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研究
资源环境领域中的“负价值”及其决定模型
摘要 由于缺少科学的理论基础,资源环境经济学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们的理论难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可以作为资源环境经济学中价值决定,特别是污染物定价问题的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在联合生产的框架下引入“负价值”概念,在对负价值产生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构建联合生产条件下同质厂商和异质厂商情况下的“负价值”决定模型,以此作为污染物定价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任何一个生产过程都可以被看作会带来污染物的联合生产过程,而污染物的定价基础是清除污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污染物的价值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价值。
关键词 环境经济学 联合生产 负价值
一 引言
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在物质资料生产上取得了超过过去一切时代的巨大成就,但是这一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大自然的掠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利用,造成了大量的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这些问题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逐步被一部分有识之士所认识,比如美国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Rachel Carson),她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引领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同时在经济学界,以自然资源开发和自然环境保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环境经济学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兴起,并得到长足的发展。
这一新兴的经济学科对正处在发展关键阶段的中国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自1978年开始,中国经历了长达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伴随着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的自然环境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地退化。时至今日,自然环境的恶化已经日益成为妨碍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环境经济学势必要为我们攻克这一课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学”应该建立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外部性理论”基础上,抑或是建立在激进生态主义的“环境至上论”基础上,还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基础上?我们认为源于中国现实,指导中国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学”只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原因在于不管是新古典主义还是激进生态主义都不可能为其提供理论基础,首先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它之所以不合格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这种带有明显的新自由主义倾向的经济学不能成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性理论。其次是激进生态主义,激进生态主义者提出的所谓“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经济政策不符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经济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作为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最重要途径,靠限制增长来保护环境不是中国的理性选择。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曾尝试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分析环境问题。以美国学者福斯特(J. B. Forster)等人为代表的欧美生态马克思主义者(Ecological Marxism)就是进行这种尝试的重要力量。生态马克思主义者主要进行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他们挖掘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生态经济思想,比如福斯特的名著《马克思的生态学》就是这类研究的典范。另一方面他们指出由于资本对剩余价值无止境地追逐而造成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大是造成世界范围内生态危机的症结所在。一些亚洲国家的学者也进行过一些尝试,比如日本经济学家都留重人所编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公害》、《公害的经济学》两书是他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用于分析当时对日本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害问题”(即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工业污染泄漏事件)的理论成果。在国内研究方面,许涤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关注我国的环境问题,并建立了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开始了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我国生态问题的探索。刘思华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刘静暖的《自然力经济学》则代表了我国这一类研究的最新成果。
但是,这些研究从分析方法上看,表现出过度依赖哲学的特点,纯正的经济学方法使用的反而很少,使得这些分析缺乏扎实的经济学基础。此外,偏重定性研究,缺乏定量分析,也是其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造成这些局限的原因很多,但究其根本,无外乎这些研究都没有真正地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即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缺了劳动价值论这个基础,生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就很难获得深入分析、定量分析所必需的理论工具了。
不难发现,构建环境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的最大难点在于回答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污染物的劳动价值”,或者说“污染物是否具有负价值”。少数研究者曾尝试对这一问题给出回答,比如刘静暖提出“(污染物的)负价值是反效劳动在产品中的凝结,是对人类正价值的抵消”。但是,这些尝试一般不能得到学术界的认可,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它们局限在单一生产的假定前提下讨论问题。一旦突破单一生产的局限,在联合生产视角下许多问题就会豁然开朗。基于此,本文将从联合生产的内涵出发,尝试通过构建数学模型探讨联合生产条件下“负价值”的决定问题。
二 联合生产及其在环境经济学中的含义
在经济学中,联合生产(Joint Production)至少有以下三种含义。
一是指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不同的产品,这两种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完全相同但是可以相互借鉴和利用,因而同时生产两者的成本低于两个分别生产这两种产品的企业的成本之和。这是一个涉及企业生产决策的概念。
二是指多个经济主体合作进行某种产品的生产,并按照各自贡献得到相应回报的生产组织形式。这是一个合作博弈的概念,涉及对不同参与主体所做贡献的测度以及合理报偿机制的构建问题。
三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被生产。它是对“单一生产”假设(即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只有一种产品被生产)的拓展。这是一个涉及生产过程的基础性假设。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联合生产”含义的分析。
关于联合生产还有两点应该引起注意:①联合生产的各种产品不一定都是合意产品,可能除了合意产品外,还包含对社会有害的不合意产品,比如在生产电力这种合意产品时,不可避免地要联合生产出各种废气、废水等不合意产品。②联合生产条件下某些产品的生产可能不是出于生产者的原始动机。利用上例容易理解这一点,作为合意产品的电力是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动机,但是,各种污染物显然不是生产者故意为之,而是受制于生产技术的局限。
“联合生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随处可见的,比如羊毛与羊肉、酒与酒糟、钢铁与焦炭,等等。经济学家也很早就关注到这一点,包括斯密在内的古典经济学家都曾讨论过这一问题。但是赋予这一概念现代含义的是冯·诺依曼以及斯拉法的研究,特别是斯拉法的《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激发了经济学家研究联合生产问题的巨大热情。
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具争议的研究是由斯蒂德曼基于联合生产概念提出,所谓“负价值与正价格并存”,“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并存”的“斯蒂德曼诘难”这一诘难直接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为攻击对象,在国际上引起很大反响。之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森岛通夫、沃尔福斯塔、伊藤诚、塔克以及国内学者白暴力、张忠任、余斌、冯金华等、马艳等从不同角度对“斯蒂德曼诘难”进行了批判。
“联合生产”概念最具现实意义的应用应该是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为环境经济学提供新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开创性工作由Baumgärtner等人做出。Baumgärtner等人的研究通过考虑生产过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提出一切生产活动本质上都是联合生产过程。Baumgärtner关于发电厂的实例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点,见图1。
图1 发电厂的联合生产示意
资料来源:Baumgärtner, S. , Ambivalent Joint Production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Physica-Verlag, 2000, p.174。
图1表明:从不同视角观察同一生产过程,既可以将其看作“单一生产”,又可以看作“联合生产”。从成本会计的视角来看,火力发电的唯一产品是电力,其生产过程属于“单一生产”范畴,这是传统经济学的一般假设。如果考虑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火力发电的产品除电力以外还包括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属“联合生产”范畴。
Baumgärtner等人的研究表明“联合生产”的概念天然地与环境经济学强调经济活动环境影响的宗旨相关联。但是,他们的研究依然停留在生产技术层面,没有进一步挖掘其中更深层次的经济学理论价值。我们认为“联合生产”概念完全可以拓展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在本文中我们将运用这一概念对劳动价值论进行扩充和创新,提出“负价值”的概念。
三 资源环境领域中“负价值”的概念界定
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负价值”概念虽然已经有学者提出,但是理论界对这些概念却不认可。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概念在逻辑上有自相矛盾之处。反对者指出:不可能有劳动会创造出“负价值”,或者说产品生产者不可能付出劳动生产包含“负价值”的产品,因为付出在其中的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故而产品生产者也得不到补偿。毫无疑问,在单一生产中以上情况的确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却完全有可能发生。比如在Baumgärtner的发电厂例子中,生产者投入原材料和劳动所希望生产的是电力,但是受制于技术条件,实际生产出的除了电力以外还包括各种污染物。如果说根据传统劳动价值论可以认为电力具有正价值,那么各种污染物就可能被认为具有“负价值”。
因此,“负价值”只能在联合生产条件才有可能出现,其内涵也只能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得到认识。在单一生产与联合生产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有助于增进对“负价值”概念的理解。图2是两者对应关系的简单示意图。
图2 单一生产与联合生产对应关系示意
图2上半部虚线框中的内容表示单一生产过程。出于简化目的,假设生产过程中只使用劳动,即使用10单位劳动时间生产1单位电力(即具有正使用价值的产品)。单一生产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①单一生产条件下,不可能有负价值存在。如前文所定义,“负价值”与“负使用价值”相联系,而单一生产的目标只能是生产一种具有“正使用价值”,即对社会有用的产品,不存在单纯生产“负使用价值”,即对社会有害的产品的生产活动,理性的产品生产者不具有这样做的动机。②产品的价值量不存在确定上的困难,可以简单地由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确定。以图2为例,1单位电力的价值即为10。
图2下半部虚线框中的内容表示联合生产过程。考虑生产过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单一生产过程就转变为联合生产过程。任何生产过程势必对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将这种“负面影响”概念化为一种称为“污染”的产品,即得到图2下半部左侧的“产品生产过程”,这一子过程同时生产出两种“产品”——“电力”及其副产品“污染”。这时生产过程并没有结束,为使生产过程的最终产品集合中只包含“电力”一种产品,必须紧接着执行“污染清除过程”(见图2下半部右侧),这一子过程的作用是清除“电力”生产的副产品——“污染”。该过程本身不生产任何新的产品。但是,这一子过程作为生产过程的自然延续,在其中花费的劳动显然是创造价值的。
联合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会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生产子过程的联合生产性质,仅依赖该子过程不能确定单独一种商品的价值量。比如在本例中,“电力”的价值不能被认为等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5单位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尽管投入净化过程的劳动必然创造价值,但是这些价值又因为该子过程不产生新产品而找不到其所能依附的使用价值。但是当我们把两个过程结合起来,这两个问题就能一并得到解决。使用联合生产的一般表示法,可以将图2中的联合生产过程表示为表1。
表1 联合生产过程的一般表示
不难计算,“电力”的价值为10,而“污染”的价值为-5,即负价值。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在整个生产过程(包括“产品生产”和“污染清除”两个子过程)中投入的总劳动时间。同时,“电力”的价值与其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决定的量相等的事实说明:将单一生产过程重新表述为相应的联合生产过程后,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其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规律依然成立。联合生产过程不过是把总的劳动时间在两个生产工序中重新进行分配而已。
与单一生产过程不同,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可以有“负使用价值”存在,因而也可以有相对应的“负价值”存在。“污染”这种“负使用价值”不是生产活动的目的,只是作为“正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存在,是生产技术的局限造成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负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在生产有用商品的过程中为了将有害的污染清除而投入劳动的凝结。联合生产允许有“负使用价值”存在,因而为“负价值”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同时,注意“负价值”量的大小由净化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即由为修复“污染”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坏而投入的劳动量决定,为修复其造成的损害而投入的劳动量越大,“负价值”的量也就越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负价值”的量的规定性是与清除它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相联系的,表现为清除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
四 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联合生产“负价值”决定模型
以上的分析表明,联合生产中污染物的“负价值”可以用清除污染或修复环境所耗费的劳动量进行度量,即以清除和修复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为了将这一量的决定原则一般化,下面构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联合生产“负价值”决定模型。该模型基于以下几个假定条件。
假定1:存在两个生产过程:产品生产过程和污染清除过程。
假定2:产品生产过程有联合生产性质,在生产出产品的同时,产生污染。
假定3:污染清除过程可以清除产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但不生产产品。
在以上三个假定条件下,为了便于推导“负价值”决定公式,首先需要对联合生产过程进行数理表达。由于联合生产的特征是一个生产过程存在两种产出:合意的,或者说有正的使用价值的产品;有害的,或者说有负的使用价值的污染品。因此,需要对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函数进行扩展,运用“对应”来表述存在联合生产的生产活动。在联合生产条件下,我们使用R2|→R2的映射,即从数学上讲,“对应”的概念描述生产过程,即
fp(Kp, Lp)={Qy, Qpp}
其中,Kp表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本,Lp表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Qy表示生产的产品量,Qpp表示造成的污染量。有别于函数只允许返回一个值,“对应”允许返回一组值,在我们的例子中生产对应fp会告诉我们生产出的产品量和造成的污染量分别是多少。
同样地,污染清除过程也可以用对应的概念加以描述:
fc(Kc, Lc)={0,-Qpc}
其中,Kc表示在污染清除过程中使用的资本,Lc表示使用的劳动。我们假定污染清除过程不产出任何产品,因此用0表示该过程的产品量。Qpc表示该过程清除掉的污染量,为了和造成的污染量相区别,我们在Qpc之前加上负号。
现实中企业会依次进行以上两个过程,因此可以用一个总和的生产“对应”来加以描述:
F(Kp+Kc, Lp+Lc)={Qy, Qpp-Qpc}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被完全清除,即有Qpp=Qpc成立,则生产“对应”退化为一个常见的生产函数:
F(Kp+Kc, Lp+Lc)=Qy
但是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我们知道完全清除污染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成本是无穷大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会设定一个污染物存在的上限,记为(0<α<1)。即生产过程造成的污染中的一部分(即αQpp)被允许存在,而剩余的部分[即(1-α)Qpp]必须被清除。因此在考虑部分清除污染这一更加现实的情况时,生产“对应”的概念仍然是必要的。
1.同质厂商条件下的“负价值”决定模型
首先,讨论最简单的情况,社会中存在n个同质的厂商。因为厂商是同质的,所以每个厂商所生产的产品的个别价值就等于社会价值,因此可以用一个代表性厂商来代替整个行业。为了方便分析,假定产品生产过程和污染清除过程投入的资本量为零,即Kc=Kp=0。根据劳动价值论,容易列出下面方程组:
Qywy+Qppwp=Lp
-Qpcwp=Lc
其中,Q和L的定义如上文,wy是指商品的价值,wp是指污染物的价值。求解该方程组得到以下解:
讨论Qpp与Qpc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简化以上解的形式。注意Qpp与Qpc的关系由法定的排污上限决定。因为,(1-α)Qpp的污染物必须清除,所以有Qpc=(1-α)Qpp成立。方程组的解可以改写为:
其中,A≡1/1-α。式(1)表明:污染物的负价值量取决于清除该污染物需要耗费的劳动量。它之所以取负值,是由于这些与污染物相关的劳动耗费的目的不同于一般产品,在一般产品的生产中,耗费劳动是为了生产产品,因为劳动凝结在产品上,所以使产品具有正价值。而在这里耗费劳动是为了清除污染物,而非生产它,如果污染物不存在,这些劳动根本无须耗费,正是因为产品生产过程的联合生产性质,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造成了污染,社会才不得不耗费劳动去清除它。如果说当某物不存在的时候,为了创造它花费的劳动,形成其“正价值”的话,当某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为了清除它花费的劳动,也就可以认为形成了其“负价值”。
同时,式(1)还表明: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产品需要耗费的劳动量加上为了达到法定排污标准需要耗费的用于清除污染物的劳动量之和,也就是说清除污染物劳动实际上最终凝结在与污染物联合生产出来的那种产品上面。
讨论α为两个极端值的情况,可以为模型提供更丰富的经济含义。首先,考虑α=0的情况,这时政府不允许任何污染物的留存,所有的污染物Qpp都必须清除,有Qpc=Qpp成立,污染物与产品的价值分别为wp=-Lc/Qpc; wy=Lp+Lc/Qy。
其次,考虑α=1的情况,这时A无定义(因为分母为0),式(1),即解的一般形式,不能适用。但是,通过考虑其经济含义不难得到产品和污染物的价值量。在此种情况下,法定的减排目标为0,没有任何污染物必须清楚,没有厂商会进行污染清除过程。由于耗费在清除这一污染物上的劳动量为0,所以污染物的价值为0。这个结论可能令人惊奇,但是如果我们严格遵照污染物价值量的规定性,即耗费在清除这一污染物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就等于0)的多少,不难发现合乎逻辑的结论也只能如此。因此,污染物与商品的价值在α=1的情况下,分别为wp=0; wy=Lp/Qy。
在得到产品和污染物的单位价值量的基础上,可以计算两者的交换价值:
设代表性厂商的污染强度,即生产单位产品造成的污染量为β≡Qpp/Qy,上式可以进一步化简为:
式(2)表明:首先,注意到污染物与产品之间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耗费的劳动量和清除一单位污染物所需耗费的劳动量的比值,这一点与两种正常产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所需耗费的劳动量之比的情况十分类似。其次,与正常产品的情况不同的是在这里交换价值也是负数,这是因污染物具有“负价值”而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把这种负交换价值理解为:制造污染的企业(如造纸厂)向清除污染的企业(如污水处理厂)支付的用于购买污染物清除服务的费用,或者说是污染物清除服务的价格。最后,注意到政府干预的因素,即法定污染上限(公式中的A)以及技术因素,即企业的污染强度(公式中的β);如果政府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管制,即调高污染上限水平,根据式(2),我们发现污染物清除服务的价格(即污染物的负交换价值)将下降。如果企业采用了降低污染强度的新技术也会达到同样的效果。相反,如果政府加强管制,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企业的污染强度上升,污染物清除服务的价格则会上升。
注意当α=1时,不能使用式(2),即在法定污染上限为1的情况下交换价值不能用式(2)求出。但是根据之前的讨论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此种情况下没有清除污染物的必要,因此没有厂商会购买清除污染物的服务。换言之,交换不会发生,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交换价值。
2.异质厂商条件下的“负价值”决定模型
下面我们放宽厂商的同质性假设,分析存在n个劳动生产率不同的厂商的情况。这时产品和污染物的社会价值由全部n个厂商的个别价值加权平均形成。
注意上文中的式(1)虽然是针对代表性厂商提出的,但是由于代表性厂商的一般性,每个厂商计算其个别价值时该式一样是成立的。因此当α≠1时,可以把式(1)代入上面两个社会价值的表达式,注1得到:
注1严格而言,应该是将;,对于所有的i=1, …, n代入。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当α=1时,A没有定义,因此式(3)不能适用,必须单独讨论。这时,根据定义我们有污染物的价值,同时有
成立。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计算当厂商存在异质性时产品与污染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假设所有的n个厂商的污染强度都相等,即,对于所有的i=1, …, n。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与式(2)相类似的表达式:
比较式(1)与式(3)以及式(2)与式(4),可以发现,在引入厂商异质性之后,我们的基本结论没有发生本质性变化,唯一的不同是取代了之前Lp和Lc的位置,这意味着产品和污染物的社会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社会在产品生产和污染清除两个过程中投入的总劳动量之比。
另外,不难看出上文在同质性厂商情况下得到的:当α=1时,交换价值不存在的结论,在这里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