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马来西亚刑事法律制度
一 马来西亚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刑法的立法情况
马来西亚现行刑法典是从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议会于1871年制定的刑事法令发展而来。该刑事法令以1860年《印度刑法典》为蓝本,1872年首先在海峡殖民地马六甲和槟榔屿实施。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当局对其作了修正及延伸,最终于1976年3月颁布实施了《马来西亚刑法典》。
作为伊斯兰国家,马来西亚的刑法特别注重社会风尚,将别国认为是道德范畴的内容用刑事法律加以规范,表示出马来西亚的伊斯兰特色。该刑法典自制定以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修订与更新,对预防、惩处犯罪,威慑不良分子,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与繁荣都起了积极作用。
(二)刑法典的结构
《马来西亚刑法典》以章为最大单位,章下设条,条内设项。无论是总则性规定,还是分则性规定,法典任何条文抬头均设置标题,简要揭示或载明该条的主要内容或中心意思。标题之下为条文正文。而在大部分条文正文后,往往还附有“解释”和“举例”。“解释”是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条正文而作的立法解释,“举例”则是为帮助理解和适用法条而依照法条含义所作的正反面的案例列举。
《马来西亚刑法典》共24章。其中总则性规定7章,分别是:“前言”(第1章,共5条);“一般解释”(第2章,共47条);“刑罚”(第3章,共23条,经过修正被删除14条);“一般例外”(第4章,共31条);“教唆”(第5章,共14条)。
分则17章,由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组成,大致按照其侵犯的法益而归入不同的章节。自第5章至第22章依次为:“反国家的犯罪”“有关武装部队的犯罪”“有关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有关公务员的犯罪”“有关藐视公务员合法权利的犯罪”“伪证与违反公众正义的犯罪”“有关货币及政府印花的犯罪”“与度量衡器相关的犯罪”“影响公众卫生、安全、便利、礼仪及道德的犯罪”“有关宗教的犯罪”“侵犯个人身体与生命的犯罪”“侵犯财产罪”“有关证件、货币及银行票据的犯罪”“遗弃罪”“有关婚姻的犯罪”“诽谤罪”,以及“有关刑事恐吓、侮辱及寻衅滋事罪”。第23章是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
二 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效力
1.属地原则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2条规定,在马来西亚境内触犯该法典任何条文而构成犯罪的,不论是否是马来西亚人,均须依照该法典处罚。
2.属人原则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4条规定,任何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公海上任何船只或飞机内,或者在马来西亚境外其他任何地区触犯该法典第6章所规定之罪,即有关反国家的犯罪的,均须适用法典的有关规定。
3.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在马来西亚境外犯罪,而依据法典在法律上可在马来西亚境内审讯的,都必须依据该法典的规定加以处罚,如同该罪行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这一规定实际上蕴含了刑事管辖权的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二)犯罪及其构成
对于“犯罪”一词在法典中采用的是犯罪的形式定义,不同法条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既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包括轻微的违警、反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等行为。而可称为犯罪的行为泛指一切依照法典或其他任何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处罚的行为。由这一定义可见,法典所称犯罪,既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包括轻微的违警、反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等行为。
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除有特别规定外,该法典中所提及的行为,均包括“非法略去之行为”,即不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行。而这两种行为方式并非相互排斥,在同一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部分由作为产生,部分由不作为产生。
此外,《马来西亚刑法典》第3条指出,一个行为既可由一个举动构成,也可由一系列举动构成,一系列的举动不视为数行为,而应是单一行为的构成要素。
(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责任能力,《马来西亚刑法典》作了如下规定:
1.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82条规定,10岁以下儿童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第83条规定,已满10岁不满12岁的儿童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其理解力尚未达到足够成熟去判断其当时所实施行为的性质,不能辨认其行为错误或者是违法的,其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2.心智不健全
行为人因心智不健全而无法知悉行为性质及后果,不能辨认其行为错误或者是违法的,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醉酒
醉酒一般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则属例外,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时,并不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错误的,或不知道他当时在做什么;行为人醉酒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由他人恶意或疏忽行为所致;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因醉酒而神志不清的。
(四)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一行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刑法典未作正面规定,但规定了犯罪成立之排除及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1.合法行为的意外
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犯罪意图或知悉的情况下,以合法方法及合法途径及在适当的关注与留意下实施某一行为,因意外或不幸而发生客观危害结果的情形。
2.错误
行为人因事实上的错误而非法律上的错误,致使其善意地相信其行为为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行为或者在合法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3.缺乏行为可罚性的事由
行为人无意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而实施的行为;或有意致伤18岁以上的人但此用意已获该人明确或暗示的同意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被害人同意冒遭受这种危害结果的风险而实施的行为,均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行为本身即属独立性犯罪的除外。
4.为特定人善意实施的行为
在获得12岁以上的人明确或暗示,且真实的同意下,或获得12岁以下的人或心智不健全者的监护人明确或暗示,且真实的同意下,为这些人的利益而善意地实施有客观危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行为人蓄意致死或企图致死对方;(2)明知其行为可能致他人死亡而仍予以实施,或者自愿严重致伤或企图严重致伤他人,而其目的并非预防死亡、重伤或治疗任何严重疾病或体弱;(3)教唆任何犯罪;(4)行为本身即属独立性犯罪的。
5.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
法官或其他任何人执行有效的法庭判决或庭令的行为,即使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也不构成犯罪。并且只要行为人善意地相信法庭拥有作出该项判决或庭令的司法权力,而不问法庭是否完全合法拥有该项司法权力。
6.善意的传达行为
行为人为他人利益而做善意的传达,因而导致危害受传达者的结果,并非犯罪。
7.被迫行为
行为人因受他人威逼、强迫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所受威逼、胁迫的内容必须严重致使行为人当时合理地担心如果他拒绝必将面临死亡、重伤的危险程度。而且,如果被迫行为属于谋杀罪、叛逆罪,则不得免除刑事责任。
8.轻微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轻微到任何具有正常理智与性情的人都不会申诉的程度,该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五)非典型形态的犯罪
《马来西亚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的非典型形态的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不完整罪和共同犯罪。这里只涉及不完整罪。
不完整罪是指行为虽缺少某些犯罪要件,却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被认为应该以刑罚制止和惩罚,进而被法典总则规定为犯罪。这些犯罪可称为不完整罪,具体包括未遂、教唆和串通。
1.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企图触犯某一犯罪,或者企图为实施某一犯罪而作准备,或者已作出准备行为,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犯罪形态。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23章对犯罪未遂专章作了规定。根据《马来西亚刑法典》的规定,犯罪未遂仍必须治罪,且可对行为人判处不超过该罪既遂所应判处的最长监禁期一半的监禁,以及罚金。但是,对未遂犯的处罚,仅限于被法典分则或其他成文法规定可判处监禁、罚金或两者兼施的犯罪。
2.教唆
犯罪教唆是指行为人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以引诱、怂恿、煽动等方式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协助他人去实施犯罪,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
有关教唆的成立条件及处罚,《马来西亚刑法典》第5章专章作了规定。根据法典的有关规定,教唆成立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作出某一行为就构成犯罪,或明知他人作出某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可资利用而转化为行为人的犯罪,而仍对他人作出该行为进行煽动、串通、蓄意协助;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的行为,教唆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煽动他人实施某一行为,二是联合他人串通实施某一行为,三是蓄意地协助他人实施某一行为,且无论该人是在实施某一行为之前还是正在实施某一行为过程中。受教唆人是否作出所教唆的行为、受教唆人因受教唆而实施的行为最终是否达到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受教唆人有无与教唆人同样的犯罪意图或对某项犯罪事实的明知、受教唆人有无与教唆人策划犯罪等,均不影响教唆的成立。
根据教唆行为的后果和教唆内容的危害程度,对教唆犯的处罚有:受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行为,对教唆人同样要处以刑罚,但适用未遂的规定;受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行为,但是发生的危害后果超出教唆原意的,对教唆人应按实际发生的结果治罪处刑,如同他曾教唆蓄意导致这种危害结果的行为一样;受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行为以外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实施是所教唆行为的可能结果(未必要求必然联系),对教唆人必须按受教唆人实施的行为治罪,如同教唆人曾直接教唆了这一行为的实施一样。但是受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所教唆行为内容毫无牵连关系的除外。
3.刑事串通
刑事串通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协议实施或同意实施非法行为或者犯罪,或协议以非法手段实施某种本身并非犯罪的行为。
对于刑事串通的处罚,视其内容性质而异。如果串通内容是犯罪,则对行为人比照有关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如果串通内容为非法行为或以非法手段实施某种本身并非犯罪的行为,则对刑事串通各方必须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处。
三 刑罚的种类
《马来西亚刑法典》没有专门章节规定刑罚的种类,而是在分则中通过对各种规定犯罪处罚措施加以体现。从法典分则的规定看,刑罚的种类有五种:死刑、终身监禁、监禁、罚金和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