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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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盟基本法律文件

东盟从成立之后,围绕其目标和任务,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较为基本和重要的介绍为以下5个文件。

一 1976年《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976年2月24日,东盟国家政府首脑意识到把各国人民联结在一起的既存历史、地理和文化联系;渴望通过尊重公正、法规和法律以及加强彼此关系中的地区性恢复力来增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TAC)。该条约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共5章20条。目前除了东盟成员国外,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东帝汶、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朝鲜、美国、加拿大、土耳其、欧盟和英国也加入了该条约。中国是于2003年10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七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一)条约的宗旨和原则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该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间人民的持久和平、永远友好和合作,为各国力量的增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作出贡献。

为实现条约的宗旨,该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缔约国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2.每个国家都有维护其民族生存、反对外来干涉、颠覆和强制的权力;

3.互不干涉内政;

4.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

5.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6.在缔约国间进行有效的合作。

(二)友好与合作

根据条约宗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努力发展和加强传统的文化和历史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并且应该真诚地履行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为了加强相互间的了解,缔约国应当为成员国人民之间的接触和交往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如何发展和加强友好、睦邻合作关系,该条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履行的义务:

1.缔约国应当促进在经济、社会、科学和管理方面的积极合作,同时也要为在本地区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积极合作。

2.为了履行上述合作的要求,缔约国应本着平等、互不歧视和互利的原则,多边和双边地作出最大的努力。

3.为了加速建立繁荣与和平的东南亚共同体的基础,缔约国应当开展合作以促进本区域的经济增长。为此,缔约国应该为本国人民的利益更大限度地促进农业和工业生产,扩大贸易,改进经济基础结构。在这一点上,缔约国应该继续探索同其他国家以及本地区以外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开展紧密有效的合作的所有途径。

4.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提高本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缔约国应加强经济合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们应当为经济发展和相互援助而采取适当的地区性战略。

5.缔约国应当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最紧密的合作,并且应当探讨在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管理领域提供便利的培训和研究条件,相互提供援助。

6.缔约国应当努力为促进本区域出现和平、和谐和稳定的局面开展合作。为此,缔约国彼此间应当相互就国际和地区性问题保持定期的接触与磋商,以协调各自的观点、行动和政策。

7.每个缔约国绝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参与对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活动。

8.缔约国应当按照自己的理想和愿望,努力加强各自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方面的国家恢复力,摆脱外来干涉和内部颠覆活动,以保持各自的国家特性。

9.缔约国在努力实现本区域的繁荣和安全方面,应当本着自信、自立、相互尊重、合作和团结的原则以增强地区恢复力,这些原则将奠定在东南亚建立一个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国家共同体的基础。

(三)和平解决争端

合作过程中的争端是难免的,对于如何解决争端,该条约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缔约国致力于防止争端的发生。当直接影响到它们的争端发生时,缔约国应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2.通过地区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为此,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由各缔约国的一个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级委员会来受理已经出现的而且有可能破坏区域和平、和谐的争端或情况。如果争端国家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达成解决,高级委员会可受理这种争端或情况,向有争议的各方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诸如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高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斡旋,或者在争议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调停、调查和调解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高级委员会可以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阻止某一争端或情况的恶化。

另外,不排除在采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程序前主动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端。

(四)非东南亚国家的加入

1987年12月15日和1990年7月25日,东盟外长会议两次修改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

二 1976年《东盟和睦宣言》

1967年《曼谷宣言》声明,东盟的宗旨为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将近10年之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马来西亚总理、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新加坡共和国总理和泰国总理于1976年2月24日签署了《东盟合睦宣言》,该宣言表明了东盟的政治特性和宗旨,即竭力促进和平、进步、繁荣和成员国人民的福利,保证巩固东盟取得的成就,将寻求政治稳定的合作视为东盟的头等大事。

(一)目标和原则

为了寻求政治稳定,东盟合作着重考虑以下目标和原则:

1.每个成员国和东盟的稳定就是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重要贡献。每个成员国决心消除破坏其稳定的威胁,从而加强国家和东盟的适应力。

2.为早日将东南亚建成和平、自由和中立的地区,成员国将个别和集体采取积极措施。

3.消除贫困、饥饿、疾病和文盲。要强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方面,特别要强调促进社会公正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要防范因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灾难而导致减缓成员国的发展步伐。对此,应尽力为遭受不幸的成员国提供救灾援助。

5.成员国在国家和地区发展计划中采取合作行动,尽可能利用东盟地区可以利用的资源,扩大各自经济的互补性。

6.成员国本着东盟团结的精神,只依靠和平的方式解决地区内部的分歧。

7.成员国个别和集体地作出努力,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东南亚国家中创造有利于促进和平合作的条件。

8.成员国以互利关系为基础,依照自决、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大力发展地区同一性意识,竭力创造一个受所有国家尊重并尊重所有国家的强大的东盟共同体。

(二)合作的框架

1.政治合作

(1)必要时召开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2)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3)尽快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地区内部争端;(4)立即考虑采取措施,使“和平、自由和中立的地区”无论在哪里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5)改进东盟机制,加强政治合作;(6)就如何开展司法合作,包括《东盟引渡条约》的可能性进行研究;(7)通过促进看法的一致来加强政治团结,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协调立场,采取共同行动。

2.经济合作

(1)在基本商品,尤其是食品和能源方面进行合作。成员国将根据个体国家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优先供应,以及从成员国出口优先收购的基本商品(尤其是食品和能源)的情况,提供相互援助;成员国还将在该地区个体成员国的基本商品,尤其是食品和能源的生产方面进行合作。

(2)在工业方面进行合作。成员国将合作建立大规模的东盟工业设施,专门满足重要商品的地区需求;利用成员国可利用的材料、有利于增加食品生产、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或节约外汇,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将获得优先权。

(3)在贸易方面进行合作。成员国将在贸易领域进行合作,其目的是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和贸易的增长;改善个体成员国和东盟国家的贸易结构,使之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以及保护和增加它们的外汇收入与储备。经一致同意,成员国在适当的任何时候,可通过多轮谈判,朝着将建立优惠贸易安排作为长期目标的方向前进。成员国通过基本商品,尤其是食品和能源方面以及工业项目的合作,促进成员国之间扩大贸易。通过共同的努力,成员国要改善其原料和制成品在东盟外市场的销路,具体办法是:设法消除这些市场的所有贸易壁垒;开发这些产品的新用途;以及采用联合的方法和行动与地区性集团和单一经济强国打交道。通过努力,成员国还将通过技术领域和生产方法的合作,增加生产,改进出口产品质量和开发新的出口产品,达到出口多样化的目的。

(4)采用联合的方法处理国际商品问题和其他世界经济问题。成员国应采用联合的方法,在联合国和其他相关多边论坛上处理国际商品问题和其他世界经济问题奠定了基础,以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做贡献。成员国还应通过包括调节性库存储备安排在内的商品协议和其他手段,优先稳定和增加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的出口所得。

3.社会合作

(1)在社会发展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是通过扩大有公平报酬的生产性就业机会,改善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人口的福利;(2)支持东盟社会的所有成分,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积极努力参与发展;(3)加强并扩大现有的合作,以应对东盟地区人口增长的难题;(4)在有可能的地方,制定新策略,与适当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5)加强成员国之间及与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防止和根除吸毒与贩毒(麻醉品滥用与非法药品贩运)。

4.文化与信息合作

(1)对东盟、东盟成员国及其国家语言的学习和研究要纳入成员国学校和其他学习机构的课程;(2)要支持东盟的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大众媒体在培育地区同一性和友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要通过国家学术机构的合作,促进东南亚研究。

5.安全合作

根据成员国的相互需要和利益,继续在非东盟的基础上就安全问题进行合作。

三 2003年《东盟和睦宣言二》

2003年10月7日,东盟第九次首脑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与会的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一份在2020年成立类似于欧盟的“东盟共同体”的宣言,标志着东盟政治、经济、安全、社会与文化全面合作进入历史新阶段,并朝地区一体化迈进了一大步。这份文件进一步重申了东盟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与文化合作的宗旨,主要包括“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三个内容。

(一)宣言的宗旨

为了实现充满活力、有凝聚力、有适应力和一体化的东盟共同体框架的构想,《东盟和睦宣言二》特作出如下宣告:

1.为了确保该地区的持久和平、稳定和共同繁荣,将建立一个由三根紧密联结、相互补充的支柱——政治与安全合作、经济合作和社会—文化合作构成的东盟共同体。

2.为了实现开放、充满活力和有适应性的东盟共同体,东盟将继续作出努力,确保成员国及其人民的更加紧密、互利的一体化,并促进地区的和平、稳定、安全、发展和繁荣。

3.在团结、有地区适应力和协调的环境中,东盟将对各成员国内部的新动态作出回应,并将立即有效地应对这样的挑战:将东盟的文化多样性和不同的发展水平转化为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繁荣。

4.东盟将培育共同的价值观,例如讨论政治问题的磋商习惯和愿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分享信息,这些问题包括环境退化、海运安全合作、加强东盟国家的国防合作、开发一系列社会—政治价值观和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长期存在的争端。

5.《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调节国家关系的关键行为准则,是促进这一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外交手段。

6.东盟地区论坛(ARF)将继续是亚太地区加强政治、安全合作的主要论坛,而且是建设该地区稳定的支点。东盟将加强其在东盟地区论坛中进一步推进合作进程的作用,以确保亚太地区的安全。

7.东盟承诺,要深化和拓宽其内部经济的一体化和与世界经济的联系,通过勇敢、实际和统一的战略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

8.东盟将进一步以从“东盟+3”机制中获得的动力为基础,通过更广泛、更深入的多领域合作进一步引发最佳的协同作用。

9.东盟将通过加强贸易和投资联系,通过实施《东盟一体化计划》(IAI)和《东盟一体化路线图》(RIA),抓住在现有计划和与合作伙伴合作的计划中出现的互惠互利的地区一体化机会。

10.东盟将继续培育人道社会的共同体,并促进共有的地区同一性。

(二)东盟安全共同体(ASC)

1.东盟安全共同体的构想是,将东盟的政治与安全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以确保该地区国家在公正、民主和融洽的环境中与其他国家和世界和平共处。东盟安全共同体成员将只依靠和平的方法解决地区内部的分歧,并认为它们的安全与其他成员有极其重要的关联,而且受到地理位置、共同理想和目标的制约。

2.认识到成员国有实施其外交政策和国防计划的主权,考虑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有密切的相互关系,东盟安全共同体赞同的是与《东盟2020年展望》一致的,具有广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内涵的全面安全原则,而不是国防协议、军事同盟或联合外交政策。

3.东盟将继续促进地区团结和合作。成员国将行使其领导国家生活、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4.东盟安全共同体将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的原则,并坚持东盟不相互干涉、一致同意决策、国家与地区的适应力、尊重国家主权、放弃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等原则。

5.海运问题和对海运问题的关注实质上是跨境问题,因此,应该将其看作是地区性问题,并以整体、综合和全面的方式加以解决。东盟成员国间的海事合作将为东盟安全共同体的演进作出贡献。

6.东盟现有的政治手段,例如《和平、自由与中立区宣言》(ZOP-FAN)和《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SEANWFZ)将继续在信任关系建设措施、预防性外交和冲突解决方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7.《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理事会将是东盟安全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体现了东盟和平解决所有分歧、争端和冲突的承诺。

8.东盟安全共同体将为进一步促进广阔的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并将体现东盟以大家都舒服的步调前进的决心。在这方面,东盟地区论坛将继续是地区安全对话的主要论坛,而东盟则是该论坛的主要动力。

9.关于积极促使东盟的朋友和对话伙伴参与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东盟安全共同体是开放和外向的,并将以东盟地区论坛为基础,推动东盟与其朋友和伙伴就地区安全问题进行磋商。

10.东盟安全共同体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东盟机构和机制,着眼于加强国家和地区反击恐怖主义、毒品贩运、人员贩运和其他跨国犯罪的能力;并将努力确保东南亚地区继续没有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将使东盟能够证明它更有资格和责任成为东盟地区论坛的主要动力。

11.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东盟安全共同体将探究如何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地区组织加强合作。

12.东盟将探究创新的方式,以增强其安全并确定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要素:规范的建立、冲突预防、冲突解决办法和冲突后的和平建设。

(三)东盟经济共同体(AEC)

1.东盟经济共同体是《东盟2020年展望》所概述的经济一体化最终目标的实现。这一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一个稳定、繁荣和高度竞争的东盟经济区,在这一区域中,商品、服务、投资自由流动,资本比较自由地流动,经济发展合理,贫困缓解,社会—经济差别缩小。

2.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基础是,东盟成员的兴趣都集中于通过有明确时间性的现有计划和新计划,深化和拓宽经济一体化的努力。

3.东盟经济共同体将把东盟建成一个单一的市场和产品基地,将把作为该地区特征的多样性转化为商业互补机会,使东盟成为全球补给链中更有活力和更牢固的一环。东盟的战略将由东盟一体化和加强东盟的经济竞争力组成。在朝东盟经济共同体迈进的过程中,东盟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创立新机制,制定新措施,加强其现有经济计划的执行,包括《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AFTA)、《东盟关于服务的框架协议》(AFAS)和《东盟投资区计划》(AIA);加快优先领域的地区一体化进程;推动商务人员、熟练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加强东盟的制度机制,包括改善现有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任何经济争端得到迅速和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作为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第一步,东盟将实施成立东盟经济一体化高级特别工作组的建议。

4.为了解决发展分离的问题,通过《东盟一体化计划》和《东盟一体化路线图》加快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经济一体化,共享东盟一体化的利益,使东盟成员国能以统一的步伐前进,东盟经济共同体将确保东盟一体化的深化和拓展,伴随着技术与发展合作同步进行。

5.要实现一个充分一体化的经济共同体,需要实施自由化和合作两方面的措施;需要加强其他领域的合作和一体化行动。这将主要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教育资格的承认;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更加密切的磋商;贸易筹资措施;基础设施和通信的连通性得到加强;开发通过“电子东盟”(e-ASEAN)进行的电子交易;整合全地区的工业,促进地区的原料源;以及加强私营部门的参与。

(四)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ASCC)

1.根据《东盟2020年展望》设定的目标,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构想是:东南亚在合作关系中结合成一个人道社会的共同体。

2.依照1976年《东盟和睦宣言》规定的行动计划,这一共同体将培育以提高弱势群体和农村人口的生活标准为目标的社会发展合作,并将寻求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当地社区成员。

3.东盟将在基本教育和高等教育、培训、科学与技术发展、创造工作机会和社会保护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其劳动人口能适应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并从中受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加强是创造就业机会、缓解贫困、缩小社会—经济差别和确保经济合理增长的关键战略。东盟将继续努力,促进地区人员的流动和专业证书、人才和技能开发的相互承认。

4.东盟将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SARS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并支持联合的地区行动,以增加对可承受医疗服务的享用。当贫困和疾病受到控制,东盟人民得到足够的卫生保健保障时,这一共同体的安全就得到了加强。

5.共同体将培养人才,促进东盟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媒体从业人员的互动,以有助于保护和促进东盟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培育地区同一性,促进人民的东盟意识。

6.这一共同体将强化致力于解决该地区人口增长、失业、环境退化、跨境污染和灾害处理等问题的合作,使共同体成员能充分认识其发展潜力,增强其东盟精神。

四 《关于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

(一)宣言的制定背景

冷战结束后,东南亚各国的安全关系重新组合,南海问题成为东盟国家关心的地区安全问题之一。1992年7月,针对中国当年通过的领海法和与美国克里斯通公司签订万安滩的石油合同,东盟(只有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国)外长在马尼拉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南中国海问题的宣言》(又称《马尼拉宣言》),这是东盟首次在南海问题上进行合作。宣言认为南海的形势关系到地区和平与稳定,呼吁各国保持克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以及拟定《南海行为准则》(COC)等。2002年7月,在文莱召开的第35届东盟外长会上,马来西亚提议将COC标题改为“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东盟外长会议就此达成一致,在重申继续致力于制定和通过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同时,决定先制定法律约束力弱于COC的政治性文件,即《关于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于2002年11月4日正式签署了《关于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

(二)宣言的主要内容

《关于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共有10项条款,为解决南海争端确立了非常清晰的基本准则,两项核心原则:一是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二是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其他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南海争端的解决必须严格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明确提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共同宣示的原则是处理南海区域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包括维护国际及地区间的和平与安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等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南海各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首先要确立互信关系。在解决国际争端过程中,确立互信关系相当重要。国际争端的形成往往是因争端当事方对引起争端之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理解差异,甚至是误解所造成,在这一过程中再掺杂各种相互猜忌、相互敌视的因素,只能造成彼此间裂痕加深、冲突加剧,无益于争端的顺利解决。因此,《宣言》提出的建立互信关系是为解决南海争端明确了方向。《宣言》还进一步明确互信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搭建对话交流平台、保证善待争议区居民和建立通报制度。

3.南海争端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来解决。这里所谓“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是指南海区域的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南海沿海国,实际上就是中国与东盟国家。该项规定是将非南海区域国家排除在南海领土争端谈判主体之外,以防各种国际势力、国际因素不正常介入,从而对南海领土争端的解决形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因为非南海区域国家的介入非但不能促进南海争端的解决,相反会导致南海问题的复杂化,加剧南海区域国家之间的矛盾,成为影响南海问题解决的消极因素。排除非南海国家介入,以屏蔽国际社会某些消极因素是十分必要的。

4.南海争端解决的方式为有关当事方的友好磋商和谈判。尽管在国际实践中,所谓“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和解、国际仲裁、司法解决等,但考虑到南海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和沿海各国的立场,《宣言》主张采取最直接、最具灵活性、最能体现争端各方意志的磋商和谈判的方式,以确保各方利益在自主状态下得到充分的和最好的维护。

5.在解决南海争端之前各方应先冻结占领现状。所谓“冻结占领现状”,并非是指对占领现状的承认或认可,而是阻止南海有关国家继续抢占岛礁的行为,以防南海争端的复杂化和扩大化。《宣言》要求南海有关国家,要自我克制,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复杂化、升级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采取行动占据无人居住的岛屿、海礁、沙洲、珊瑚礁和其他地貌,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端之前,《宣言》要求相关当事方保证加强努力,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找在它们之间建立信任和信任关系的方法,包括:(1)在它们的国防和军事官员之间举行适当的对话并交换看法;(2)确保所有处于危险或陷于不幸的人得到公正和人道的对待;(3)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其他相关当事方通报任何即将发生的事件或联合军事演习;(4)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流相关信息。

6.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南海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国际合作。《宣言》明确规定,合作领域可以涵盖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虽然南海各国基于各种原因在诸多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矛盾,但这并不妨碍和影响各国间在南海区域内开展各类国际合作。加强合作同样有助于南海各国间增进理解、缓和矛盾、抚平裂痕、达成共识,为最终解决争端铺平道路。

五 《东盟宪章》

《东盟宪章》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这是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

(一)《东盟宪章》制定背景

2004年11月,东盟领导人签署《万象行动计划》,正式将制定《东盟宪章》列为东盟的一个目标;2005年12月,东盟领导人签署《吉隆坡宣言》,并指定一个由10人组成的“名人小组”负责为宪章的制定提供建议;2007年1月,东盟领导人确认了“名人小组”提出的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具体建议,同时签署了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宣言,并指定一个由10人组成的“高级别特别小组”负责起草宪章文本;2007年7月,“高级别特别小组”向东盟外长会议提交宪章草案;2007年11月20日,东盟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东盟宪章》。随着时代变迁,东盟面临的任务在发生变化,但东盟各国渴望团结、呼吁和平和力图发展的愿望没有改变。《东盟宪章》的签署是东盟在发展历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把东盟一体化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宪章首次明确写入了建立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就东盟发展的目标、原则、地位以及框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东盟宪章》的主要内容

《东盟宪章》一共十三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东盟的目标

(1)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更进一步地巩固和平的价值导向。(2)大力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合作,提高区域的防御力。(3)保持东南亚作为一个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区域。(4)确保东盟的公民和成员国在尽可能公正、民主和和谐的环境中与世界和平共处。(5)创造一个以稳定、繁荣和高度竞争为基础,可高效、便利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专门性市场和产品基地,实现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流动;商人、专业人士、人才和劳工便利的运转;资本自由流动的综合经济。(6)在东盟内部通过相互的协助和合作减少贫穷,缩小发展的差距。(7)巩固民主、增进好的管理和法治;提升和保护人权和基础性自由,应被视为东盟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8)依据全面的安全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和跨国界的挑衅及时作出回应。(9)加强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地区环境得到保护,自然资源能够维持,文化遗产得到保存,公民能拥有高品质的生活。(10)通过紧密合作的发展教育,加强个人终身学习和提高科学技术,巩固东盟共同体,使东盟公民能够发展人类资源。(11)提供给东盟公民公平的个人发展渠道、社会福利和正义,提高社会福利和个人的谋生能力。(12)加强合作,为东盟公民建立一个安全、可靠、无毒的环境。(13)促进形成一个东方人的东盟,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独立参与并从中获利,加快东盟一体化进程和东盟共同体的建立。(14)通过挖掘更好的不同文化意识和地区性遗产,促进东盟的统一性。(15)保持东盟集中性和积极的形象,体现其在对外关系和合作上的初步操纵实力,并在地区体系结构中展现其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包容性。

2.东盟及其成员国应遵守的原则

《东盟宪章》要求东盟和它的成员国组织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1)尊重所有东盟成员国的独立、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尊严。(2)在推进区域间的和平、安全和繁荣方面拥有共同的承诺和集体责任。(3)放弃攻击性的、威胁性的或是使用暴力以及其他任何违背国际法的行为。(4)依靠和平的纠纷解决方式。(5)不干涉东盟成员国的内部事务。(6)尊重每个成员国组织抵抗外部的干涉、颠覆和胁迫以维护其自由生存的权利。(7)加强在严重影响东盟共同利益问题上的讨论和协商。(8)遵循法律规则、采取好的治理方式、民主原则和合宪政府。(9)尊重基本自由,推进人权的保护和社会正义。(10)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法。(11)不参加被任何东盟成员国或非东盟成员国以及任何非东盟成员国组织的行动者劝导的威胁东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活动。(12)尊重东盟人民的不同文化、语言和宗教信仰,同时强调他们在异中求同精神中的共同价值。(13)保持东盟在对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联系的集中性,保持积极参与的、开放的、包容的和无歧视的状态。(14)坚持多边贸易规则和以东盟规则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为了在以市场为驱动力的经济中有效完成经济目标并且逐渐减少直至消除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所有障碍。

3.东盟的法律地位

《东盟宪章》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赋予东盟法人地位。东盟原先只是一个国家间的松散联合体,是准国际组织,并非一个联盟。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章程,没有规范的决策和约束机制。《东盟宪章》使得东盟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在国际舞台上,可以单独签署条约,并就国际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4.东盟的组织架构

《东盟宪章》规定的主要组织机构是:(1)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峰会)。东盟首脑会议为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东盟成员国领导人在峰会上决定有关东盟一体化的关键问题,决定发生紧急事态时东盟应采取的措施,任命东盟秘书长。(2)东盟协调理事会。东盟协调理事会由东盟各国外长组成,每年举行至少两次会议。(3)东盟共同体理事会。东盟共同体理事会由政治安全理事会、经济理事会和社会与文化共同理事会组成。每个成员国必须派出本国代表出席东盟共同体理事会会议。(4)东盟人权机构。依据《东盟宪章》关于促进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和原则,东盟设立东盟人权机构,致力于改进本地区人权状况。

5.《东盟宪章》的生效与修改

根据《东盟宪章》的规定,成员国领导人签署该文件后,各个成员国需要根据各自的法定程序批准这一文件。批准的文本需要存放在东盟秘书长处。自最后一个成员国提交批准文本30日后,《东盟宪章》即可生效。《东盟宪章》于2008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宪章》规定宪章实施5年后,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审议和修订。成员国都有资格对修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修订的内容需经东盟领导人会议“一致通过”,并交由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法定程序批准。批准后的修订内容自最后一个成员国递交批准文本30日后生效。

6.其他

《东盟宪章》将英文定为东盟的工作语言,并规定每年8月8日为“东盟日”,并对东盟旗帜、徽章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