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学术史回顾
虽然主要关注县级政务运行机制,但县级官员的职掌、迁转等相关研究成果,仍能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观点,是进一步推进县政研究的基石。同时,由于研究视角和关注重点的不同,与唐代县政相关的唐代地方行政研究、基层组织研究、中央地方关系研究等都在不同层面与本书的研究有关,往往可以提供帮助和启示。另外,五代和北宋时期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探讨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亦有帮助。因此,本节围绕着研究的中心问题,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学术史回顾。个别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将在正文行文中回顾和介绍,此处不单独列出。
(一)关于唐代县令、佐官的研究
职官研究是制度史研究中最基本和常见的研究模式,前人在唐代县令和县佐研究方面已有不少成果。较早研究唐代县令的文章是王寿南《论唐代的县令》,文中对唐代县的等级、县令的品级和职掌、选任等问题均有论述,并考察了县令迁转与政风的关系。张荣芳《唐京兆府领京畿县令之分析》统计了曾任京畿县令的人次,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职掌、选任、迁转途径等问题。作者以这种统计模式对迁转途径进行分析,这也成为以后许多文章效仿的研究方法。砺波护《唐代的县尉》通过对唐人制诰、厅壁记的研究,指出唐代上县如有两名县尉,一般是一人掌功、仓、户,另一人掌兵、法、工,不过并不绝对,下县则一名县尉承担全部公务,并探讨了县尉作为“捕贼官”的工作职能。他同时论述了县尉在官员升迁系统中的地位,认为在唐代,县尉是官员迁转的重要职位,而宋代这一环则由县令代替。这一点为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唐宋之间县政的变化提供了很好的视角。黄修明《唐代县令考论》从基本史料出发,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唐代县令的品阶、职掌、选任、任期、考课、升迁等诸方面问题。文章贵在全面,但是对唐代前期、后期县令职掌、选任等各方面的差异没有关注,细节研究也稍欠缺。刘后滨《论唐代县令的选授》重点分析了县令的职掌、出身、选授等问题。文章认为县令选授的道德要求普遍高于文化素质,担任县令者的出身则以非清流为主。而中晚唐以来,对县令的文化素质的要求日渐提高,县令中明经出身者的比例增多,县令选授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将县令选授放在整个文官铨选体系中进行考察,并关注唐代中期以来县令职掌、选任的变化发展是该文的独特之处。
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和《唐代中层文官》两书中各有一章研究了唐代的县尉与唐代的县令,在叙述方式、研究视角方面均试图摆脱制度史研究枯燥无味的传统模式,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但是整体来看不够深入,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职官研究框架。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一书及其相关论文集中研究了唐代县级政权中的各类官吏,对前人着墨不多的县丞、县主簿均有比较系统的研究。除了县官的出身、职掌、迁转途径等关注较多的话题外,作者还探讨了唐后期县丞、主簿等的废置和原因,县官兼任、出差对县政的影响等以前为人所忽视的议题,对唐代县官的研究有所推进。但是对县级官员的研究并没有突破迁转途径的分析模式,对唐代后期官员变动现象原因的挖掘也还不够深入。
另有多篇学位论文均以唐代的县官为研究对象,在资料的收集与一些细节问题的研究上各篇论文均有优长,但是研究模式基本仍是从出身、职掌、迁转等方面入手,没有寻找到更加新颖的研究路径。
毋庸置疑,以事为中心着眼于政务运行的研究方法离不开以职官为中心的传统制度史研究模式。近些年来,关于唐代中央政治体制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无疑是以前人扎实可信的中央职官制度的研究为基础的。而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的研究本身就比较薄弱,在具体职官研究方面仍有不少空白,对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更有待展开。这些年对唐代县级体制和县级官员的研究日益增多,说明地方和基层制度正在受到以往所没有的重视,而众多的研究成果则是本书力图进行县级政务运行和体制变迁研究的基石。
(二)关于唐代县级行政体制的研究
对于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和县级体制的研究亦有一些成果,其中不少观点值得参考和吸收。较早时期通论性质的著作和论文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对今人研究助益不大,因此不拟一一展开介绍。就地方行政制度而言,严耕望的《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虽然没有最终进行到隋唐部分,但是对南北县级政权均有研究,是考察隋唐以来县制渊源很好的参考著作。其对唐代府州僚佐和使府幕僚的研究和相关结论,于今人的研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张建彬《唐代县级行政研究》是第一篇比较系统的以唐代县级行政为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三大部分的框架中:第一部分作者主要研究了县级官员;第二部分论述了唐代县级政权的各项基本职能,包括经济职能、司法职能、礼仪教化职能、水利建设职能等方面;第三部分分析了县级政权的非制度化趋势,主要是县典胥吏对县级行政的把持、外来势力对县级行政的干扰、县司品官管理权的实际下移三个方面。文章将县级政权的职能与县官的职掌分开看待,没有将县令的职掌与县作为地方机构的职能等同起来,这一点很有意义。但是对县级职能的论述比较平面,对唐前期后期县级体制的区别也没有着重讨论,其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一书将相关的吐鲁番文书按照西州都督府及其各曹司、县司与基层单位以及军事组织系统等进行了归类排比,又将其置于具体的政务运作诸环节中。通过研究指出西州诸县有司户、司法二曹,与史籍记载吻合;另外还通过对出土文书和一般史料的考察,指出西州诸县、敦煌县和内地畿县以下的县还有史籍无载的司兵机构,说明现实与制度规定是有差距的。作者还讨论了县尉分判诸司以及县诸司佐史的工作,填补了县诸司佐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虽然全书以西州为讨论对象,但是有助于我们很好地理解唐代县级政权的运作情况。另外,该书及作者其他相关文章对吐鲁番文书中西州各级官吏的研究,为利用文书研究西州的州县政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
李锦绣在《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一书《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中探讨了唐代后期官制的变化,其中许多观点很有启发性。比如对唐后期四等官制解体、勾检制度变革的论述,关于通判官的消失、通判官个别专知化的发展趋势的研究,虽不是针对县级行政体制而发,但同样适用于观察和解释唐后期县级政务运作方式的诸多变化。结合作者在《唐代财政史稿》中对唐后期州县财务行政差遣化、分务化的研究,其成果填补了很多唐代后期州县行政研究中的空白,也激发了关于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许多思考。
夏炎《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从州级政权参与县级官员的选任、考课、监察三方面入手,考察了唐代的州县关系。文章认为唐代后期藩镇崛起后,州级政权的考课、监察等权力受到了观察、节度使权力的冲击,破坏了州县间正常的行政关系。虽然文章主要立足于州进行讨论,但从州县关系角度入手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研究以往几乎不见,在研究县级政权问题方面值得借鉴。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通过对新获《唐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为安门等事》文书的解读,探讨了关文的成立及行用,并研究了关文所反映的录事司与各曹之间的关系,对于县衙各司之间关文的使用情况也有所涉及。文章通过对文书的研究加深了对唐代地方政府运行机制的认识,从研究方法和具体成果上都值得借鉴。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夏炎《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虽然以研究州级政权为主,不过其间涉及州县官吏、州县关系的研究,对于观察县级官府亦有借鉴作用。
对唐代县级行政体制的考察总体上看还是比较薄弱的,而且没有找出一个提纲挈领性质的线索和脉络,不过随着对唐代中央地方关系和州级政权研究的深入,关于县级行政体制的许多问题正在进一步推进当中。对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明显更为不足,对动态的政务运行的研究和前后期变化的研究尤其缺乏,而且研究不够细化,没有突出地区差别,这些问题都是以后的研究应当关注和探讨的。
(三)关于唐代乡里—乡村组织的研究
唐代乡里组织与县级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县级政务不能忽视乡里制度、乡村组织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关于唐代基层组织和地方社会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这为我们讨论基层与县级政权的政务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下面择其大要进行回顾。唐代乡里之间的关系,一度是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与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的发展密切相关。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一文是利用文书研究乡里制度的典范。文章在考订乡名的基础上,研究了各时期敦煌县乡里制的特点,指出归义军时期乡作为基层政权的实体,权力大为扩充,里正任务随之减轻。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能地位》一文研究了唐代乡政权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唐朝实施的农村基层统治形式是由乡及其所属的里相结合的两级制。唐代乡长官是一个乡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范围有:主管该乡籍帐的编制和申报,处理均田土地的收授等事宜,督促征敛赋税、差科、义仓粟,协助司法,调解民事纠纷,参加重大典礼,荐留官吏、协办乡学等。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一文认为,唐代的乡里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执行机构,而且是政府制定种种经济政策的依据和出发点。唐代敦煌的乡里,处理民政事务的职责较轻,但是在“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几个主要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推动了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两文在乡里关系上,都认为乡是里的上级机构,乡是实体建制,乡级官员具有实质性的职能和作用。张广达在《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一文中专有一节考察唐在西州建立的乡里、邻保、坊。文章通过对吐鲁番文书的研究,辑出了所见的西州乡和里的名称,论证了乡里制在西州的实施,并指出唐代有些时期乡级职能由里正行使。里正地位十分重要,没有他们,唐朝不可能将律令制下的具体措施切切实实地推行于西州地区;强调里正是乡里政权的实际负责人,县以下是里正在管理。李锦绣从财政方面考察,结合出土文书和文献,证明唐代乡与里不是两级制,乡的财务行政不是由乡长完成,而是由里正执行。其不同意赵吕甫所说的乡里两级制。书中指出,籍帐的编制与申报,征收赋税等与财政经济有关的事务都是里正负责,而不是乡长负责。总的来看,虽然对唐代乡级政权是否实体存在的意见仍不统一,但基本上,就唐代前期的情况来看,现在学者们大多同意乡里制不是行政上的两级制,县以下是由里正实际负责而非乡长,乡级政权并没有实际行政权。
相继出版的几部研究唐代乡里村坊制度的论著,研究视角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基层组织方面,关注点由唐代前期的乡里转变为后期的乡村,流行将乡里—乡村组织放入国家与社会的大视角下进行考察。具体研究方面,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一书及相关论文讨论唐宋的乡村控制问题,从城乡分离、乡官制到户役制的变化、乡职人员分析等方面考察唐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则从“富民社会”的视角解释唐宋之间乡村社会的变化。刘再聪的博士学位论文《唐朝“村”制度研究》考察了唐代以前村的演变和唐代以来“村”作为制度上的基层行政单位的确立。作者认为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并不是完全统一和相同的,西州没有村制,安西四镇村制发达,岭南村制一直不发达而是洞制,所以村制的最初和根本目的是加强基层控制。村制原本是作为里制的补充设立的,由于两税法的实施,整个赋役的重心由对人的控制转移为对地的控制,所以完全以控制人为基础的里制的重要性自然会消退,村制进而代替里制成为唐代后期主要基层制度。这些见解对理解唐代的村制很有启发。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一文通过对唐代乡制、邻保村坊制、里正及其职能等方面的考察,论证了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发展由县—乡—里结构向县—乡—村结构的演变。里正是乡司的实际主管,本身就暗含着“里”的弱化这一视角很是新颖。
唐代基层组织由乡里体制向乡村组织变化,已是众多研究者的共识,变化的原因则众说纷纭,各有道理。问题是县级政权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以县司的视角来观察基层、观察众多的“乡官”,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现在已有的研究就唐代前期来说,大多是从县级政权对乡官的选任和考核等方面来讨论县司与基层的关系的,至唐代后期则以乡官制向户役制的转变、地方势力对县级行政的干扰为主要研究方向。可是实际上吐鲁番文书中存在许多乡里“前官”仍在承担原有工作的现象,说明管理官僚系统内官员的一套铨选、考课规定,制度上虽然也大体实施在地方基层非品官身上,但是,在地方州县日常行政中可能另有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在前人已有的成果上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将县与基层结合起来考察,并且关注制度与实际的差异。
(四)关于唐代吏制的研究
关于唐代吏制的研究成果亦很丰富。一般来说,在研究中多用胥吏来指代“吏”这一群体,但唐代制度上并无明确的“胥吏”概念,在社会认知上此时官吏界限还不明显,唐人本身的认识也比较零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后人对唐代胥吏的研究,可能会存在一种概念上的误差。就今人研究来说,现在大多认同中央流外官、地方无品杂任都属于胥吏,中央部分流内九品官也被视为流外,属于“吏”的范畴。黄正建基于《天圣令·杂令》中的规定对唐代诸色人的研究,澄清了胥吏的概念,为进一步进行细致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关于中央低级品官和流外官的研究,基本属于中央官制的范畴,不过唐代地方州县是否存在流外官与地方州县胥吏研究有关,故简单进行回顾。王永兴在《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中认为县录事、佐、史均为流外官。张广达在《论唐代的吏》一文中则认为州县佐、史是杂任。郭锋在《唐代流外官试探》一文中认为,除在京师诸司及地方直属中央的一些单位和都护府一级的机构内有流外官外,其他情况如州县机构,是没有流外官的,州县胥吏属于杂任范畴。任士英则认为地方府、州、县机构中必有流外官设置,将其胥吏全归为杂任是不妥当的。近年来得益于《天圣令》的发现,对这一问题有了比较确切的认识。原来所说的唐代州县胥吏这些人员当中,并没有流外官。唐代州县胥吏,是由杂任和杂职两类人员组成的。将唐代前期地方行政人员分为品官、杂任、杂职三大类进行研究和比较,相较于官、吏的划分,可能更贴近唐代前期的实际状况和唐人的分类理念。
而关于唐代胥吏在唐代中央和地方行政中的作用,日人筑山治三郎及王永兴、卢向前、李锦绣、李春润诸先生分别从胥吏职掌、公文程序、勾检制、财务体系等各方面进行了研究。前引诸书对于里正、村正等职能的考察也属于这一范围。对唐代胥吏的管理方式的研究,除了对流外官的研究最为集中之外,另有一些文章涉及地方胥吏的迁转、考课等问题。李锦绣对勒留官的研究,叶炜对胥吏的职位管理方式的研究,也均与此问题相关。
站在更大的背景下研究官、吏问题,以此来考察唐代乃至中国古代的胥吏是在各种具体问题研究成果上的新努力。祝总斌在《试论我国古代吏胥制度的发展阶段及其形成的原因》一文中将古代吏制的发展分为官、吏身份无差别,官、吏身份有差别,制度上官、吏界限分明三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进行分析讨论,有助于我们对中国整个胥吏制度的把握和认识,更加清晰地认识唐代吏制发展的特点及其所处的历史地位。其另一文《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则以官吏制衡为主要切入点,在更广阔的历史时间段中讨论了胥吏的作用问题。李锦绣在唐代后期行政模式的研究方面专门考察了唐后期官、吏制度的变化,她认为唐代后期新型胥吏出现并逐渐代替旧的胥吏,同时官与吏的界限趋于模糊,出现官领吏职、官员吏职化。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一书是关于唐代胥吏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全书以官、吏的分途和胥吏制度的变化为主要考察点,研究南北朝隋唐以来官吏的分化、分层及分类管理模式等问题。他认为唐代后期胥吏管理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官吏界限混淆的表现,而是反映了唐代后期胥吏管理中“一种务实、灵活,充分运用不同等级阶梯效力以调整利益、调动积极性的特点”。这几种观点对于今后的研究都很有启发。官员职掌的具体化、事务化,是否就是李氏所说的“吏职化”,在官、吏职掌逐渐趋同的情况下,官、吏的概念和内涵在制度上却逐渐清晰和分化,这种现象如何解释和定位,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另外,结合《天圣令》对唐代前期地方行政人员的分类,考察其在地方政务运行中的作用及其在唐代后期的兴衰变化,也是研究领域的拓展点,有助于跳出后人对唐代胥吏的定义,以唐人的概念来审视这一群体,并揭示唐宋之间的变化和沿革。
总体上,对于唐代县级政权的研究来说,以上是涉及这一论题的几个大方面的学术史回顾,另有一些相关问题将在具体研究中总结综述。前人丰富的研究成果为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近20年来的研究,在研究深度和广度上有很大的拓展,推进了我们对唐代县级政权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结合新的方法和新的材料,深化细节研究,可在唐代县级政务和县级体制问题的研究上有所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