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发展
在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对中国农业经营形态的多样化进行统一的理论解释后,我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宽松的法律条件、友好的政策环境、大农小农分化和部门与资本下乡的大背景)加入模型进行考虑,对以农业经营形态为内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逻辑与利益分配机制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以揭示其中一以贯之的逻辑并构建一个较为严密的理论框架。
首先,我们来分析农业龙头企业(结构D)发展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明显,这类合作社就是被理论界痛批的“假合作社”(任大鹏、张颖、黄杰,2009;张颖、任大鹏,2010)。该类合作社就是利用当前宽松的法律条件和为了套取政策支持及相关补贴应运而生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其内核,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该农业经营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执行的还是结构D的利益分配机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对这类合作社最形象的描述。这样的合作社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的组成部分,至少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数的相当一部分,而且带动农户面也广,涉及的产业也多。根据上述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解释,这类合作社的内核——农业龙头企业——其实是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及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后所选择的最优经营形态。在本章第二节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该类型存在的劳动监督问题会使其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但是一旦成立了“假合作社”,并内化于农民经纪人或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形态之中,则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一弱势,从而使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继续运行。但是这样一来,原本给兼业小农的政策优惠和各项补贴将被握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农业龙头企业窃取。兼业小农相比过去虽然得到一定的收益,但比起应当得到的则少之又少。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农民合作组织(结构C)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这类合作社应该是真合作社。但是按照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分析,农户分化中的大农资源多,从合作中所获经济收益多,他们有合作愿望且能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往往要比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高,所以大农的联合更容易采用合伙制企业的方式。为什么他们要来组织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呢?如果大农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针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政策优惠,大农则会主动选择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同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支持政策多通过部门下达,部门为了确保其经营性职能的扩展,多数选择和其经营和服务领域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组织合作社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资本下乡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赋予了“统”的层次功能,也乐于支付一定成本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这边的好处,另一方面可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
综上,部门、资本、大农便可以从各自利益出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即政府、部门、资本、大农利益共谋,支付合作成本,使得“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得以实现。此外,《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低门槛、包容性规定(宽松的法律条件)也从侧面推动了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数量的激增。如此,由以大户为主导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便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部门、资本、大农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行联合,联合后利从何来?利润很重要一部分来自盘剥小农的利益。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对小农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形式。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的最初目的是获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因为若实现民主控制,则组织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将在大农和小农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是不符合大农利益的。如此,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社员的购销需求的汇集。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质就是个合伙制企业(亦可以称为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这也就符合上述我们对该类农业经营形态的分析),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进行倒买倒卖。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都是部门和资本;另外,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因为小农没有退出同大农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的选择(要不就是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成本),只能接受大农的盘剥。总之,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从中获利的同时体现了其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公益性目标,资本在赢利的同时获得了扶农的美誉;而带有企业性质的大农一边盘剥小农,一边向政府部门要钱;小农在这个过程中也许分到了一杯羹,但是比起应得的还是少得可怜。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农民经纪人(结构B)的情况,这一农业经营主体是否也可以发展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呢?现实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因剩余权利的对称分布使农民经纪人没有动力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点在现实中可以找到依据——很多小商小贩愿意上门服务(包括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收购等)而与农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形成了竞争。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存在的是产品市场,剩余权利在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是对称分布的,农民经纪人并没有掌握剩余权利的控制权与收益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纪人去组织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打算以此来获得政府支持与相关利润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用农民经纪人自己的话说是“不划算”,因为单单为了成立合作社而去获得农户的信任需要很大的成本。但是如果地方对成立合作社太过随便,则农民经纪人完全可以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农户信息申请成立合作社,这也将构成“假合作社”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宽松的法律条件(门槛很低、成立方便等)、友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支持、条件优惠、部门引导、基层发动等),以及大农、小农分化和部门、资本下乡的大背景(资本、部门、大农、政府形成利益共谋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转型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连接,以此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繁荣”局面。而兼业小农在转型过程中则成为被盘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