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岗位实用技能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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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来有影,去有踪——内部会计控制的原理与方法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原理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论基础。

内部会计控制是在控制论、系统论等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依据经济控制的基本方式运行。

原理即命脉

1.控制论基础。

1948年,美国著名数学家罗伯特·维纳发表了《控制论——关于生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标志着控制论的诞生。最初控制论定义为“研究生物和机器中控制、信息传递和调节的科学”。后来随着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控制论已成为研究各种控制系统共同控制规律的理论和方法。

(1)控制系统结构。

直观定义为:控制是施控主体对受控客体的一种能动作用,这种作用能使受控客体根据施控主体的预定目的而运作,并最终实施这一目的,如图1-2所示。

图1-2 控制系统结构图

实现对一事物的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被控对象必须存在多种发展变化的可能性;

二是客观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是可以选择的;

三是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

(2)控制的种类。

控制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其目标有两类:

一是前馈控制,前馈控制是通过对输入信息的监测,设法预测可能出现的偏差,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做出调整,如图1-3所示。

图1-3 前馈控制过程图

二是反馈控制,如图1-4所示。

图1-4 反馈控制过程图

2.系统论基础。

系统指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联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要素与要素、要素与整体、整体与环境之间存在联系。

内部会计控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会计资料的来源和形成涉及企业很多部门,必须考虑环境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影响以及系统对环境的反作用。COSO报告(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将控制环境作为内部控制的基础,随着控制环境的改变,控制框架的其余部分也会发生相应改变。

3.组织结构理论。

(1)古典组织结构理论。

强调劳动分工、层级划分和等级制度,以集权结构为主,以经济人为假设,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总目标。

(2)现代组织结构理论。

重视对人的心理研究、行为研究和环境研究,强调集权与分权的结合。

4.委托代理理论。

是近20年来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契约一方当事人为资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契约的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实质上就是代理人问题,代理人问题是指由于代理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

由于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所以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通过内部会计控制既能保证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也是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一)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掌握方法

内部会计控制方法是实现会计控制目标,为了充分发挥会计控制效能而采取的手段、工具及方式的总称。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岗位分工的控制。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等账目的登记工作;采购与审批不相容;销售与收款不相容;预算编制与审核不相容等等。

2.授权审批的控制。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审批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按照“申请”→“审批”→“复合”→“支付”四程序办理业务。

3.明确岗位职能权限,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控制。如对出纳员的控制,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出纳员不得编制或更改记账凭证,不能兼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现金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主管定期抽查现金余额。

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应做到:

第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第二,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第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局限性,以及财会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防范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提供虚假信息,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因此,除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执行监督外,必须加强以下各项工作,来完善内部会计控制。

1.严把用人关。

对要害部门的财会人员要注意培养教育,跟踪考察,做到听其言,察其行,对那些思想不纯、品行不端、恶习不改的人要果断调整,特别是对那些有异常表现,例如参与经商、炒股票、赌博等行为的财会人员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从业自律意识。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包括财会人员)的金钱意识比较强烈,但目前的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中,财会人员难免受到影响,许多财会人员就是因为心态失衡,才导致犯罪。因此,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及其经济伦理的教育是极具意义的。

2.严把惩处关。

在当前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对财会人员造假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规范我国会计人员行为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该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虽然也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要承担的一些后果,但它主要是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来规定,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按刑法进行处理。而当前我国的刑法对会计犯罪处罚条款尚不明细,所以就带来了在处理财会人员犯罪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3.提高财会人员的社会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会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财会人员,特别是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经济收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致使财会人员的社会地位仍没有得到较大提高。并且由于法律法规对财会人员的保护不到位,在相当多企业中,财会人员难以坚持独立性,往往只能依附于单位权力部门,对单位领导的不合理要求往往难以坚决拒绝。因此,在对财会人员不断提高要求的同时,社会应对财会人员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并且提高财会人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提高财会人员的独立能力。这也是从根本上使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措施。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岗位轮换,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严格防范串通等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