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 本书内容简介
本书系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创新基地法学招标项目“港澳与内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本书主要从港澳与内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依据及其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出发,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理论。从内容和范围来看,这些论文主要研究的是港澳与内地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解析了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CEPA与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先行先试”的政策意义与作用等法律理论问题;对CEPA补充协议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标准、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发生的民商事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还结合《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合作方案,对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可能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个案研讨。
二 内容与方法的特色
在内容上,本书各部分内容联系紧密,逻辑性强;整体内容完整性与创造性并存,理论性与实践性兼顾。作者紧紧围绕港澳与内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中心,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针对港澳与内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法学理论方面的探讨:探讨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关系,与《规划纲要》《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实行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行性及其法律性质等。第二,针对港澳与内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些具体领域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探讨了CEPA补充协议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标准、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发生的民商事争端的解决途径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下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等法律实务问题;并结合《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合作方案,对粤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法律服务合作、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处理企业欠薪的合作、广东建立港商独资医院的法律可行性等具体问题,进行个案研讨。这些研究对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规范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以及推进我国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规范和制度上探讨解决方法,对丰富我国在处理区域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难题、积累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早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方法上,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等论证方法以及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法。例如,在界定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依据时,运用了历史考察法和文义解释法;在分析欧盟、北美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在阐明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与调整问题时,采用了“基本理论—对象特征—定性分类”的三段式推理方法,即演绎推理法;在揭示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的缺陷时,根据香港工业贸易署及有关政府认可机构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的统计数据总结出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整体使用率偏低,出口商未能有效利用CEPA提供的优惠的结论,即归纳推理法;在从法哲学的视角研究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协调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问题时,通过梳理东西方关于区域经济协调治理与知识产权法哲学之间的辩证关系理论,提出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协调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路径,采用的是辩证衡量、比较利弊得失的推理方法,即辩证推理法。
三 本书的建树与创新
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以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和履行CEPA协议为现实基础而在理论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的新模式。提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对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的一次提升,是对CEPA协议向纵深发展的一次大力推进,它并非一个简单的提法上的变化,它的实施必将大力推进内地与港澳合作深入而迅速发展。该理论是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以CEPA协议为基础,以最大限度消除内地与港澳因制度差异及行政区划分立对经济发展形成的制约为目的,力促形成内地与港澳人流、物流和资金流自由往来的全新理论,从而在客观上不仅令本项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令本项目的研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者不得不研究前人没有遇到过的问题,讨论他人没有涉及的领域,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论题的某些创新。本书涉及新的研究领域,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以消除内地与港澳之间在经济交往方面的制度障碍为途径,最终实现三地之间在经济管理制度上的统一,以此促进三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升对外的竞争实力。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关注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行性以及三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应采用的具体模式问题,就三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成果实不多见。然而,由于“内地”是在涉港澳台问题的特定情境下使用的特殊概念,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专门的实体政府机构,在对外关系中没有意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一级地方政府,也是世贸组织的成员。三地的上述特殊身份令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别于此前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类型,从而令此种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其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可能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途径等。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目前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本书结合新情况,涉足新领域,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第二,观点的某些创新。CEPA协议的目标是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协议双方每年都会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制定新的补充协议,不断扩大两地合作领域,减少贸易、投资等商贸领域的制度障碍。尽管如此,CEPA协议也只是加强了协议双方的经贸往来,从合作双方开放的领域及开放的程度来看,CEPA协议还远远达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构想已经远远超出内地与香港、澳门缔结CEPA协议的基本目标,是在加强三地经济合作、提升三地经济实力方面的又一理论创新。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在“一国四席”的背景下,建立WTO框架下的三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史无前例的创新。虽同属一国范围,但因三地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在WTO框架下分析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寻找解决办法的研究本身就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在学术观点上具有显著的创新性。
第三,方法的某些创新。本书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同时采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式,力求使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学术价值方面,在理论上提出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对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的一次提升,是对CEPA协议向纵深发展的一次大力推进,它并非一个简单的提法上的变化,它的实施必将大力推进内地与港澳合作深入而迅速发展。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是要以消除三地之间在经济交往方面的制度障碍为途径,甚至在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起到推进作用,最终实现三地之间在经济、管理制度上的统一,以此促进三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升对外的竞争力。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关注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行性以及三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应采用的具体模式问题,就三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对三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不仅可以丰富国内法、国际法乃至国际关系理论,而且会丰富区域经济合作的新的范例和新模式,就如同“一国两制”开创了国家制度的先河一样,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将由于三地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而开创国际组织内协调国内关系的先河,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
应用价值方面,本书主要是对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综合性研究、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并重,更侧重于应用性研究。研究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对于推动CEPA协议及深化粤港澳合作的全面实施、规范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以及推动我国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可帮助政府从法律规范和制度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早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 不足和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书的研究成果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面临的障碍和问题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三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构建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完善。作者将在今后的研究中着重对上述不足方面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以《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实施状况作为研究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通过关注其实施效果,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客观分析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在广泛收集相关的案例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需求,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