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缘人”自我认知的文化机理
仅仅指出“缘人”自我认知的参照群体的特点还是不够的,根据心理社会均衡原理,基本人际状态是一个与文化变量相关的自均衡体,其每个维度也带有均衡的性质,因此还需要了解“缘人”自我认知的均衡机理。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需要指出现代心理学中一些概念的局限性。例如,现代心理学中对“自我”有各种分类:美国心理学家G. H.米德的主我(I)与客我(me),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自我”,现实我、理想我的分类,等等。应当说这些分类方法对于了解包括日本人在内的人类的心理活动是有用的,但这些概念基本上是基于西方个人社会的经验,比较适合对西方个人主义自我的分析,而在分析“缘人”独特的自我认知机理时就不完全适用了。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尝试从心理社会均衡的角度用几个可能更适合日本文化特点的新概念来揭示“缘人”自我认知的文化机理。
第一,“个我”与“群我”的融合。在个人社会中,“个人”与“群体”处于二元对立状态,当代社会心理学中也多是在这种对立的意义上使用这一组概念的。在基本人际状态下并非“个人”的社会,个人与群体未必是对立的,例如,在日本社会中个人和群体之间就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用“个我”与“群我”的概念来阐述其自我认知模式比较合适。这一组概念反映的是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相互性、个体性与相互性相辅相成。“个我”不仅包括其界定趋于有机体基础的“个人”,也指一种“关系体”,有时候也用“私我”或“小我”来表述。“群我”包括多种群体形式,有时候以“公我”或“大我”来表述,南博的“集团我”“家我”概念亦属此类。“个我”(小我)与“群我”(大我)具有相对意义,譬如,一个家庭、一个小集团相对于个体来说是“大我”,但若相对于一个公司、国家来说则是“小我”。在一定意义上“个我”可以看作小的“我群”, “群我”也可看作大的“我群”。无论是中国文化还是日本文化,过度强调“个我”都不妥,都要求将“个我”与“群我”融合在一起(这与强调个人的西方文化不同)。“缘人”模式的特点在于:“群我”是一个因各种机缘走到一起的人缔结起来的关系密切的集团,而且集团中的“他者”是个体界定自我优先考虑的,即个体有较强的“他者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缘人”的“群我”不是“个我”的扩大而是“他我”(他者眼中的自我)的集合。“缘人”的自我认知是通过“个我”与“群我”融合的方式达到均衡的。不过,“个我”与“群我”并非处于等量平衡状态,它更强调后者,即强调“个我”依存、融合于“群我”(如社会、家族、企业、利益共同体等),因而没有一个作为中心的明显的“自己”存在。当然,这样的认知模式并非没有自我,而是没有西方个人意义上的自我。称“缘人”的自我为“自-他协调型”或“自我-群体融合”或无不当。
第二,“表我”与“里我”的切换。虽然文化上要求“个我”融合于“群我”,但这并非完全否定作为生物体基础的个体的本真存在,而是将本真自我的表现置于适当的情境和针对适当的他者。这就有了另一套自我认知的文化机制,即“表我”与“里我”的区分和切换。“表我”与“里我”这一组概念也包括“人前我”与“人后我”以及“真我”与“伪我”。由于基本人际状态是以强调人的相互性为特点,生活中要较多地考虑他者的想法、感情和行为,个体有时就不能将真实的自我表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缘人”的人生带有较大的表演性质。这较突出表现在日语中的“建前”(たてまえ)与“本音”(ほんね)这一对概念中。“本音”指“里我”或“人后我”,表示的是个体真实的愿望和要求,较接近弗洛伊德的“本我”概念。“建前”则指“表我”或“人前我”,它代表的多是理想、道德、原则、规则、仪式等,较接近弗洛伊德的“超自我”概念。“缘人”状态下,个体的“表我”与“里我”并非处于对立状态,个体可以保留更多的“本我”部分。日本人的“本我”既没有像“个人”那样被深深压抑到潜意识中,也没有像中国人那样完全角色化。“个我”与“群我”均衡的过程中需要牺牲的“个我”部分可以以“本音”的方式存在和释放,从而使个人的PSH获得动态平衡。这一机制可视为对上一个机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人毋宁说是相当“自由”的,其“自由”在于个体既可以保持“本我”又可保持“超自我”,而无须将“本我”压抑到潜意识中,至多是抑制到“限表意识”层,将其限定在特定场合、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情上。当然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都是戴着“面具”的,尽管如此,对西方的个人来说,行为上明显的“表我”与“里我”的区别更可能被视为某种病态人格(如分裂人格)的表现,而对“缘人”来说,将自我分为“表我”和“里我”并依据情境熟练地把握二者的切换,不仅不被认为是病态的而且被视为一个人高度成熟的表现。“建前”与“本音”是一套文化设置,正确识别他者的“表我”与“里我”是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文化技能”。熟练掌握这二者的切换使个体角色可轻易地转换,并能对集团的原则、主义、道德做相对处理,从而减轻了因“群我”“个我”融合所要求的对“个我”的抑制和牺牲而带来的内心焦虑,使行为上的自-他协调以及个体与群体处于动态均衡状态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下的个体与群体不是二元对立的,集团亦非个人的对立物,二者是融合在一起的。
第三,对序列的强调。界定“自我”的人际关系圈子的不确定性、“自我”的非固定性以及“个我”融合于“群我”等特点,无疑加大了行为中界定“自己”的困难,而根据PSH原理,个体在与他人的互动中需要界定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否则个体就无法与他者建立任何确实的联系而获得安全感。要获得自我的确实感就需要借助与他者的某种差别来设定一个序列,这就使序列以及在序列中的位置对于界定“自己”尤为重要。强调序列和位置是“自-他协调型”自我获得自我确实感所必需的。“缘人”为了在对人关系中界定自我而设置的序列,与印度教社会的基于超自然的种姓序列不同,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区别;也与中国人那样完全依据血缘的远近等人的角色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伦秩序规范的序列不同,还要考虑其他差别,例如,年龄、性别、学历、力量、才能以及情境等某些更不固定的、随情境而变化的因素。所以“缘人社会”的“他者”在许多情况下既不是个人社会那种处于平等地位的“相同资格者”,也不是中国社会那种完全固定化的“角色”,而是一种依据种种差别处在一种或高或低位置的、带有更大机缘性的“缘者”,自我的决定也更取决于个体在当时当地情境下与他者的关系。这就是南博(还有中根千枝等文化人类学家)所概括的日本人有较重视个体在某种序列中的位置的特点。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日本人在文化心理上具有较容易服从权威、较容易接受自己所处的位置(所谓“各守其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