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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Vs言论自由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中国女留学生石小琳在坦普乘坐的轻轨上,和同伴用中文聊天,遭到一白人女性的暴力攻击。这是继今年1月中国女留学生江玥被无辜枪杀之后,在亚利桑那坦普市发生的又一起针对中国留学生的攻击。

据媒体报道,名叫凯利·拉特里奇(Kalie Rutledge)的白人女性用粗口叫他们闭嘴,还要他们“滚回中国去!”,之后石小琳和她的同伴遭到拉特里奇的殴打至昏迷,脸上严重受伤,眼眶骨被打折,这样涉嫌仇恨犯罪的行为,拉特里奇仅仅被亚利桑那检方以“严重攻击罪”和“攻击罪”起诉。消息传开,引起华人社区强烈不满,美国中华留学生权益促进会百人会代表等团体和个人呼吁亚利桑那当局严惩施暴者,杜绝仇恨犯罪行为。

“仇恨犯罪”在美国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美国联邦和大部分州包括亚利桑那州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仇恨犯罪”的法案。根据《1969年联邦仇恨罪法案》,任何人因为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或者在祖籍国的背景上对其造成伤害、恐吓或骚扰,都可以按仇恨犯罪起诉。这其中包括语言恐吓。

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在言语上有种族歧视的色彩,虽然绝对政治不正确,但还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可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很难定为仇恨犯罪。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关于仇恨犯罪有个典型的案例,佛罗里达州有一名男子购买临近一个非裔家庭的房子,在自己院子里竖起一个十字架并焚烧,对非裔家庭的男孩说:“我不想在这里看到你”。该男子后来因触犯仇恨罪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如果说这名佛州男子还有焚烧十字架这样明显的歧视非裔的行为,2010年加州6名中学生在网上对一名华人学生发出“你去死吧”的威胁语言,北加州高等法院就裁决此类言语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按照《1969年联邦仇恨罪法案》,拉特里奇仅仅是对石小琳的叫骂就已触犯该法的骚扰、恐吓部分,更不用说拉特里奇对石小琳造成的人身伤害。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2015年发布的数据,2014年,近三分之二的仇恨犯罪和种族或宗教有关,其中与种族偏见有关的达47%。拉特里奇对石小琳的叫骂和殴打明显地具有种族仇恨的因素。“滚回中国去”,相信很多来美留学生和华人都听过类似的骂声,但绝大部分情况下除了感到愤怒,都无能为力。问题在于即使对方的种族歧视的语言涉嫌仇恨犯罪,但是发生这样的口角时,几乎没有人来得及或想得到留下证据,而没有证据,检方便很难以“仇恨犯罪”的罪名起诉。石小琳案件,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检方恐怕就只能根据拉特里奇对石小琳的人身伤害以伤害罪起诉拉特里奇。

前不久,著名华人组织百人会发布2016年美中公众态度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美国人对中国有好感,同时有超过70%的美国人认为中国对美国造成严重或潜在的经济和军事威胁。现在中国留学生越来越多,由于中美关系的复杂,美国经济的不景气,政客们的渲染,美国社会的排外情绪逐渐高涨,对华人和中国留学生的歧视和伤害事件也逐渐增多。无怪乎有人说,如果川普上台,就要考虑移民。虽然是戏言,但是反映了很多华人的担忧。石小琳被殴事件,令很多人担忧30多年前,在被日本汽车业冲击的底特律,华裔工程师陈果仁被作为日本人打死的种族仇恨案件会重演。

要防止类似陈果仁事件的种族歧视的案件重演,华人群体应该起来响应上述华人组织的呼吁,要求亚利桑那当局以仇恨犯罪起诉拉特里奇,以制止这类种族仇恨行为的再发生。留学生和华人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在公共场合尽量不要和人发生口角,但一旦有事,例如在遇到有人以种族歧视涉嫌仇恨犯罪时,要及时录取证据,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严惩凶徒。

(2016-06-07刊于美国《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