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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他做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实施),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为此,良法和实施是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西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思想也源于此。本章认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主要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良法,即环境立法;另一个是实施,即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执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活动,是国家机关将环境法中抽象的规定具化成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环境司法是国家审判机关使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是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一环。三者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环境执法由环境立法的特点所决定,环境司法需要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判决依据;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均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环境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