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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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东盟概况

一 东盟的成立

东南亚(Southeast Asia)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地区名称。东盟的全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东盟从孕育到诞生只用了14个月的时间,也正是因为这个契机,当时印尼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也恢复了外交关系。东盟各国之间,包括亚洲各国之间,一方面因为地缘政治背景,另一方面因为国土面积、资源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矛盾与冲突尤其突出,东盟的成立有利于把东南亚各国的政治冲突局限在一个利益圈内,有效解决问题与矛盾。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说:“东盟有机会成立一个和谐的经济集团,让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得以联合起来充分发挥潜力。这方面能取得多少成绩,对于实现地区稳定也就有多少助益”,“东盟经济上强大是这一地区稳定的切实保证,而这一地区的稳定则是我们能强大到足以抵抗各种内外部压力的保证”。参见王泽编译《东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该组织,使东盟由最初成立时的5个成员国扩大到10个成员国。东盟10国总面积444万平方公里,人口5.76亿,是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区域性组织。此外,东盟目前还有一个候选国:东帝汶(2006年7月申请加入);一个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还有11个对话伙伴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美国和巴西。

东盟自成立以来已近半个世纪,在此期间,在维护和促进各成员国相互间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实现地区和平稳定,加快成员国经济增长,提高成员国人民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7年1月,第12届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在2015年建成以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为支柱的东盟共同体。2008年12月,《东盟宪章》生效,明确了建设东盟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性组织,东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东盟的宗旨和目标

东盟的宗旨和目标是本着平等与合作精神,共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为建立一个繁荣、和平的东南亚国家共同体奠定基础,以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将东盟成立的宗旨和目标主要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在上述宗旨和目标的指引下,40多年来,东盟已经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与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一体化的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的合作机制。

三 东盟的组织机构

东盟自成立以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设立组织机构。目前东盟的主要相关组织机构有:

1.首脑会议

首脑会议是东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讨论和确定东盟的基本方针。主席国外长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期1年,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东盟还不定期地举行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

2.外长会议

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由东盟成员国的外长组成,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

3.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4.经济部长会议

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两次会议。

5.其他部长会议

除部长会议以外,东盟还设立包括各国财政、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参见的会议。这些会议不定期地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

6.秘书处

东盟秘书处是东盟的行政总部,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雅加达。

7.专门委员会

包括9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即工业、矿业和能源委员会,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内政和银行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文化和宣传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8.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包括东盟议会联盟、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9.东盟经济顾问委员会会议

东盟经济顾问委员会会议始建于2003年4月,主要任务是促进东盟私人企业家参与东盟的经济合作。

10.东盟投资区理事会

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检查东盟各国所提出的行动计划。

11.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议

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问题。

12.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这是作为与“对话伙伴国”讨论政治、安全问题以及东盟与对话国合作的一个论坛,成立于1999年。它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1个对话伙伴国组成。

13.东盟地区论坛

东盟地区论坛是一个旨在维护本地区的安全,建立相互信任机制,促进本地区各国之间的安全对话与合作的组织。该论坛成立于1994年,目前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3个地区论坛国家及组织(中国、朝鲜、韩国、日本、蒙古、印度、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组成。

14.“10+3”合作机制

这是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由东盟10国和中、日、韩3国领导人出席,在东盟首脑会议结束后举行。在“10+3”合作进程中,外交、财政、经济、农林、旅游和劳动6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已经建立,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合作。会议在东盟外长会议后举行。

15.“10+1”合作机制

与“10+3”合作机制并行的是3个“10+1”合作机制,即东盟与中国、东盟与日本、东盟与韩国合作机制。2003年10月又增加了东盟与印度“10+1”领导人会议。

16.东盟—欧盟部长级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东盟10国和欧盟各国的外长或代表,主要讨论双边关系、地区及世界形势。

17.东盟—美国对话会议

主要讨论双边关系、地区及世界形势。http://www.gxnews.com.cn,访问时间:2006年3月24日10:30。

四 东盟与中国的关系

(一)中国—东盟关系发展历程

东盟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同年7月,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发展,中国于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中国的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至此,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

2004年,温家宝总理出席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出了加强双方合作的十点新倡议。会议期间,双方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

随着互利合作的不断深化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稳步推进,2005年7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双方7000余种商品开始全面降税,贸易额持续增长。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东盟如期全面建成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如期在2010年全面建成。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建成后的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拥有19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接近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4.5万亿美元、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也是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还是发展中国家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该贸易区启动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从之前的9.8%降至0.1%;而东盟6个老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2.8%降到0.6%, 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有90%的商品将于2015年实现零关税。参见崔鹏、庞革平、李赫然《中国—东盟自贸区元旦 平均关税由9.8%降至0.1%》,《人民日报》2009年12月30日。

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纪念峰会上宣布,中方将于2012年在雅加达设立常驻东盟使团。2012年8月6日,杨秀萍女士在雅加达向东盟秘书长素林正式递交了任命书,成为首任中国驻东盟大使。

(二)中国—东盟的法律活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标志着一个合作共赢新时代的到来,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学与法律界互相了解搭建了平台,满足了双方法律交流合作的共同需要。近几年,中国与东盟开展法律交流合作活动取得了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东盟法律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

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往来日趋频繁,给各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我国政府的倡导之下,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了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由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每年定期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为宗旨,围绕《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双向互利为原则,以自由贸易区的经贸合作为重点,面向全球开放。

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投资与商贸活动的保障。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博览会主办方、承办方高瞻远瞩,决定在每年的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以博览会正式系列活动的形式同期举办中国—东盟法律事务论坛。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法律事务论坛举行,确定的宗旨是:围绕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热点问题,通过对该自由贸易区涉及的投资、经贸框架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探讨,增进各方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政策的了解,预防和减少投资、商贸风险与纠纷。至2009年,该论坛共举行6届,每届论坛都确定一个主题进行讨论。论坛不仅能够提升博览会的品位,同时能够增进东盟成员方之间对各自法律制度、规范的了解,进而解决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法律论坛随每届博览会持续举办,最终达到消除成员方贸易壁垒,达成诸如判决、裁定、仲裁等相互承认的共识,促进成员国全面法律服务协作,从而成为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有力保障。经过不懈努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已从区域法律研讨会发展成为一个建立与完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探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流平台,一个企业寻求法律帮助与服务的桥梁,一个各界获知自由贸易区法律、政策、关税减让等与投资及经贸相关的信息披露、操作答疑的窗口,其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获得了海内外各界的共同认知与肯定。

2.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

2005年9月,因考虑到中国—东盟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识到在这些问题上加强法律领域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增进本地区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保障经贸往来和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本地区稳定、繁荣和共同发展的重要性,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会上发表了《南宁宣言》。该论坛旨在促进中国—东盟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发展和丰富,为中国—东盟法学法律界的长期合作创造一个交流平台,增进中国—东盟法学法律界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并推动各国经贸往来。

该论坛的使命为:(1)为中国—东盟间政府界、法学/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一个高层对话平台,增进中国—东盟间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增强本地区法律团体的社会责任感,为促进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作出贡献。(2)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帮助商业团体在寻求增长和进步过程中的共生共赢,创造更多的投资、贸易、就业机会,实现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3)加强中国—东盟地区法律人才培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组织涉及本地区重要议题的法律研究活动,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领域的智力支持。

为完成以上使命,论坛采行的战略为:(1)经常性地举办各种会议,如论坛大会、研讨会、座谈会和讲座,讨论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相关的重大法律议题。(2)与本地区其他机构合作,以促进和强化中国—东盟间各国政府、商业团体和法律团体之间在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3)随时关注本地区出现的可能影响本地区健康发展的各种问题并及时组织活动或开展项目,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策。(4)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的各类研究活动。(5)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立一个研究及培训中心,以提高中国—东盟法学、法律人士的研究和服务能力。http://www.sina.com.cn,访问时间:2005年9月02日14:16。

3.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和密切。在国际商贸活动中,不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迫切需要了解和掌握贸易国的法律法规,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司法界也迫切需要了解和掌握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便为国际商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然而,中国和东盟以及东盟各国之间的司法制度都存在差别,涉及经贸、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都不一致,难免会影响对各种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治环境,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信任和友谊,促进中国与东盟法学、法律界相互了解对方的法律制度,增进中国与东盟在经济、社会与法学、法律领域的密切联系,为中国与东盟全方位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并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构的建立,2007年8月,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建成,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法学、法律界在加强对话、交流与合作上迈出了更坚实的一步。基地揭牌仪式与“首期研修班”开班在中国广西民族大学举行。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作为中国—东盟间政府界、法学、法律界和商业界一个高层对话平台,为加强中国—东盟间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增强本地区法律团体的社会责任感,促进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加强了中国—东盟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起到重要的作用。至2012年,该基地成功举办了6期研修班,授课教师均为中国法学会批准聘请的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盟国家的法律专家;来自东盟10国的政府官员、司法官员、律师等法学、法律界以及企业界人士共同参加了培训。在东盟国家留学深造的许多青年优秀法学、法律精英学成回国,成为推动中国—东盟法学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友好使者”。参见《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在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校友会2012年年会上的致辞》,http://www.mzyfz.com,访问时间:2012年4月1日17:13。

4.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由中国法学会创设,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依托,2010年1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主要开展对中国与东盟法律的系统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为我国实施自贸区的战略提供制度建设的法学理论支撑。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将法学学术和实务结合,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和学习,建设人文基地;积极参与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立法准备活动,组织研究人员参与自由贸易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论证;为实务部门开展实践活动提供研究平台和理论指导,最快最准确地反映中国东盟法律研究的最新成就和进展;组织和参与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高端法律论坛,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开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有关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项目,接受科研院所和企业有关东盟的咨询,组织跨国合作研究;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人才;为国家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律师界提供相关专业培训。参见《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章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