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夏商西周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形成、发展并走向鼎盛的时期。这个时期,土地所有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财产形态的某些特点。凌驾于众多共同体之上并成为全社会代表的国君,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按逐级分封方式获得田邑的各级贵族是土地的占有者。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农民是土地的使用者,即实际耕作者,而公社则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公田”和定期轮换“私田”的组织管理者。战国之前,存在着“田里不鬻”及“三年一换土易居”的井田制。井田制作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种模式,它的得名与当时排水灌溉需要的沟洫制度有关。在井田上耕作的农民除了耕种份地即“私田”外,还要为奴隶制国家和各级贵族耕种“公田”。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属于古代东方类型,不仅家内奴隶制充分发展,而且家族公社与农村公社两类共同体并存,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有所不同。甲骨文和金文显示,商周社会有不少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如“臣”、“妾”、“仆”、“隶”等。大量的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生产奴隶则主要用于手工业、畜牧业生产及山林川泽开发。商周时代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是“众人”和“庶人”,他们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成员。公社成员中的本族或盟族平民,虽然享有某些政治权利,但就其生存条件和劳动条件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至于被征服族群的原住民或徙民,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实际上接近于奴隶。秦汉以后,奴隶制的残余仍然长期存在。
西周后期,奴隶主贵族内部争田夺地、土地转让的现象时有发生,共同体内农民各家庭之间的贫富分化也在潜滋暗长。铁器的使用和推广,促使生产力迅速提高,私有制的发展成为不可遏止的历史潮流。到春秋战国时期终于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战国时期的列国变法,进一步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在各国取代奴隶制生产关系。
秦汉至明清,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基本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始终占主导地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阶级分别是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与阶级基础。
国有土地存在于整个封建时代,在不同时期强弱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既不占主要地位,也不是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而且常常处在被私有制侵蚀排挤之中。封建国家一般采用屯田制或租佃制方式经营国有土地;也实行过授田制,按一定标准分配部分国有土地。在宋代之前,封建国家曾多次颁行法令,推行限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力图通过由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限制土地的占有、转让、继承,以调控全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其目的并不在于维护土地国有制,而主要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扶植国家赋役的负担者——自耕农。
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在战国时代已经相当普遍,“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是当时的基本生产单位。自耕农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是封建社会数量最多的劳动生产者。“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赋税来源,自耕农经济的繁荣或凋敝,往往成为封建国家盛衰的重要标志。但它并不能决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生产规模细小而分散的自耕农经济,经不起天灾人祸的打击,在封建社会各个时期,都有许多自耕农由于贫困或土地被地主巧取强夺而沦为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
决定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性质的所有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有三:一是土地的传承方式主要是诸子均分而非长子继承,加上土地可以买卖,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易于分散,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占有。二是地主土地的取得,不完全依靠政治权力和等级身份。中国封建社会也有等级制度,也出现过多次以国家名义颁布的按照爵位官职高低占有土地的法令,但自宋代调整土地管理政策之后,官僚地主、贵族地主和庶民地主之间的土地占有已无等级性限制。富者未必是贵者。三是租佃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经济剥削方式,自秦汉至明清始终存在。除个别时段和地区外,租佃农民一般不像西欧领主制下的农民那样被强制固定在土地上。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不论封建租佃关系属于荫附型或契约型,地主对农民虽有超经济强制,农民对地主也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地主对农民并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
唐代以前,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受到封建国家的许多限制,但仍然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唐后期均田制废弛后,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日益频繁,以至于有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说法。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自两税法后由重口税、丁税、户税转向重田税、财产税,正好说明国家财政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有重大关联。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经营方式前后也有若干变化。唐代以前,普遍实行分成租制。从唐朝开始,有些地区出现了定额租。南宋以后,定额租逐渐得到推广。由于地主“夺佃增租”的事件层出不穷,农民阶级进行反抗斗争,到了明清时期,在不少地区出现了永佃制,即地主出卖土地之后,仍由旧的佃户耕种交租,不改变耕作权。在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一般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相对有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的自由。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其耕作权变成了得以长期经营的“田面权”,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则成了“田底权”。当土地转租时,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缴纳小租。永佃制和大小租制的形成,反映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出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初步分离的现象。
与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具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特点。战国时期,商品生产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秦汉到明清,无论是地主经济还是自耕农经济,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都要把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商人资本的活跃,带动了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但以自给性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中出现并萌动着社会转型,但封建经济结构并未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