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有哪些?
安徽山区的邹强和齐纱结婚一年后,齐纱生了个女孩。邹强重男轻女,很不喜欢这个孩子,不仅平时不照顾,还经常让孩子挨饿。齐纱为此很不开心,认为邹强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邹强这样做对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有哪些?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问题。本案中,邹强这种做法不对。
重男轻女是我国一个由来已久的陋习,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往往认为女儿是给别人家养的。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是父母的子女,父母都应该对他们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应当负担的义务有:
(1)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2)照顾子女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子女财产;(4)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本案中,邹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他应当好好抚养照顾自己的女儿。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