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推参阐述战略(推参阐述Ⅳ)
对(由目前所使用的人类学模式大力扩展而来的)“思维模式”这一现代概念、思维模式的现存多元性、可比较性及其公分母核心的深入阐述应该告一段落了,下文将转而去思考一下种族中心性和宽容,思考一下此类人:他们倾向于宣称整个世界应该是伊斯兰的、印度教的、基督教的或者马克思主义的,或者应该按照公司结构形塑,应该包括由个人形成的议会、议会任命的负责任的和可归责的机构、美国或者一般“西方式”的民主。伊斯兰的虔诚和决定主义、印度的业力、基督徒的个人罪责、马克思统治阶级的能力、民主的个体、风险分担、选举信托和可归责性,它们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概念均是依赖于在世界范围内不能普适化之文化特性的思维模式。如果某人试图将之普适化,那么他将有可能遇到麻烦。这里还没有到信仰彼此严重冲突的地步。如果别的信仰也纷纷开始大规模的诱逼改宗,可能会得到或明或暗的恐怖主义者、热衷于战争者的支持,那么就需要有识之士去阻止这一灾难;不仅需要有识之士,而且需要推参阐述思维。这对置基于信仰且对其予以形塑的思维模式而言同样适用。
无论推参阐述Ⅰ是从推参阐述Ⅱ与推参阐述Ⅲ中挑选出来的还是离析出来的,思维模式的宽容都会出现。一旦推参阐述Ⅱ和推参阐述Ⅲ被囊括于跨文化比较之中,特定的(和可能宽容的)思维模式就会被压缩至合适的规模,成为众多思维模式之一。但恰切压缩至合适的规模是一种战略。在思维模式领域中产生跨文化比较的调节效果(这只不过是推参阐述Ⅱ和推参阐述Ⅲ的结合的另一种说法),意味着对特定思维模式做一些事情。这种“做一些事情”可以被称为“推参阐述Ⅳ”。使用推参阐述Ⅰ到Ⅳ是一种战略。提升至推参阐述Ⅳ意味着超越人类学分析以及因其自身缘故而被牵扯进来的哲学推阐。一旦着手于实际政治学、法律、经济、社会和纯粹理论领域,就会引起极为不同且影响深远的责任。推参阐述Ⅳ被称为思维模式中的“应用人类学”(applied anthropology)。
推参阐述Ⅳ这种跨文化宽容方法与其他的、更为形式化以及就法论法(legalistic)的方法相竞争。它们大量存在,形式多样。兹举一例,而其是否服人、是否值得反思以及是否在根本上可以行得通则非着眼点所在。1985年,哈罗德·斯塔森(Harold Stassen)这位参加了为1945年联合国建立奠定基础之会议的最后健在者,在目睹了这一组织肇造的四十年后,发表了一份建议:重塑该组织以使之适合目前和未来的需要。哈罗德·斯塔森想通过使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巴西、印度和日本成为常任国扩大安理会。安理会的投票不应该仅仅操诸美国和苏联。联大会议的投票程序应从目前的一国一票表决制度改变为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每个成员国投票数额(最大国家投票权具有最大限值)的加权表决制。
为了这一相同目的的其他模式和蓝图还有:使这个世界既具有维系和平的效果而参与者又能尽可能自由地管理。这些就法论法的建议也许是有益的。但只有当大多数与之相关的参与者认识到思维模式的差异和合法性时,它们才有机会被认真讨论。如果存在这样的跨思维模式理解,那么尽管法律的形成和规则绝不可以泄泄视之,但仍可能是等而次之的事物。这不应阻碍联合国因上述抱怨而成立一个思维模式委员会,使之成为跨文化以及就此而论——跨信仰的事务清洁室。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holla Khomeini)不仅已经提出过成立这样的委员会的建议,而且此前他一度下令占领美国大使馆并将外交人员作为人质,罔顾其豁免权。无人对阿亚图拉·霍梅尼的倡议加以考虑。
使用推参阐述的政治结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开辟了两个不同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立的战略路线。其中之一可以称为“发展路线”(development line)。它检视思维模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矫正和变化。一个例子是20世纪60年代成长起来的斯里兰卡上座部佛教徒(Theravada-Buddhist)的茶叶合作社,尽管上座部佛教部派的思维模式在理论上并不赞成农民以合作社形式依附于组织,但其显然仍旧存在。另一个例子是印度或禅思中心的影响与日俱增,在传统基督教国家的有关活动导致“理性的”西方冥思实践急剧蔓延。
另一战略路线也许更为重要。它关注发展和保守的对立。前面已经指出,推参阐述要求个体的、族群的、社会之人的普遍思维模式权利,亦即集矢于思维模式多元性和复杂性的保护和恪守的法律立场。屏蔽小的和不重要的思维模式不被“现代化”和“发展”是推参阐述Ⅲ的核心信条,其目的并非在于使具有前述思维模式的人们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而在于保障其传统的利益和所习惯的生活。社会的反托拉斯(societal antitrust)、发展的反托拉斯(developmental antitrust)、(在不受到扭曲的、非马克思主义者意义上的)去中心化是“发展援助”不可或缺的压轴要素之关键词。
这种思考、这种思维模式的推参阐述取决于证明:如果人们信仰某些东西,一个人不可能诸事顺遂;以及如果人们(暂时假定)不相信被这些“信仰”所欲求的任何东西,则也不能获得任何东西,而非若某人要求某种东西,人就必须信奉某一前提条件。
这种思维意识到,思维模式无疑与思维模式确定思考相去甚远。它绝不是教条的,也完全不是怀疑主义的(波普尔的极端),甚至绝不是种族中心的,也不纯粹是民俗概念的。它借助充分的结论性论证,在元层面上提供了另一种、但仍然是伏尔泰式的复兴。