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相关研究
一 关于农民维权的研究
农民的维权抗争最初作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而受到关注,时间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但这些研究因为总体上的非实证性质而对农民维权的学理性推动意义不大。真正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农民维权问题的代表性学者有于建嵘、应星、吴毅、董海军、折晓叶等人。
于建嵘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湖南农民,其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终结革命:背弃承诺抑或重构价值——解读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等等。在这些成果中,于建嵘一方面试图改变早期相关研究者只有泛泛之论的状况,另一方面力图进行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学术建构。由于深受李连江教授的影响,于建嵘在其“依法抗争”的解释路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性框架,并且从发展和变迁的视角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的反抗相继经历了以“弱者的武器”进行“日常抵抗”到“依法抗争”再到“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过程。
也许湖南农民在维权活动中的组织性确实很强,但是,于建嵘对组织的过于强调以及将农民维权活动简单政治化和激情化的倾向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如应星认为,以成立组织的形式进行维权活动目前仍然具有“合法性困境”,因此,农民维权行为表现出了非政治化和弱组织化的特征。吴毅同意应星关于非政治化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由“合法性困境”为基点推导出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特征与于建嵘的激情化想象一样,在思维逻辑上都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陷阱。转型的中国政治表现出了复杂性与过渡性特征,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极大地舒缓了农民对维权活动合法性的忧虑,因此,“合法性困境”将更多复杂和场景化的维权经验片面化了。事实上,农民利益表达之所以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
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是一部以农民集体上访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性专著。它要“通过对平县山阳乡长达20多年的移民上访及政府摆平过程的细致展现,来揭示当国家与农民在土地下放、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新时期发生集体上访这样的正面遭遇时,权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由于水库移民具有群体特殊性,而且,应星所研究的上访只是农民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他的研究结论和解释范围必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其后的研究中,应星将自己的关注对象延伸到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上。他区分了“群体性事件”和“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那些发生了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行动;后者是采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或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群体行动。应星在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方面都有重要的研究发现。
首先,“气场”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发生机制,它包括6个层面,即结构问题层、道德震撼层、概化信念层、次级刺激层、情境动员层、终极刺激层。结构层的“气”由“结构性利益失衡”造成,并且弥散在事发地区。由于没有“足够充分的利益诉求机制”,同时“安全阀”制度缺乏,加上基层政府处理利益纷争习惯于使用高压手段,利益受到损失或威胁的群体在心中积累的怨气无法通过制度化手段释放,只能寻求非制度化的释放时机。在道德震撼层,由于某个具有“道德震撼”性质的事件爆发,使弥散之气凝聚。“概化信念”是人们对某个社会问题的归因和共同认识,它与事件的真相无甚关联,而是对既有的结构性怨恨和相对剥夺感的提升。次级刺激指处置者的言行失当引爆了已经处于高压状态的“气”。原先有正当性的道德震撼转变为失去正当性的情绪发泄。情境动员层的动员不是依靠草根精英,而是直接通过人群聚集的场景,通过群众的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自发完成。人多时所获得的力量感,以及意识到“法不责众”的去责任感等都使集群表现出一些群体特有的情绪和行动。在终极刺激层,政府临场处置的失当、不及时、控制不力,或者控制过头都会导致“气”以大规模骚乱的方式彻底释放。尽管从总体而言,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并非利益或理性,而是以“气”为表现形式的伦理,但维权行动中的“气”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控制,而群体性事件中有节制的“气”则扩展为失控的“气场”。
其次,在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方面,应星发现,这种集体行动类型往往都有“草根行动者”的“草根动员”过程。草根行动者作为农民群体利益代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固着于底层,但行动逻辑有时又更接近于精英类型。由于有“草根动员”,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本着实用主义精神交替使用各种方式,因而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既可能自发出现,草根行动者的出现也可能使之具有“弱组织化”特征;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如果控制不好,容易演化成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而草根行动者的存在有利于防止这种演化的发生。
董海军和折晓叶的研究涉及了农民维权活动中的行动策略问题。董海军认为,研究农民维权抗争能够反映社会弱者的维权抗争的机制。研究者往往落入俗套地强调强势者力量的强大决定作用,而对弱者在维权抗争中的力量却未予以足够重视。实际上,在农民维权过程中,弱者并不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弱者身份”作为一种符号,也可能被当作维权“武器”来利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弱者身份蕴含着道德潜力,能吸引社会力量的关注和支持;弱者抗争的行为暗含着反抗不平等,带有伸张正义的意味;从安全性角度看,就算在一定程度上违规,弱者也能享受制度性或政策性庇护。把弱者身份当成武器可以用来将抗争事件“问题化”,在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的社会现实情境下,可以用来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可以用来为自己“不合规”的行为辩护,也可以博取他人同情并保护自己。折晓叶提出了“韧武器”概念。她认为,在中国当前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条件下,面对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和工业私有化运动所造成的不确定的生存和保障前景,农民既不是采取激进的集体行动方式,也不是采取常规的、分散的日常抗争方式,而是运用“韧武器”的基本策略,即采取非对抗性的抵制方式,选择“不给被 ‘拿走’(剥夺)的机会”的做法,并且借助于“集体(合作)力”的效应,使他们面临的问题公共化,从而获得行动的合法性。对“非正式规则进行正式运作”是农民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常用手段。
以上梳理表明了中国学者的一种学术愿望,即力图在研究农民维权抗争的基础上,揭示出中国底层政治的独特运作逻辑。于建嵘强调农民维权行动的组织性和政治性;应星强调“草根动员者”对造就农民独特维权机制的影响;董海军强调在塑造底层政治的机制时农民可以使用的一种独特抗争武器,即自身弱者的身份;折晓叶则强调农民抗争“韧武器”的非对抗性和集体互助特征。
二 关于环保自力救济的研究
所谓环保自力救济,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污染企业的损害但又不能及时获得公权力帮助或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诸如街头抗议、阻断交通、拆毁企业围墙、阻碍企业生产,甚至冲进工厂砸毁设备等非法手段强迫侵害者停止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学者们围绕环保自力救济出现的原因、化解策略,以及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环保自力救济现象相对于大陆而言,出现的时间较早,且数量众多。郑少华认为,台湾环保自力救济的深层原因在于台湾民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心理基础)、政治环境的相对宽松(社会氛围),以及环境法制的不健全和环境政策的失误(制度根源)。要正确化解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必须从法制层面着手。此外,环保自力救济的历史根源在于我国特有的“厌讼”“无讼”的文化氛围。我国环保法中应该确立环保自力救济权,但必须界定行使条件。环保自力救济有制度上的诱因,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渠道不畅以及法院在环境问题上的功能缺位。针对自力救济事件揭示的制度缺陷,引入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可以使之部分得到解决。郎友兴通过对2005年浙江东阳市画水镇和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的分析,指出这两起以“不得已的暴力”形式抗议的社会自力救济不是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企业与农民在价值和利益上的冲突,而公众又没有参与事关自己生存权的环境决策的机会。
三 关于草根环境抗争的研究
早在2001年,南京大学的张玉林教授就曾主持“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及防范机制研究”课题。但张玉林主要侧重于宏观描述与分析,并没有就某个具体个案进行深入探讨。在随后发表的一些文章中,张玉林提出,催生污染和冲突的根源在于“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环境冲突问题使“三农问题”复杂化并构成后者的重要内涵。其后,郎友兴涉及了浙江发生的两起典型的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但侧重点在于探讨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关系。稍后,浙江财经学院的童志锋主持了与前述张玉林的课题同名的研究课题。在其前期研究成果中,童志锋回顾了1949年以后环境抗争的进程与特点,然后重点分析了90年代中期之后环境抗争的增长趋势及其各阶段的特点。童志锋的另一篇文章涉及农民环境抗争中的认同建构问题。任何的对抗都涉及“我群”与“他群”的区分与边界问题,“我群”成员的高度认同和团结一致无疑对抗争的结果至关重要。那么,群体成员的认同如何可能?作者借用西方学者的分析框架提出,有三大因素非常重要,即社区(族群)的同质性、集体意识的形成和抗争中的仪式。首先,社区或族群的同质性是“边界”形成和认同建构的结构基础,而同质性的产生基于地理空间的接近(容易形成地域共同体)、人生经历的相似(容易形成身份共同体)、面临处境的相同(容易形成命运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存在使群体成员容易形成地域认同、情感认同和利益认同;其次,集体意识的形成对认同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在集体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媒体、抗争精英,以及在集体行动参与中由“共识性危机”建构所导致的“意识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次,仪式在集体认同建构中的作用表现在强化抗争者内部团结、使参与者的情绪亢奋,甚至产生同仇敌忾的效果等。
童志锋对环境抗争中的农民的认同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讨,有些概念如“循环反应前置”很有启发意义,但部分结论似乎并非是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得出,而是基于想象,比如他将地理空间的接近、人生经历的相似与面临处境的相同这三个因素与抗争农民的群体认同想象成是正相关系。有时候,就算有了这三个结构性条件,农民也不一定产生集体认同;没有这三个条件,在“集体意识”的建构和仪式的作用下,可能也会产生集体认同。集体认同问题可能比作者所想象的更复杂,比如,从污染企业中获利较多的村民可能更加认同企业,如苏北N村铅中毒事件中,维权村民代表张思明的小学同学刘某任污染企业的总经理。在地域、人生经历方面,刘某与其他村民类似,但整个事件过程中他都站在企业一方说话。有些收了企业好处的村民虽然为企业通风报信,但在心理上可能更认同村民。
近几年来,有关草根环境抗争的研究进一步拓展,讨论的主题开始涉及环境行政诉讼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环境集团诉讼、环境运动参与动机、地方文化与环境抗争的关系以及关系网络对于环境维权的作用等等。也有少数学者开始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力图详细描绘某个环境抗争事件的发展过程。
2004年北京百旺家苑小区事件是我国第一起适用环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环境维权案件,听证程序之后还引发了系列环境行政诉讼。张兢兢和梁晓燕梳理了案件经过,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着缺陷,环境行政诉讼中存在原告资格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环境权利的合法性等问题,事件更反映出我国公众强烈要求参与环境保护的心情和行动。
黄家亮基于华南P县的个案研究了农民集团环境诉讼问题。他认为,集团诉讼面临四大困境,即搭便车困境、合法性困境、体制性困境和环境权困境,在如此多的困境下,集团诉讼之所以还能够成为可能,其原动力在于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以及诉讼精英的“公民勇气”和生存危机。为了克服四种困境,村民们采取了“选择性激励”的筹款方式,将行动严格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但同时通过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和“携中央以抗地方”等构建合法性、引入媒体、寻求专业法律环保组织的支持、寻求环保网络的支持等各种具体的行动策略。
周志家以厦门PX事件为个案研究了民众参与环境运动的动机问题。他在德国学者奥普的理论基础之上将个体参与环境运动的动机分为环保动机、社会动机和自利动机。民众对环境运动的参与分为信息性参与(如留意新闻报道、与他人当面谈论等)、诉求性参与(如发表网络评论、通过手机或E -mail互传信息、向媒体投诉等)和抗争性参与(指参与市民游行)。研究发现,社会动机是导致厦门市居民对PX环境运动各类参与行为最为重要的共同因素,环保动机和自利动机对各类参与行为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在PX运动中没有一个明显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进行动员和组织,因此,由社会动机所引发的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参与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动员机制,周志家将其称为“群体动员”。环境集体维权行动离不开动员,高恩新以Z省H镇的环境维权案例讨论了关系网络在动员过程的作用问题。他将关系网络划分为横向关系网络、纵向关系网络和地方性市场网络,每一种网络具有不同的功能,横向关系网络有助于人员动员和维持集体行动约束;纵向关系网络有助于资源动员,但同时又会对集体行动策略的选择产生约束;地方性市场网络则为集体行动的扩散提供了支持结构。
罗亚娟从微观层面上对苏北东井村农民环境抗争事件的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该事件的过程依次经历了找污染企业—找政府—找媒体—打官司四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农民采用了逐一试错的方法:当找污染企业和镇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时,他们将希望寄托于上级政府;找上级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时,他们寄希望于媒体;当媒体也不能解决问题时,他们想到了走法律途径。农民抗争的每一步,都经过了理性的考虑。从表面看,每一步独立的抗争都没有达到村民的预期目标,但从总体看,他们的抗争对于促使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关注环境问题起到了很大的驱动作用。
我国学者在分析环境抗争时常常落入一个实用理性的陷阱,即将分析焦点局限在索求经济或健康赔偿问题的表层,对环境抗争中的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不能做出深刻的解析。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景军以我国西北地区的大川村村民环境抗争事件为个案,讨论了地方性文化在环境抗争中的特殊意义。他指出,推崇慎终追远、香火延续的宗族核心价值以及与此配合的宗教信仰、传统的“风水”文化观念等对大川环境抗争中的知与行起到了形塑作用。30多年的环境抗争使大川村民经历了一个“生态认知革命”的过程,并且营造了一种涉及生态问题的“文化自觉”。认知革命和文化自觉对大川村民持续不断的环境抗争又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从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才开始关注环境冲突和草根环境抗争问题。由于关注的时间不长,尽管研究的主题已经大大拓宽,研究成果的数量与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的客观现状还是不相称的,比如,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爆发的铅中毒事件目前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调查农民环境抗争问题必然会触及地方政府牺牲环境而追求经济业绩的敏感神经,因此,这种调查一般很难获得政府机构与涉入企业的支持,这就使研究资料的获得变得比较困难。
总体而言,农村环境冲突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关注,如2008年出版的各种关于农村地区公共危机管理的著作中,作者没有将频频发生的农村环境冲突纳入农村公共危机的类型范畴。事实上,由环境污染和侵害问题所导致的农村环境冲突,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张玉林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冲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由“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税费冲突,围绕村民自治问题产生的民主化冲突,由乡村干部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引起群众安全和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冲突,围绕土地征用及补偿而发生的土地冲突,以及因为环境污染和侵害问题所引发的环境冲突。进入21世纪后,随着农村税费的减免以及国家各种惠农措施的实施,中国农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乡村民主、土地征用和环境污染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于建嵘以类似的口吻提出,目前中国农村发生的社会冲突中,土地问题是主要问题,占全部冲突的60%以上,其次是环境污染问题。两者相比,环境维权行动更有典型意义,因为土地问题一般是一个村庄的,很少有超越村庄的联合,而环境污染往往超越村庄,它所导致的公共事件规模相对较大。不断出现的环境维权与环境抗争事件为我们在草根层面上理解普通民众特别是农民受害者的思想、情感与行为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也有一定的帮助。
裴宜理在批评当代西方社会运动理论时说:这个理论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变得逐渐职业化、专业化、抽象化并脱离了政治,社会运动的学者无论在情感上还是政治上都逐渐脱离了研究客体。笔者想,中国目前的集体行动本身不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对于集体行动的本土学术建构也才刚刚开始,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呈现与西方不一样的面貌,既谈不上抽象化,也没有脱离政治。相反,研究者往往是从政治出发,要寻找到一种所谓的“防范机制”,最后也落脚于政治稳定。中国学者对研究客体非常关注,甚至带有一定的情感偏向,这一点从近几年来有关城乡居民维权抗争研究成果的剧增上可以看出。在未来若干年,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有关抗争问题的研究还会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