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本研究所讨论的议题归属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治理领域。西方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对“自组织治理何以表现出绩效差异”的研究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进行了讨论,这些研究聚焦于森林资源、灌溉系统、地下水资源、渔业资源等领域,试图回答“为什么有的自组织治理是成功的,有的则失败”这一困惑,研究者分别从资源的物理特征,资源使用者的团体规模、经济收入差异、贡献差异,社会文化差异等维度来验证不同变量对自组织治理的影响,并将这些变量总结为团体异质性(Group Heterogeneity)。“团体异质性”是一个不断受到争议的概念,但这些研究得出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如果资源使用者存在对资源状况的共同看法、维持必要的信任,并能够自主地制定治理规则,那么团体克服内部差异、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很多。也就是说,团体的成员可以来自不同的背景、具有不同的经济收入,但是如果团体具有共享的道义责任和道德标准,那么集体行动就可能出现。这种共同的道义责任和道德标准可以来自宗族、种族、血缘、信仰等非正式的因素,这些都是维系中国农村的重要因素,蔡晓莉将这种具有共享的道义责任和道德标准的团体称之为关联性团体(Solidary Groups)。中国农村灌溉治理提供了检验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关系的自然实验室。在乡村灌溉治理中,存在正式的基层治理组织——村委会、用水户协会和非正式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等多个行动者,他们共同影响灌溉管理,塑造了灌溉者团体的特点,使其演变为不同类型的灌溉团体,并产生不同的自治绩效。
本研究聚焦于中国背景下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关系的讨论,具有两个方面的研究意义。一方面,现有对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的研究多数基于西方的民主制度背景,较少讨论威权体系下的自组织治理,中国的灌溉自组织治理是在国家威权体系下的自治,灌溉自治处于国家力量和乡村力量的张力之中。本研究以中国农村灌溉自治为研究对象,讨论威权体系下团体类型与自组织治理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增进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对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的研究。另一方面,自组织治理是中国农田水利治理的主要模式,探究影响自治绩效的关键因素能在实践上指导灌溉管理。本研究从团体特征的角度回答灌溉自组织治理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描述三个灌溉自组织治理情况,并解释影响灌溉自治绩效的原因,本研究的政策意义在于为小型农田水利的有效治理提供理论建议。
本研究属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领域的讨论,对该领域研究的知识推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阐述团体特征与自组织之间的关系,突破异质性团体与同质性团体的二维分类方法,提出更加契合中国情景下的三种自治团体类型。已有的研究,虽然认同团体特征对自治治理绩效的影响,但尚未清晰证明同质性、异质性与自治的关系,本研究通过三个灌溉系统的讨论解答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的争论,并整合团体特征的相关变量,提出更有解释力的三种灌溉团体类型。第二,建构以道德问责为核心的自组织治理集体行动模型。在公共池塘资源的自治理论中,团体精英或团体成员受到非正式规范的约束,使其遵守规则,这些共同规范对行动者产生道德问责,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道德问责是有别于民主问责的非正式问责,在民主问责失效的自组织治理中,道德声望发挥问责作用。以道德问责为核心的集体行动模型推进了自组织治理在理论建构上的发展。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点:第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本研究以多案例的定性研究方法,弥补单案例研究的局限性。在已有的小规模灌溉系统研究中,多数研究采用单案例分析方法,虽然能深入地描述案例,但无法解释多种灌溉自治情况,本研究以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灌溉系统进行分析,采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 IAD)翔实地呈现案例,更准确地解释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自治模式。第二,研究思路上的创新。本研究将自组织治理分为自发性自治和行政引导性自治两种类型,分别对这两种类型中的团体特征进行讨论,并且此种分类方法契合中国背景下的灌溉管理。因为在中国情境下,农村公共事务自治受到国家力量和乡村社会的共同影响,这两种自治类型能更好地解释威权体系下的自治。第三,研究结论上的创新。本研究在理论上推进了对团体同质性与异质性的讨论,基于灌溉团体特征的总体情况,概括出三类灌溉团体(灌溉共同体、关联性灌溉团体和分裂化灌溉团体),分别解释这三种灌溉团体与自组织治理的关系,这三种团体类型突破了同质性团体和异质性团体的二分法,更好地解释了团体特征与自组织治理的关系。本研究构建以道德问责为核心的自愿性集体行动理论模型,提出“道德问责”这一概念,推进了自组织治理理论的知识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