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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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网融合技术的产生带来了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种网络在业务和服务层面的相互进入与渗透,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它改变了广播电视信号仅通过广播电视网传播这一传统途径,电信网和互联网成为人们收视收听广播电视节目的崭新通道。三网融合的出现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获取新闻资讯、新闻娱乐、信息服务的需求,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方式接入网络访问广播电视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的价值也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然而,技术的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盗播提供了技术支持。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广播组织权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尤其是在网络转播和网络广播方面的规范存在缺失,广播组织面对大面积的网络盗播却得不到司法支持。自1998年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28届有关广播组织权保护方面的会议,形成了较为完整、系列的广播组织权制度文件,但是由于与会方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网络广播的规范上分歧较大,至今尚无通过表决的条约。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本书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理论梳理和观念创新。特别是,本项研究建立在国外多个国家以及国际文件有关广播组织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和理念之上,使得本项研究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

三网融合技术下,广播的内涵得到了空前扩展。虽然网络广播形式多样且深受欢迎,但是各国在著作权法中对其进行保护的却是少数。网络广播的出现必然催生出网络广播组织。当然,从“法人”“提出动议并负责” “安排时间”等特点上判断,并非所有从事网络广播的网站都是网络广播组织。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为网络广播提供法律保护上存在争议,且对网络广播提供邻接权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这些国家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形式也不尽相同,如英国保护的是网络同步传输或实时传输,新西兰采用技术中立模式对网络广播提供保护,美国通过授予版权形式对广播组织提供保护,欧盟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提供保护等。面对国际条约纷纷无法满足网络传播技术要求的情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各届会议为完善此项内容做出了种种尝试,体现在制度层次就是在广播组织权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的拓展。因此,本书将网络广播信号、网络广播组织、网络转播权得到法律保护作为分析的重点。虽然建立在资金基础、技术基础和政治文化基础之上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具备扩张的必要性,但是,扩张中广播组织权与公共利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之间必须保持平衡,合理使用和保护期限是保持前述平衡的标配制度。不过,三网融合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公共领域的缩减制约了社会的创新发展,缩小甚至消除了技术保护措施合理使用的应用范围,并质疑“个人合理使用”,且邻接权限制制度必须接受“三步检验法”的严格的约束和苛刻的检验。在本书的最后,笔者通过梳理曾经、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以及当下第三次修订中的三个著作权法草案有关广播组织权制度的立法思路,归纳它们的不足与缺陷并进行反思,提出现行广播组织权制度改革的定位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保护广播组织原则等三原则,扩充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内涵,更新完善广播组织权限制制度。

 

关键词:三网融合 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 网络广播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