月,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选择6个重污染地区作为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区。预计单个示范区用于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在10亿~15亿元之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保部进一步修改后将上报国务院,该计划的发布有利于推动我国土壤环保产业进一步发展,进入较大规模土壤修复实施阶段。
2014年10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2014年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共15项技术,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引导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健康发展。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6个文件。《指南》的印发试行实施,将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地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污染修复、划分防治区、规划评估四个方面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对促进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实施,防治地下水污染,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5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加强对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促进地方有效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在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地下水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5年全国首个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审议,并于2016年初表决通过。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时间表。“土十条”明确,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1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而在污染防治方面,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6市将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已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土十条”还特别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