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农民环境抗争:基于苏北N村事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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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 相关概念辨析

(一)“维权行动”“社会运动”与“集体行动”

这三个概念具有很大的重叠性。“维权行动”指城乡基层社区民众在利益或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以制度内手段,如反映、投诉、诉讼、信访等;或者制度外手段,如罢工、示威、静坐、堵马路、集体上访等进行抗争的行为。“维权行动”的目标常常局限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一旦受到侵犯的利益或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承认和相应的补偿,维权行动就会终止。

“维权行动”与下面一组概念的区别在于它以理性的利益或权利诉求为主,但是,当制度性诉求屡遭挫折时,在情感因素的推动下,维权行动也可能会越来越具有群体性事件的暴力与违法性质。因此,“维权行动”与“群体性事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截然分开,某个抗争事件从整体上讲,可能兼具两种性质。

应星认为,在西方学界,“维权行动”常常用“社会运动”一词,包括集体上访、抗争性聚集以及伴随有集体上访或抗争性聚集的群体性诉讼。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 《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本书认为,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维权行动”既包括集体行动,也包括个体行动。集体层面的“维权行动”与应星所说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具有大体相似的概念范畴;“社会运动”则只能在集体层面上使用,波及范围广,参加人员多,可能来自不同社会阶层,通常会有一个指导运动目标与行动策略的主导框架,并涉及正式组织的运作或者有不同地区的抗争者结成的联盟。社会运动的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比维权行动广泛,常常指向重大的社会与政治改革。

一方面,集体层面的“维权行动”可以被纳入“社会运动”的范畴,与“社会运动”部分叠合,如巴黎同性恋者大游行可以被看成是维权行动,也可以被看成是社会运动;再一方面,这两个概念又各自有自己的指涉领域,“集体维权行动”不一定是“社会运动”,如某个村庄的农民选出几名代表到政府部门上访,或者聘请律师到法院对某个污染企业提起赔偿诉讼,这样的行动谈不上是“社会运动”;另一方面,有些“社会运动”与维权没有任何关系,如美国“地球日”运动或者20世纪60年代的反文化运动只能被看成是社会运动,不能被当成是维权行动。

“集体行动”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不管行动的理由有没有合理性,行动的策略是合法还是非法,行动的目标是否挑战现存基本制度的合法性,凡是由多人参加的有目的的行动都可以叫“集体行动”,比如网友通过网络相互约定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到街头拥抱行人的“抱抱团”行动,或者某个班级同学集体到红十字会进行义务献血的行动,等等。这些行动既不是维权行动,也不是社会运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行动”概念常常被混同于“集体行为”,如赵鼎新给集体行动下的定义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2页。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具有很大的区别。

(二)“群体性事件”与“集群行为”

应星对“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它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不同于维权行动的特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 《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106页。

由此可见,“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不挑战社会基本制度的合法性,因此不同于“反叛”或“革命”;第二,驱动力是“情感”,因此,它与布鲁默和斯梅尔塞等人使用的“集群行为”概念比较接近;第三,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和违法性”,但是,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某种合理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暴力与违法犯罪行为不是群体性事件的初衷,而只是行动“派生”的结果,因此它不同于“团伙犯罪”,也不同于较为理性的维权行动。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为了突出它与“集体行动”的差异,本书认为不宜翻译成“集体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心理学关注的重要领域。它是指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产生的“一些不受通常的行为规范所指导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表现形式包括暴乱、骚动、恐慌、大众性歇斯底里、狂热、时尚、流言、谣言等。“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性、不稳定性、无组织性、强烈的情绪性、缺乏理智的思考、极易接受暗示等特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398~400页。根据这一定义,“群体性事件”应属于“集群行为”的一种特定类型。

尽管“社会运动的产生和一般的集群行为一样,它的基本原因乃是社会和心理压力所造成的社会不安”,社会运动也有可能是从集群行为发展而来,但集群行为只是“在不安状态下无组织地、自发地对社会和心理压力所做的瞬间反应”,而社会运动则是“立足于改变形成这种社会和心理压力的外部条件,旨在实现社会变革”。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434~435页。因此,本书认为不宜将社会运动看成是集群行为的一种特定类型。

上述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图1-5。

图1-5 “维权行动”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三)“抗争政治”与“环境抗争”

“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一概念是由麦克亚当(D. McAdam)、塔罗(S. Tarrow)和梯利(C. Tilly)三位美国学者提出,指“诉求者和他们的诉求对象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①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者被要求的对象,或是站在诉求者一方;②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诉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转自应星《“气”与抗争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0页。。也许集体抗争事件大多会牵扯到政府,因此,麦克亚当等人把“抗争”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有学者尝试用“抗争政治”来统摄相关概念,并根据合法化和组织化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分类图。应星:《“气”与抗争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本书认为,虽然“抗争政治”可以统摄“群体性事件”“维权行动”“社会运动”“反叛”或“革命”等概念,但无法统摄“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抗争政治”包含不公平、非正义等含义,这些含义往往是抗争的深层原因;与此相反,“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则不一定由不公平或非正义引发。

“环境抗争”是指因环境问题所引发,个人或集体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手段提出诉求的行动。“环境抗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与环境问题有关;二是涉及环境不公;三是诉求者提出了某种诉求。环境上访、环境诉讼以及暴力对抗环境污染等都属于环境抗争。环境运动是一种更高层面的环境抗争,因为它可能超越了特定的环境利益,仅仅因为环境意识的高度觉醒而采取行动,希望引起公众对环境现状的注意,或者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二 研究视角与方法

(一)研究视角

1.底层研究视角

“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是一批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造出来的一个学术流派。其基本旨趣是要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比如,在学派代表人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不足以解释第三世界的底层人民是如何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间的。这些底层人民既不是国家的主体,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旦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在与国家以及市民社会的周旋过程中,底层人民不是要夺取国家机器,或者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政治社会”。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页。

尽管“底层研究”有其局限性,如关注焦点在于农民革命和起义等宏大事件,过于强调农民的集体团结力,这与农民通常只满足于“日常抵抗”的事实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底层研究”强调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问题,对于我们分析中国农民的环境抗争问题很有启发意义。从政治治理的角度考虑,底层生存状况的恶化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但是,如果仅仅站在精英的立场,把农村作为治理和防范对象自上而下进行关注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底层社会生活的内在结构中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不断出现的环境维权与环境冲突事件为我们在草根层面上理解普通民众参与环境政治及其带来的影响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

2.社会运动的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视角

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逐渐从资源动员理论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理论流派,主要用来解释某个社会运动之所以产生的外部政治环境,关注政体为社会运动者提供了哪些机会空间。尽管目前该理论遭遇了研究“瓶颈”,但在解释社会运动的外部条件方面仍然是其他理论所无法替代的。在研究农民抗争事件时会发现,同样是污染造成了生存环境被破坏,有些地区出现了抗争,而另一些地区的受害者选择了沉默;有些地区的抗争取得了成功,另一些地区却遭遇到了失败,为何会有不同的行动格局和行动结果?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可以提供很好的解读。

(二)个案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是指系统地研究个人、团体、组织或事件,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相关资料。梅里安(Merriam)列出了个案研究的四个特性:第一,特殊性(particularistic)。指个案研究着重于一种特定的情况、事件、节目或现象,从而有助于研究现实中富有社会意义的问题。第二,描述性(descriptive)。个案研究的最终成果是一份关于研究课题的详细描述报告。第三,启发性(heuristic)。个案研究启发人们认识研究对象,寻求新的解释、新的观点、新的意义和新的见识。第四,渐进性(inductive)。多数个案研究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检查和审视资料。许多个案研究的目标在于发现新的关联,而不是证明现存的假设。转自童文莹《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模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37页。

为了探讨农民环境抗争的内在动力机制,笔者选择了典型个案进行深入调查,力图用所谓“深描”性的“解读”来展示过程—事件的进展状况,以尽量再现当时农民们进行环境抗争的生态环境。本书所涉及的资料是笔者于2009年暑期赴P市调研时获得,主要内容涉及对N村的实地考察、与维权精英近5个小时的访谈录音以及笔者向维权精英和村民索取的一部分文字资料,其中包括52份儿童血检报告单,维权代表张思明等在2008年10月~2010年1月期间所写的网络日志16篇和举报材料3篇。另外,笔者收集了2008年10月~2009年2月媒体对N村铅中毒事件的14篇报道,作为实地所获得的材料的佐证和补充。2010年8月,笔者对其中没有弄清楚的事实再赴P市,对维权精英又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访谈并做了录音。在调研和搜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遇到了两大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调研因触及地方政府牺牲环境而追求经济业绩的敏感神经,因此很难得到政府机构与涉入企业的配合。笔者的一个学生家长是P市环保局副局长,原想通过他能掌握一些资料,但取得联系之后遭到拒绝。对方的回答是此事刚刚平息不久,环保局内部所有人对此都闭口不谈,他们不想有外人介入而再掀波澜。笔者的访谈甚至难以获得最基层的村主任的配合。当笔者面对村主任本人时,她竟然否认自己的身份,让笔者直接到市里找市委宣传部去打听相关事宜。二是无法现场体验农民的环境维权状况。于建嵘在谈到“实证研究”问题时说:无论教科书上如何界定实证研究,它绝不是靠从报刊上收集数个案例作为“论文”的填充素材,也不是为了获得“灵感”而到乡下去走马观花。“实证研究,它是一份笔录,是有关全部调研过程的真实记录;它又是一份证据,是对确定事实有效性的判断;它还是一份呈词,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主张和说明。”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第61页。笔者获知N村发生了环境冲突是因为媒体对事件的进展做了报道。当笔者深入实地调查之时,事件早已结束,直接观察与记录的良机已经失去,只能依靠当事人的事后回忆,这难免会造成访谈记录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一定误差。

三 主要创新

第一,对西方学术界有关政治机会结构的研究进行了详细梳理,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一个有关中国农民环境抗争的政治机会结构分析框架,并且结合具体个案来分析当前中国农民环境抗争的政治机会结构特征,力图展现农民环境抗争背后的结构性力量,以体现米尔斯所说的“社会学想象力”。

第二,以具体个案探讨了农民环境抗争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农民污染危险认知和抗争行动之间的关系方面总结出一些有普遍意义的特征。初次涉及农民环境抗争中的心态问题、认同问题、组织的必要性问题、农民环境维权精英能否被体制收编问题等。此外,能将农民环境抗争置于农民各种维权的背景下进行深入分析,强调环境抗争行为的自身逻辑。

第三,在分析了农民环境抗争的外部政治环境和内在动力机制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从风险预防到危机治理的应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