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关键概念的阐释
1.3.1 志愿者
志愿者(volunteer)又称志愿工作者,通常是指不为追求物质报酬,出于自由意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帮助别人的人。志愿者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对于这一概念在学术讨论与实践应用中具有不同的释义。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香港称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志愿者是指不为追求物质或利益,而主动奉献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去帮助别人的人,为推动社会发展与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中国共青团中央于2006年制定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做出了包容性很强的界定: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或志工)是指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精力、专长、技能等,自愿去帮助社会及他人为其提供服务的人。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根据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具体来说,志愿者是指自愿参加相关公益组织,在自身能力或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不为追求各类物质利益及不求回报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并运用社会资源,为了帮助有一定困难的群体或个人,志愿贡献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开展符合现实需要的公益性的服务活动,并掌握一定技能和专业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志愿者行动的出现可以说是自古有之,远古时代的赠医施药可被视为一种志愿者行动的雏形。西方志愿者制度的确立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主义的抬头,而志愿者起源的重要概念基于罗马时代的博爱精神和基督教的宗教责任及救赎观念,透过义务工作表现出人性的爱及弘扬宗教的善性。而现代社会中的志愿服务或志愿者行动,是弥补政府与市场体制的不足,为一些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动。
本研究在使用“志愿者”一词时,亦与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志愿精神等同用。亦即志愿者发挥作用依靠“志愿者组织”,从事服务被称为“志愿服务”,所秉持的精神为“志愿精神”。
1.3.2 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志愿者组成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是否依法登记注册分为正式的志愿者组织和非正式的志愿者组织。正式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在政府部门有一定备案的志愿者组织。非正式的志愿者组织是指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在政府部门也没有备案的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的目的不是物质利益的追求,虽然它可以创造利润,但获得的利益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参与者中进行分配。同时,志愿者组织还具有自愿性、公益性和社会性,它在参与组织的服务活动和管理中都表现为志愿行为,并且指向的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1.3.3 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vol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基于帮助他人的动机,而自愿、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知识、技术、技能等,以造福他人、提升个人精神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的行为。它源于慈善,但它提供的主要是非金钱的帮助。志愿服务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特征。
志愿服务活动自古以来即存在于人类社会,原始部落与农业社会的慈善、博爱、利他的互助活动与现代的志愿服务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凡是一个人本着济世救人的胸怀、舍己助人的意愿,贡献自身的经验、时间、技术、劳动、心智等而不求报酬,只表达对同胞的关怀,满足他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支持,这些活动皆可视为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人群,意愿贡献时间、才能,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而未接受服务报酬。同时,志愿者本着自我意愿与乐趣,基于自发与自觉的动机,为协助他人解决生活困境,为社会的公益活动,为社区的和谐生活创造美好的环境,不求名利,积极参与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爱心服务活动,以获得自己心灵满足与精神快乐。现代志愿服务是推动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社会教育、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社区发展与人权运动的重要先驱。
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中能够改善人们之间的友善关系,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并凸显出积极的社会效益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及政府的重视与社会的认同。目前,许多国家的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规范、运行有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国际影响的运作机制。各个国家通过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进行公民文化的教育、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维护社会稳定。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几乎家喻户晓。志愿服务意识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把社会公众普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变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一种自觉行为。国外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专项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和专业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公益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和社区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其发展呈现出五种趋势:一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二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政府化方向发展;三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机制化方向发展;四是志愿服务活动向全民化方向发展;五是志愿服务活动向社区化方向发展。
1.3.4 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Volunteerism)是基于自觉的一种行为,在自愿的前提下,不以追求物质利益而积极参与关爱社会、关爱他人,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社会服务的行动中,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服务的一种重要的信念,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和建设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
关于志愿者精神,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明确提出:“志愿者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精神是联合国精神的最终体现。”这里明确提出了志愿精神的内涵与本质,揭示了志愿精神应有的价值,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表明了人们对志愿者服务的赞美和期待。
奉献
奉献:“奉”,即“捧”,意思是“给、献给”; “献”,原意为“献祭”,指“把实物或意见等恭敬庄严地送给集体或尊敬的人”。奉献,就是“恭敬的交付,呈献”,即不图利益和回报地付出。这种奉献精神是崇高的,它是志愿服务精神的核心精髓。志愿者在不为报酬、不为名利、不为利益的情况下参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活动,这些都展现着崇高的奉献意识与精神。
友爱
友爱是指没有国度、民族、性别和年龄等差别的限制,彼此以“朋友”“伙伴”相称,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帮助和志趣相近的人际关系双方或多方,在相互交际过程中自然流露出的亲切的情感。志愿精神倡导与人为善、欣赏他人、有爱无碍、平等尊重,这就是友爱精神。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一种没有文化差异,不分种族、政治及宗教信仰,无论高低贵贱的平等之爱,它让社会充满相互信任的阳光般的温暖。
互助
人类社会中跨越种族、国籍的国际互助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的认同。志愿服务所具有的志愿精神是深刻的,它提倡“关爱他人、助人自助”。志愿者在凭借自己的劳动、智慧、爱心在帮助他人,开展各类服务活动时,为了使那些处于困难或危机的人们尽快摆脱处境,他们以真诚、友爱的精神唤醒人们内心的善良和仁爱,使他们付出的真心,能够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树生活的目标。受助者获得了帮助后,也将投入到关爱社会、帮扶他人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这里蕴含着丰富的志愿者“互助”的精神。
进步
指人或者事物向上或向前发展。引申为适合时代要求,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志愿者通过参加志愿组织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共同的服务中体验助人的价值,也获得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具有特殊的成功心态。尤其是青年一代,在参加志愿服务中,获得了在职业中难以得到的“非正式组织”成功感;有利于培养自信、自尊心理,敢于参与社会事务,在参与中不断得到进步,同时也在不断地促进社会的进步。正是这种精神在不断促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之境的实现。
1.3.5 可持续发展
所谓“可持续发展”亦称永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原意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最初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提出,这次会议聚集了全球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自此以后,各国致力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意,涵盖范围包括国际、区域、地方及特定界别的层面,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类对发展的认识深化的重要标志。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关于人类未来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就是要在“不损害未来一代需求的前提下,满足当前一代人的需求”。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报告分析提出,过去我们关心更多的一直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已经感受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保持资源和环境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三方面的内容。
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是针对目前志愿服务发展的阶段化、运动化趋势而言,当前大多数志愿组织及志愿服务工作的基本做法是上级下达任务,下级接受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其中缺少协调和沟通,缺乏宣传和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不足,这种以任务为中心而并非志愿者活动为中心,与志愿者的需求相脱节。可持续发展,最初来自并运用于经济、生态和社会等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环境、生活等各方面协调“发展”。志愿服务的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可持续是志愿服务发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志愿服务发展的目标和行动,必须有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同、广泛参与、全力支持。志愿者及志愿服务本身是一种自发的、无私的、奉献的过程,是一种纯精神层面的指导行为,也是自觉自愿的过程,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纯粹的组织任务行为,就不能保证志愿服务本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持续性。
从目前中国志愿服务的现状看,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对志愿精神缺乏深刻的理解与认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缺乏自愿性与自主性,影响志愿服务持续性发展;志愿服务培训制度缺乏系统化。在志愿服务实践过程中,志愿者的培训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系统化;志愿服务实施缺乏规范化与持久性。中国的志愿服务活动起步较晚,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建设也不健全,与志愿者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少,这些均成为制约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困境。现实中一些大型的赛事志愿活动、事前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层层选拔、集中培训、声势浩大,赛会一结束,便销声匿迹,志愿者服务也就告一段落;还有学雷锋活动也依然如此,每年到了3月5日,都会涌现出大批学雷锋志愿者走上街头做好事。但持续的时间不长,短暂的喧嚣很快归于平寂,于是有了“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这样的说法。曾经鼓舞和激励几代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带给我们的是真实的感动还是一种形式主义,不能使雷锋精神沦落为纪念日里才呈现出来的“节目”;另外,还有当前我国志愿服务领域比较集中的,主要以扶助弱势与公益事业为主,具体包括“一助一结对服务计划”“扶贫接力计划”“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保护母亲河绿色行动营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一大批具有品牌效应的重点服务项目。近年来,还拓展了援外志愿服务项目,实现了志愿服务“走出去”的战略目标,继续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和工作品牌。但这些服务项目得到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建立一些相应的机制,依托各类志愿服务阵地孵化培育一批社会自组织,全面提升社会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形成一批立足民生、服务民生的志愿服务项目。可持续发展要从政府培育、社会认同、志愿组织及志愿者等几个方面进行制度与机制的建设,方能对公共服务体系起到补充、整合和协调的作用,具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项目运作建设、品牌建设等整个管理体制要做制度性的设计。
社会建设进程中政府培育志愿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要界定好对志愿组织的权利界限和管理界限,政府虽然不去直接运作志愿组织,但必须通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整合社会资源,强化专业训练,鼓励和引导志愿组织去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可持续发展。
因此,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志愿服务法制化机制,建立可持续的管理服务机制。也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设施,如志愿服务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档案与服务对象档案,通过“一助一结对”的方式建立起有效的服务机制;具有一支自愿奉献精神的稳定队伍,建立相应规范的招募、培训、激励、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运行与管理的机制,形成志愿组织总队-分队-站-基地-志愿者之家-阵地建设等不同的组织结构,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建设,具有健全的志愿服务活动阵地、办公用房、配套设施、器材等;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和证件,注册登记工作要与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注册志愿者的应有作用。充分运用可持续机制服务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会议、展会、赛事、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等有利契机,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工程建设,多方凝聚广大志愿服务团队力量,努力实现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可持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